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赤院院字〔2020〕16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学费收费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改革和规范我区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指导意见》内发改费字【2017】604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内发改规范字〔2014〕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收费,是指经政府统一定价或许可,学校对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事业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的补偿性收费。该类收费属于非税收入。
(二)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代提供服务单位收取的费用。
第二章 收费项目的设立和收费标准的确定
第三条 学校现行各种学生收费项目包括:(见附件1)
(一)事业性收费:各类本专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和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费、住宿费等。
(二)代收费:学生医疗保险费、超额用电费以及日常因业务需要临时发生的其他代收费。
第四条各单位(包括部门,下同)需要新增学生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向学校计财处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申请收费项目的依据、申请核定收费标准或申请调整收费标准的报告、年度收费额或调整后增减收费额的测算材料、国家或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学校计划财务处接到收费申请材料,经过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报请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并及时将批复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列入收费许可证。
第六条增加或变更收费项目、标准的,分别由下列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一) 本专科生学费,由教务处提交;
(二) 研究生学费,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提交;
(三) 成人教育学费,由继续教育学院提交;
(四) 留学生学费,由国际教育学院提交;
(五) 非学历教育学费,由承担单位提交;
(六) 住宿费,由学生工作处提交;
(七) 代收费,由相关单位提交。
第三章收费管理
第七条计划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生收费的组织协调工作,代表学校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设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赤峰市发改委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向学生另外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条各二级学院是学费等催缴工作的责任主体,各二级学院应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落实工作责任,全面加强学费等催缴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书记、院长是本院学生缴费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总支副书记负重要领导责任,学工办主任和辅导员是具体责任人。
第九条对无故不按时足额缴费的学生,由计划财务处以书面形式定期向其所在学院公布名单,二级学院负责通知欠费学生本人,必要时要与家长进行联系沟通,并加大催缴力度。
第十条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向学生进行诚信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及时缴费的宣传工作,努力形成自觉缴费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收费工作程序与方式
第十一条学生收费按赤峰市发改委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计划财务处及时将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在校内进行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学生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学生要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注册前按学校的要求通过网上缴清该学年所有费用。
第十三条因暂时困难无法足额缴纳学费的学生可办理缓交,缓交程序由学生个人申请,各二级学院学工办主任和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初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报计划财务处进行审核。各二级学院缓交学生每学年总人数不得超过本院在籍学生总人数的2%,缓交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新生在开学报到时办理缓交手续,其他年级学生须在每学年开学一周内办理缓交手续。
第十四条新生收费工作。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牵头建立新生收费数据库。教务处及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中心及各二级学院须在新生报到前21日内,按财务缴费规范将准确的新生信息提供给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按照确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建立新生收费数据库。
网上缴费。学校在向新生寄发入学须知时要附带缴费流程,要求学生必须将所有费用全部通过网上缴费。新生须在报到前一周内一次性缴清第一学年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十五条其他年级学生缴费采用网上缴费方式,学校不收取现金,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15天,各二级学院要及时提醒督促所属学生根据计划财务处通知的缴费标准(含专业学费、住宿费)和缴费流程网上足额缴纳。学校不再发放缴费收据,有需要缴费收据的学生可自行到计划财务处收入管理科打印。
第十六条修读双学位和辅修专业的学生学费收缴
教务处应在每学期开学后15日,将申请修读学生的名单提供给计划财务处,根据《赤峰学院本科生主辅修及双学位管理办法》,计划财务处在数据库中为每个学生设立收费标准,网上缴费。
第十七条进修生、委培生的学费收缴
进修生、委培生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和缴费方式与全日制学生一致。
第五章退费规定
第十八条普通全日制学生因政策原因和民法意义的不可抗力导致学生不能完成学业的,可按照不能学习的时间占年度总教学时间的比例退还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因学生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完成学业的,只按照尚未学习的课程占当年总课程的比例退还学费。非普通全日制学生退费,参照前款的原则办理。
第十九条学生应征入伍的,由学生工作处、各二级学院提供相应手续,计划财务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等费用,学生退伍后复学时,计划财务处按学籍管理部门提供的复学材料设置学费等费用,学生按学制缴清各项费用。
第二十条休学后复学并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其学费按复学后所在年级专业当年的学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专业后,若转入专业与转出专业收费标准不一致,则按以下规定执行: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高于转出专业的,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执行;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低于转出专业的,按转出专业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从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第一学期转入的,按全学年学费标准收取,第二学期转入的,按半学年学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三条因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留级、插班、转专业等原因造成学生学籍异动,教务处要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计划财务处,以便及时调整收费数据。
第二十四条毕业生离校之前,计划财务处要及时核对学生欠费情况,于学生毕业前两个月通知各二级学院,由各二级学院积极督促学生缴费。
第六章收费稽核
第二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每年决算前,必须对全校收费情况进行稽核,做到应收准确,实收清晰,欠费翔实。稽核结果应当报校长审定。
第二十六条计划财务处收费稽核时,根据不同项目,由相应单位提供协助:
(一) 本专科生学费,由教务处协助;
(二) 研究生学费,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协助;
(三) 成人教育学费,由继续教育学院协助;
(四) 留学生学费,由国际教育学院协助;
(五) 非学历教育学费,由承担单位协助;
(六) 住宿费,由学生工作处协助;
(七) 代收费,由相关单位协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赤峰学院学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赤院院字【2009】47号)文件同时废止。以前学校党委决定和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赤峰学院学费、住宿费和代收费等收费项目明细
附件2:赤峰学院成人教育学生收费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