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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赤峰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赤院院字〔20246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障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审计署第11号令)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学校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评价与建议活动。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政策,落实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87号),加强对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由审计处按学校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审计处负责组织协调和质量控制。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审计、预算管理及预算执行审计、收入审计、支出审计、资产管理审计、负债管理审计、成本费用管理审计、净资产管理审计、专项经费、代管经费和财务决算审计等。

第六条  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机构设置、财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学校财务部门是否对全校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二)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四)内部不相容岗位是否分设,是否分工管理相互制约;

(五)重要经济事项是否经过集体讨论和民主决策。

第七条  预算管理及预算执行审计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程序、方法和预算调整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审批的程序是否合规,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保证预算完成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有效;预算执行的效益情况;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照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四)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五)收入预算、支出预算与最终实际执行结果之间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差异原因是否合理。

第八条  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严格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依法组织各类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二)各项收入是否按收支两条线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公款私存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三)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合规并报主管部门批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滥收费、乱集资等问题;

(四)是否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收费票据,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票据领发、保管、核销制度;

(五)收入是否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是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合作单位应上缴学校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第九条  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并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无预算等问题;

(二)支出是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核算和结算是否合规;

(四)是否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

(五)是否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

(六)基本建设和维修工程等资本性支出是否在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并按规定报批;

(七)支出绩效如何,有无损失浪费、投资失误等问题。

第十条  资产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有无风险性投资等问题;

(二)应收和预付款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和被其他单位占用等问题;

(三)存货是否定期清查盘点,是否账实相符,核算是否合规;

(四)在建工程在达到使用状态后是否按相关制度规定及时准确转入固定资产。

(五)固定资产的购置是否有计划和审批手续,报废、调出、变卖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报相关部门审批;是否定期清查盘点,账卡物是否相符;折旧的计提及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六)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转让、购入、捐赠和投资的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评估;

(七)资产的出售、转让、报损、报废等处置是否按规定进行鉴定或评估,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资产有无流失、无偿占用等问题;

(八)资产的出租、出借是否按规定报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并统一核算;

(九)资产的处置收入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

(十)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对外投资收益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并统一核算。

第十一条  负债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核算是否正确、合规;

(二)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

(三)举债是否合理,是否建立负债的风险控制机制,负债风险控制是否有效。

第十二条  成本费用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损益性支出,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是否正确归集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是否按规定合理摊销。

第十三条  净资产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非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使用及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设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设置专账进行管理,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三)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经费项目的论证、立项、审批程序是否符合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有关文件、立项批复是否齐全,有无虚列项目;

(二)专项经费收入执行情况,包括专项拨款的到位情况,自筹配套专项经费落实情况,收入到位比例。项目收支是否按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管理,预算调整的程序是否规范;

(三) 专项经费是否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支出的项目、金额与项目支出预算是否一致,有无挤占、挪用、截留、擅自改变用途和损失浪费等问题。支出内容是否符合财政财务制度和廉洁纪律相关规定,有无虚报冒领、虚列支出套取现金;擅自转移公款;违规发放劳务费、加班费、津补贴等违纪违法行为;有无超预算或预算执行进度滞后等问题;

  (四)专项经费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性;会计核算的规范性、真实性、有效性,是否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完备;

(五)专项经费项目是否按计划要求限时完成,实际工作内容是否与计划一致,项目的使用效益如何。

第十五条  代管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代管经费收支是否单独列账核算;

(二)收入的取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全部入账,有无遗漏;

(三)支出是否符合开支范围,是否真实、合法合规;

(四)结余的处理是否合规。

第十六条  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的情况;

(三)年度财务报告所列各项资产、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客观;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反映了该单位年度财务状况,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五)是否合理设置反映财务综合实力、财务运行绩效、财务发展潜力等方面的指标;是否定期编制反映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财务分析报告;

(六)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管理需要,确定财务收支审计项目,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年度中根据学校要求或会议批准,可增加安排财务收支审计项目。

第十八条  审计处成立审计组,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  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

第二十条  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形成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反馈意见,逾期则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经主管校领导签发后,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将审计报告报送学校校长,同时发送至被审计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审计处,审计处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