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院院字〔2025〕147号 关于印发《赤峰学院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赤院院字〔2025147

各单位:

《赤峰学院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经学校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赤 峰 学 院

                                      2025年9月16日



赤峰学院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教职工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研究,探索高等教育教学规律,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教研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及《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教师。

第三条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坚持以问题、应用和质量为导向,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同步,与教师专业能力、教学能力和教研能力水平提升相结合。

第二章 项目选题

第四条 教师发展中心协调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每年年底公布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指南。

第五条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立项的主要领域和方向是:人才培养模式与培养方案研究;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研究;课堂教学改革研究;教学管理研究;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研究;专业认证研究;课程思政研究;其它与教育教学有关的研究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项目主持人能担任实质性研究工作,且具有独立组织课题组成员开展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项目主持人在做好前期研究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填写《赤峰学院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在规定日期向教师发展中心提出申请。

第八条 主持各级各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未结题者不得作为主持人申请新项目;每个申请者一次只能申请主持一个项目。

第九条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研究期限一年。原则上年初立项,年底结项。批准立项数和经费资助额度视当年学校财力和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各单位要根据当年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指南积极组织申报。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条 教师发展中心对项目的申报进行组织动员,项目申请人与所在单位必须严格按要求申报。申报材料经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提交,教师发展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一条 教师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匿名评审并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印发立项文件。

第五章 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管理内容包括:制定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请、评审、批准立项;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鉴定与验收、报奖以及组织项目交流等。

第十三条 项目主持人对项目的实施负有直接责任。项目立项后,项目主持人按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任务书》;组织开题、研究等工作的实施,保证研究质量;按要求提交项目中期检查、项目结题材料;项目主持人按项目批准的经费预算严格执行,负主体责任。

第六章 项目延期、变更和终止(撤销)

第十四条 因特殊理由需要延期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延期申请表,二级单位负责核实情况的真实性,报教师发展中心审批。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在项目延期期间,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赤峰学院教育教学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中,凡涉及研究计划调整、项目组成员变更、研究期限变动等事宜时,须提出专门报告,经教师发展中心组织专家论证,分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实施。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中止的课题,项目主持人须向教师发展中心说明原因,退回未使用的经费。

第十六条 教师发展中心对进展缓慢,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将发出预警,限期改进,或视情况终止项目,追回科研经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项目做撤销处理,主持人负责退回资助的所有经费。

1.无故终止课题研究工作;

2.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3.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4.获准延期,但延期时间超过一年仍未能结题者;

5.擅自变更课题;

6.两次结题评审未获通过;

7.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项目结题与鉴定

第十八条 项目结项时,项目主持人应提交《结题报告书》及研究成果等相关材料。项目结题验收时所提交的研究成果为出版或发表论文、著作等,应标注“XXX项目资助”;所提交的成果应与项目研究内容相符,否则结题验收一律不予认可。

第十九条 对于申请验收结题的校级项目,由教师发展中心组织评审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形成书面意见并报教师发展中心备案。结题验收予以延期的项目,延期时间不超过半年(自结项评审结果发布之日算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立项和结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在评审结果公示的五个工作日内可向教师发展中心提出申诉。教师发展中心在接到书面申诉的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一步论证。复审结果与原评审结果一致,教师发展中心将告知申诉人;复审结果与原评审结果不一致时将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复议,复议结果将通报给申诉者。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管理依据《赤峰学院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授权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赤峰学院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赤院院字〔2021〕16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