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4-18
赤峰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赤院院字〔2024〕5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审计署第11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审委发〔2022〕3号)《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内教工委发〔2023〕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审计处是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在学校党委和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学校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和学习培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七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人员编制。除涉密事项外,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对审计结果负经济和法律责任。审计处负责社会中介机构的聘用和管理。
第八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或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九条 学校保障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审计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学校有关要求,恪守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事项相关人员有权申请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学校及附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四)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五)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六)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学校内部管理的处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八)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处对附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校领导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校长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每三年进行一次表彰的建议。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和校领导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
第十七条 审计处对学校管理的处级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参照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学校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审计力量、经费保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经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审计组不得少于两名审计人员,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经审计组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修改审计报告。
审计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经学校专门会议审议后,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并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的意见以及改进建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未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审计档案不得随意调用。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审计处。对不能整改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制定整改计划。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与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等其他内部监督部门的协作配合,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的同时,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移送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审计中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专门会议研究后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自治区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自治区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党委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赤峰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赤院院字【2022】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