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学院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4-18
赤峰学院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赤院院字〔2024〕61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审计工作,加强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审计署第11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等资金来源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和其他工程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决算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学校根据基建工程项目特点和投资规模,对基建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也可以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性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对基建工程项目部分阶段或环节进行过程审计。
第五条 学校审计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并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建及大型维修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学校年度投资计划;
(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三)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四)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设计单位是否具备建设项目所要求的合法资质及信誉状况;
(五)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标,其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其手续是否完备;
(六)工程招标、承包合同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第七条 基建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费用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二)调整概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三)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工程价款结算、往来账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五)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或收取回扣等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维护是否有效。
第八条 基建工程项目竣工决算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工程量是否真实、准确。招标工程是否按招标书规定的方式报价,如有变更,变更内容、价格是否合理、合规,手续是否齐全;如套用综合定额计价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是否准确、合规;
(三)竣工决算的编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四)工程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
(五)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虚列投资问题;
第九条 工程项目审核送审资料(包含所有竣工结算审核资料)均需装订成册。
(一)基建工程开工审核资料报送清单:
1.送审的开工审计资料目录;
2.工程招标书、投标书或工程预算;
3.施工合同;
4.工程量计算书;
5.工程施工图;
6.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7.主要材料、设备名称、型号及价目表;
8.其他要求相关资料。
(二)基建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资料报送清单:
1.送审的工程竣工决算审计资料目录;
2.招标文件、招标答疑;
3.投标报价书或预算书;
4.地质勘探报告;
5.施工合同及有关协议;
6.工程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和设计变更图纸;
7.经批准的工程变更签证单、隐蔽签证单;
8.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9.工程竣工结算书(加盖送审单位、编制单位公章和决算员专用章);
10.工程量清单、工程量计算书;
11.中标通知书;
12.建设单位供应材料明细表(品牌、数量、单价,加盖公章);
13.材料、设备采购合同、认价单或发票复印件;
14.监理和工程管理部门对工程竣工结算书的初核意见;
15.竣工验收资料和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16.工程款项支付情况;
17.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 学校的基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先审计后财务部门结算”的规定,其结算造价经审计处提供审计报告才能作为财务结算依据。凡未经审计或审签的基建工程项目一律不得结算其工程款项。
第十一条 项目审计资料,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并经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送学校审计处审计。项目管理部门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过程中原则上不再接收补充的造价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项目管理部门提交的资料进行登记并办理交接手续。对符合要求的审计项目,审计处安排实施审计。审计结束后,办理资料交还手续,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对全部资料进行整理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归档。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严格禁止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弄虚作假的工程结算现象。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工程结算审计的顺利进行和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项目管理部门应严格控制基建工程项目预付备料款和进度款的拨付。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前,工程项目付款累计不得超过合同上规定的工程付款比例,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下达后,方可结算工程价款,并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十五条 如发生施工单位不配合审计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在定案表上签字、拖延时间等现象,负责该项目审计的单位可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到施工单位。被审计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赤峰学院基建修缮工程内部审计暂行办法》赤院党字〔2011〕4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