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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学院印信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8-23

赤峰学院印信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各类印章和介绍信的管理,规范印信使用程序,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冠有“中共赤峰学院委员会”“赤峰学院”字样的各单位、各部门印章和各种业务专用章,学校领导名章,以及学校介绍信,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附属单位和各校办企业应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并报学校党政办公室备案 。


第一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四条 学校各党政机关、教辅单位、二级学院和其他经学校批准成立的各级实体性机构需刻制印章的,须持学校批准成立的文件,并填写《赤峰学院印章刻制申请表》(附件1),经党政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前往公安机关指定机构办理刻制事宜。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刻制业务专用章,用章单位需填写《赤峰学院印章刻制申请表》,详细阐明刻制印章理由,经学校党政办公室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前往公安机关指定机构办理刻制事宜。

第六条  学校设立的校级科研机构、上级有明确规定的重点实验室等可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刻制印章。

第七条 学校领导名章的刻制,须经领导本人同意,由学校党政办公室主任核准后,方可刻制。

第八条 因机构名称变更或磨损、变形、损坏、遗失需要重新刻制印章的,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党政办公室核审后,按相关规定重新刻制。

第九条 印章刻制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确定形式、规格、材质,用章单位派专人持学校开具的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机构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公章。

第十条 新印章启用前,须将印模提交学校党政办公室备案,登记启用时间后,新印章方可启用。

第十一条 因单位合并、分立、名称变更等原因终止使用的,原印章必须在新印章留存印模、备案登记时上缴学校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移交学校档案室封存;印章因单位撤销终止使用的,原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将原印章上缴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备案登记后移交学校档案室封存。

第二章 印章的使用与程序

第十二条 除学校红头文件用印不需要登记外,各单位各部门及个人因公务需要使用学校印章的,均需填写《赤峰学院印章使用审批表》(附件2),视用印事由,经逐级审批后到党政办公室加盖印章。不涉及学校重大问题的一般性用印,可到党政办公室直接办理。

第十三条 印章使用坚持“先审批、后用印”原则,具体使用细则如下:

(一)以学校名义签定的合同、协议、意向书等,须填写《赤峰学院合同审核表》(附件3),经经逐级签批后,方可加盖校印。

(二)各类奖状、荣誉证书等经学校有关部门或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提供获奖单位、个人名单后,方可加盖印章。各类奖状、荣誉证书丢失后不予补办。

(三)申报省级以下各类科研项目、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成果报奖等用印,由学校科技处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到党政办公室用印;申报省级及以上各类科研项目、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成果报奖等用印,由学校科技处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并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登记用印。

(四)各类财务统计、预决算报表,各种涉外财务检查、报告、结论等,由计划财务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登记用印。

(六)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毕业证、学位证、肄业证、《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士学位登记表》、毕业证明书(毕业证丢失补办)等用印,应由教务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并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登记用印。

(七)研究生、留学生、成人教育等的毕业证、学位证、肄业证、《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位登记表》、学生证等用印,应分别由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提供学生名册,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登记用印。

(八)申请出国(出境)及办理涉外事项,除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外,须经组织人事部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九)学生办理出国、留学手续的各类材料用印,毕业生须持有效证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到学校档案室提取在校成绩单复印件、学历证明等,并加盖档案馆印章,学校不再用印。

(十)教师工作证、教职工收入证明、职称评审材料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补办等,由人事处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到党政办公室用印。

(十一)各单位各部门工作人员报考研究生、外出进修、参加各类学习班等,除本单位签署意见外,须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审查同意,并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登记用印。

(十二)各类需要上报的材料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登记用印。各单位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报表用印,由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到党政办公室用印。

(十三)其他各类公务使用校印事宜,须由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签字盖章,由党政办公室审核后用印。

(十四)临时机构需用校印代替时,需分管校领导签批后,方可用印。

(十五)凡因工作需要使用书记或校长名章的,须经书记或校长本人签批后,党政办公室方可用印。

(十六)紧急情况下使用学校印章的,应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用印单位须及时补办用印审批表。

(十七)一般情况下党政印鉴不准互相代用,特殊情况应征得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印章使用参照学校印章使用办法执行,应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五条 凡不符合用印手续和规定的,印章管理人员有权不予用印。如印章管理人员违反用印手续和规定私自用印的,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各类印章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各单位须建立用印登记本,每次用印均要详细登记,以备查阅。印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没有征得单位负责人的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印章。

第十七条 要规范用印。印章应经常保持整洁,印面字迹清晰,加盖时注意位置端正。

第十八条 印章管理人员须妥善保管印章,单位印章不能携带出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需带出办公室使用,须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九条 印章丢失须及时向学校和公安机关报告,声明作废。丢失印章和违反规定使用印章,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介绍信、证明书的使用

第二十条 学校及各部门、各二级学院介绍信、证明书等应由专人负责使用和管理。开具介绍信、证明书时须填写清楚,字迹工整,存根需记载开具证明人员的姓名、事由和时间等。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和教职工个人因公事或私事需开具学校介绍信或证明书(如出差、实习、调研等)的,应填写《赤峰学院介绍信使用申请表》(附件4),到党政办公室开具学校介绍信或证明书。

第二十二条 对于事关重大的学校介绍信或证明书,除履行上述手续外,还须经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核、校领导签批。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一般不开具空白介绍信或证明书。特殊情况需要开具空白介绍信或证明书的,须经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核、校领导签批。

第五章 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及个人因需要使用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的,须填写《赤峰学院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使用申请表》(附件5),逐级审批后,由学校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并加盖公章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复印盖章方可使用。未注明用途加盖校印的上述复印件不得再行复印对外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赤峰学院印章刻制申请表

 2. 赤峰学院印章使用审批表

 3. 赤峰学院合同审核表

4. 赤峰学院介绍信使用申请表

 5. 赤峰学院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使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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