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4-18
赤峰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赤院院字〔2024〕60号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教〔2021〕23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内科发资字〔202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对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内部控制、预决算情况和使用效益、财经法规及各项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和科技处登记管理(或学校认可)的全部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其他科研经费等。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央各部委、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及内蒙古自治区其它有关厅局批准的项目及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除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和学校资金课题以外的由我校教师个人或院、部、所等单位接受境内外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社会团体委托或合作进行的科研课题,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合作、社会发展和软科学咨询服务等取得的科研经费。
(三)其他科研经费,是指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由学校统一立项资助的项目(包括科研项目、教育教学研究项目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发展需要设立的研究项目)经费。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学校审计处开展科研经费审计分为:科研项目结项经费决算审签、科研经费年度审计及科研项目经费专项审计。
(一)科研项目结项经费决算审签
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须经学校审计处审签经费决算才能申请结项的科研项目,审计处在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的基础上,根据审计制度、科研经费管理相关制度以及该科研项目立项文件进行审核签章。
(二)科研经费年度审计
学校审计处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学校工作重点安排以及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提出的科研经费审计重点,制订科研经费审计年度计划,经学校批准,负责组织实施审计。
(三)科研项目经费专项审计
学校审计处根据科研项目立项部门、管理部门、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及学校有关部门委托,对某项或某类科研项目实施审计。
第五条 审计方式
(一)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由学校审计处具体实施。
(二)科研经费年度审计由审计处采取自审,或由学校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也可以采取联合校内科研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共同审计的方式。
(三)科研项目经费专项审计根据委托要求可采取外部审计、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和学校审计处自审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签、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审签的主要内容
1.经费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填列的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2.经费决算是否符合预算要求,有无超预算或预算执行率过低现象;
3.项目经费支出的合法、合规、合理性;
4.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使用是否规范;
5.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1.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建设;
2.科研经费项目管理;
3.科研经费预决算管理;
4.科研经费收支管理;
5.科研经费资产管理;
6.科研经费绩效管理;
7.检查被审计项目有无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签、审计所需资料
(一)科研经费审签所需资料
1.科研项目计划书或合同中关于项目组成员所在页的复印件(复印件需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单位盖章);
2.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如有)审批资料;
3.固定资产清单及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图书馆办理的入库单复印件(需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单位盖章);
4.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协议书原件(查阅后退回)及复印件;
5.结题报告;
6.其他相关资料。
(二)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资料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
2.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及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采购合同、加工协议)等;
3.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合作合同或协议;
4.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5.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6.科研项目完成结题文件;
7.项目参与实施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学历、职称等);
8.经费支出报表、明细账、会计凭证、固定资产清单及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图书馆办理的入库单复印件(需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单位盖章);
9 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如有)审批资料;
10.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其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要求如实编制科研项目经费财务决算表、结项审批书;
2.财务部门对科研经费财务决算表进行审核并签章;
3.审计处对收到的送审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送审人,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更正;
4.审计处在审签中对发现的问题,提请项目负责人予以纠正。
(二)科研经费年度审计程序
科研经费年度审计按审计计划实行。已经接受其他审计的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再列入下年度审计计划。
1.每年12月份,科研管理等部门根据管理需要,抽取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经与审计处商量拟定审计项目清单,报学校批准后,出具《审计委托书》给审计处;审计处根据委托书制订下年度审计计划;临时需要增加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须经学校分管科研和审计的校领导批准;
2.审计处在实施审计3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项目负责人,并抄送科研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项目承担单位等其他相关单位;
3.项目负责人接到通知后,按照审计处要求,及时报送审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4.实施审计后,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意见后,按照规定的程序,经主管校领导签发,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5.项目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按要求落实整改。
(三)科研项目经费专项审计
1.学校审计处收到科研项目立项部门、管理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审计通知或学校有关部门委托书,根据通知或委托书要求,对被审计项目负责人下发审计通知书,并抄送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等其他相关单位;
2.项目负责人接到通知后,按照审计处要求,及时报送审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3.实施审计后,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意见后,按照规定的程序,经主管校领导签发,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4.项目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按要求落实整改。
第九条 学校审计处可视工作需要或社会中介机构经学校委托,可以对与被审计项目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第十条 对不按本办法执行的,造成科研项目无法结题验收的,其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对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由审计处上报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过程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制度规定的要求进行审计。审计人员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赤峰学院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审签办法》赤院党字〔2011〕4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