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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





赤峰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


赤院院字〔20246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审委发[2022]3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工作,是指接受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的行为。学校按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依照本办法落实审计整改。本办法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学校教学、管理、教辅部门和附属单位等。

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整改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审计机关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审计整改责任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在学校党委、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审计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其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时限,建立整改台账,落实整改责任,逐一对账销号,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已离任的领导干部应积极配合原任职的被审计单位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把审计整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审计建议,全面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督促和监管职责,对在审计过程中或者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应当立行立改;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制定阶段性整改目标,分阶段限时完成整改;对涉及制度建设层面的,应当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组织整改。

    第六条 健全整改责任体系和联动机制,被审计单位要切实履行整改主体责任,针对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和系统性问题,加强横向部门协同和纵向专业指导,统筹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实行销号机制;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加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为整改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第三章  审计整改内容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或规定的期限内,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对未完成的整改事项,被审计单位应说明原因,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并按要求提交后续整改结果报告。

    第八条 审计整改情况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措施和结果;

    (二)尚未整改到位问题及原因;

    (三)继续整改的主要措施和整改时限;

    (四)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五)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四章  审计整改工作机制

 


    第九条 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联动和会商机制。学校相关部门应共同担负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审计处加强与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及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运用会商机制,通报整改情况,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对审计揭示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推进整改工作有效落实。

    第十条 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督查机制。被审计单位分管校领导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处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完善审计整改标准,对被审计单位未落实整改的事项,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对已经整改落实的,要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对短时间内不能整改到位的,要督促尽快明确整改时间表、路线图,加快推进审计整改工作有效落实。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追责问责机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范围;对整改不力甚至拒绝、拖延整改或者弄虚作假的被审计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对由于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被审计单位,要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五章  审计整改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学校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列入对被审计单位考核、巡察内容,并在考核、巡察过程中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部门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推行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通报和公告制度,通过学校网站、办公信息系统等平台公布,或通过会议通报、书面通报等形式公布,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应遵循积极稳妥、注重实效、严格程序的原则。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制度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反馈和监督机制,将内部审计成果作为促进本部门(单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建议和领导决策的依据,利用内部审计成果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促进单位修改完善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提高效益。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审计整改事项清单

附件2.审计整改结果清单

附件3.审计整改结果检查及对账销号清单

附件1

 审计整改事项清单


审计项目:                           被审计单位:             日期: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摘要

涉及金额

整改建议

政策依据

完成时限



































































































(注:审计处填写)

附件2

审计整改结果清单


审计项目:                    被审计单位:              日期:

事项清单

(按照附表1填列)

整改结果清单

序号

事项摘要

已整改

正在整改

尚未整改

整改措施

已采取措施和进度

下一步措施

完成

时限

主要

原因

拟整改措施

完成

时限


















































































(注:被审计单位填写)

 

附件3

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


审计项目:                   被审计单位:                      日期:

事项清单

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

序号

事项摘要

已整改

正在整改

尚未整改

是否

销号

整改结果

整改进展情况

完成

时限

主要

原因

责任部门或责任人

完成时限


















































































(注:审计处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