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学院口腔医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一、总   

(一)为推动我院社团积极踊跃开展社团活动,为了规范院学生会社团部对社团活动的管理,为了简化社团活动申请、汇报等管理程序,根据我院社团特点制定本条例。

(二)本条例适用于赤峰学院口腔医学院学生会社团部下设所有正式社团。

 

二、细   

第一章 活动审批

第一条  院内所有学生社团活动都需要经过院团总支或院学生会社团部审批方可举办,活动审批权及监督权均属于院学生会社团部所有。

第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院学生会社团部监督下开展积极、健康的活动,以下活动院学生会社团部一律不予批准:

1、与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相背离的社团活动;

2、与社团活动宗旨明显不符的活动;

3、所需申报材料不全或申报材料不清楚的社团活动;

4、申报材料与事实不符的活动;

5、未说明财务明确来源或经费不足的活动;

6、纯商业目的的活动;

7、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活动;

8、其他特殊情况不予审批的活动。

第三条 社团活动包括:例会、小型活动、中型活动、大型活动和精品活动

1、例会是小型定期社团活动,各社团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或举

办一次例行活动,并到分管本社团的社团部干事处登记,若连续两个月未召开例会,或未及时登记,社团部将视该社团自动注销,向全院发出公告;

2、小型活动是社团成员组织参与的社团内部活动,人数大约在10~50人之间,是介于例会和精品活动之间的不定期活动;

3、中型活动是社团成员组织参与的社团内部活动,人数大约在50~100人之间,未到50人的社团,80%以上成员参与即可,是介于例会和精品活动之间的不定期活动;

4、大型活动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社团发起的院级活动,参加人数在100人以上,是介于例会和精品活动之间的不定期活动;

5、精品活动是大型定期社团活动,社团自成立之日起须筹划大型精品活动,例如社团大型文艺晚会和社团文化艺术节等。

第四条  学生社团举办任何活动需提前向院学生会社团部提出活动申请,活动大致提出申请时间:

1、社团内小型活动至少提前3天提出申请;

2、社团内中型活动至少提前5天提出申请;

3、跨社团活动或与其他组织合办的活动至少提前一周提出申请;

4、跨院活动至少提前两周提出申请。

第五条  社团举办社团活动,须向社团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包括:场地申请、活动策划、活动记录、活动总结。

注:例会无须提交此类材料,也无需场地申请。

第六条  各个社团每学年定期的社团特色活动可以在每学期初一次性进行审批,但相关社团必须在每月末向院学生会社团部递交一份月度总结。社团部依据有关记录进行评定,如评定不合格,社团部将强行中止该活动的开展。

 

第二章  活动开展流程

第七条  院学生会社团部收到社团活动申报材料后,社团部成员统一组织有关社团负责人依照相关规定对活动进行初审,再呈交院团总支进行复审。整个活动审批流程原则上不超过3天。

第八条  经院团总支复核同意举办的活动,由院学生会社团部或主办社团交由相关部门申请活动场地,得到准许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九条  通过审批的活动,院学生会社团部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社团给予支持并对该活动负有责任。

第十条  严禁各社团举办未经批准的活动,一经查处,院学生会社团部有权强行终止该活动,并对相关社团及社团负责人作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报送学院进行纪律处分,对相关社团予以取缔和撤销。活动停止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由该社团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未通过审批的活动,院学生会社团部需签发指导意见,并发回相关社团重新策划。若经三次以上审批仍不能通过者,社团部停止对该活动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活动结束后,主办社团须在五日内向院学生会社团部提交活动总结一份,长期活动项目每月末向社团部提交月度总结一份。

第三章      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通过审批的活动原则上院学生会社团部将派出社团部干事对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各社团需主动配合社团部干事的工作,若无理拒绝接受监督者,社团部将视情况,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以下活动被视为不合格活动:

1、活动参加人数不到预计人数1/3(含)者;

2、正常情况下,实际经费开支高于预算的150%(含)者;

3、活动中出现严重失误影响质量的活动;

4、有重大违规现象的活动;

5、其他不符合社团活动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  以下情节将视为重大违规现象:

1、未向院学生会社团部提出申请私自进行外联运作或隐瞒赞助金额的活动;

2、活动内容与申报内容严重不符的活动;

3、活动计划有更改,而未向社团部及社团会员及时公告的活动;

5、未向院学生会社团部事先说明,执意举办存在安全隐患或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后果由活动组织者承担。

 

三、附   

(一)本条例试行期间产生的争议,以赤峰学院口腔医学院团总支和

口腔医学院院学生会社团部的解释为准。

(二)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归赤峰学院口腔医学院学生会社团部所有。

(三)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赤峰学院口腔医学院学生会

口腔医学院社团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