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学院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赤峰学院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物业服务行为,提高校园物业服务质量,营造安全、绿色和谐的校园环境,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师生生活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物业服务行业规范,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是指学校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为学校提供包含但不限于校园内所有公共区域室内室外保洁、环境绿化、水电暖维修维护、日常零星维修、教室保洁、公寓保洁、楼宇安保、电梯维保、学校大型活动保障及会议服务、校内垃圾外排等服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物业管理监督考核小组,由分管后勤管理工作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后勤管理处、教务处、校园安全管理处、学生工作处及相关二级单位组成。工作职责为:
(一)对学校负责,定期向校领导汇报校园物业管理情况。
(二)参加年度的物业管理考核评价会议并对给付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费用进行核定。
(三)对物业公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重大突发事故或对校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进行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第四条 赤峰学院物业管理监督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主要职责为:
(一)对物业管理监督考核小组负责,定期汇报物业公司日常工作情况,汇总提交物业公司工作过程、考评材料。
(二)与物业公司对接,及时反映和解决物业公司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确认学校具体使用物业服务的成员单位联系人,组织各成员单位对物业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四)处理物业服务方面投诉或纠纷并监督整改。
(五)定期组织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服务满意度调查,调查结果将作为物业服务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赤峰学院物业管理监督考核小组成员单位是使用物业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提出物业服务需求,参与论证招采文件及编制物业服务合同。
(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助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三)负责协调处理本部门负责区域的物业服务有关工作。
(四)协助受理本单位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投诉和纠纷。
(五)参与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
第三章 准入制度
第六条 严格按照国家招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平、公正、公开选择优质且信誉良好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 学校选择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备相应的物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提升物业服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满足学校物业项目要求,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清晰的岗位职责、稳定的人员配置等基础条件,并应学校要求及时更新完善。
第四章 物业服务监督与考核实施办法
第十条 赤峰学院物业管理监督考核小组各成员单位监督负责的服务区域:
(一)后勤管理处:所有(公寓除外)室内外公共区域保洁、校内绿化养护、水电管理、给水污水取暖管网和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等。
(二)学生工作处:学生公寓室内保洁、门卫管理及室内维修等。
(三)教务处:教室、智慧教室、公共教室、计算机教室、画室保洁和管理,以及媒体维修维护等。
(四)校园安全管理处:消防系统的维修维护等。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协助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及招采工作。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考核评议工作由日常检查、月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满意度调查、会议考核等组成。
(一)日常检查:监督考核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物业日常检查,对物业公司所有岗位服务过程、安保在岗情况、室内外保洁情况、维修维护情况、绿化养护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管理,日常监管务必保留必要记录材料,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物业服务企业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整改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月考核:监督考核小组成员单位采用资料查核、现场验证、走访询问等方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监督管理考核验收小组不定期深入现场巡查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并及时做好记录。填写《赤峰学院物业服务月考核表》并汇总得分作为月考核评价依据。
(三)季度考核:由监督考核小组办公室汇总月考核平均得分,并采用资料查核、现场验证、走访询问等方式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复核。物业服务企业每个季度需向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小结。
(四)年度考核:物业服务企业需向监督考核小组提交年度工作小结。其中每个月考核平均得分占70%、本年度满意度调查分数占20%、年度的物业管理考核会议评价分数占10%,三项考核结果构成年度考核结果。
(五)如有通过其他途径反映校园物业服务质量问题的,监督考核小组成员单位及时责令物业服务企业解决,并保留必要的记录资料。
(六)监督考核小组办公室牵头,每学年组织全校师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与服务进行质量满意度调查一次,召开师生座谈会一次。
第十三条 合同服务期内,季度考核结果主要作为学校按季度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依据。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合同服务期内续签下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的依据。
第十五条 对在日常工作中积极主动为学校及师生提供服务,或因服务工作表现突出,受到学校及师生好评,可采取适当形式在月考核中给予正向评价;对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年度考核优秀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物业服务企业,亦可结合学校实际,采取适当形式给予正向评价。
第五章 物业服务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管理费用标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业服务费用测算规范》和本市级财政评审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确定物业服务费用结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对物业管理相关事项未作规定的,或规定与上级主管部门不一致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及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授权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1.赤峰学院物业服务日常检查记录表
2.赤峰学院物业服务月考核表(室内保洁)
3.赤峰学院物业服务月考核表(室外绿化)
4.赤峰学院物业服务月考核表(水电保障)
5.赤峰学院物业服务月考核表(零星维修)
6.赤峰学院物业服务月考核表(公寓管理)
7.赤峰学院物业服务月考核表(教室管理)
8.赤峰学院物业服务月考核表(消防维护)
9.赤峰学院物业服务月考核表得分汇总表
10.赤峰学院物业服务季考核表得分汇总表
11.赤峰学院物业服务年度考核表
12.赤峰学院物业服务监督整改通知书
13.赤峰学院物业管理监督考核小组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