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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赤峰学院委员会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一、总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党委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推动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制,按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审委发〔2022〕3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成立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审计领导小组)作为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统筹推进审计整改和审计结果运用的议事决策协调机构。

二、机构设置

第三条 审计领导小组是学校议事协调机构,直接受学校党委领导。

第四条 审计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 孟和巴特尔    

副组长: 季祥、阿云嘎

成员单位: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人事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审计处。

审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处理学校审计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兼任。

三、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审计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审计领域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和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为审计工作提供有力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和赤峰市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实审计署、教育部、自治区内部审计政策规定,领导和部署学校内部审计工作;

(二)研究制定学校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

(三)审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审议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五)研究讨论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处理意见;

)审议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移交事项,督促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推动审计结果综合运用;

)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

 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审计领导小组部署,独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二)研究、起草学校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

(三)拟订需要审计领导小组审议决策的内部审计重大事项;

(四)起草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并提交审计领导小组审议;

(五)向审计领导小组报告内部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六)检查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并向审计领导小组报告;

(七)督促落实审计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事项;

)完成审计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是:

(一)落实审计领导小组的决议和决定;

(二)参与研究审计工作重要事项;

(三)根据信访举报、巡视巡察和日常工作等情况,在召开审计领导小组会议一周前提出重点审计对象的建议,并介绍有关情况、提供相关线索;

(四)对办公室移交的违纪违法问题及疑点问题依规依纪进行检查,并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五)运用审计结果,及时研究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的参考依据;

(六)对办公室提请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与配合;

(七)完成审计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会议制度

第八条 审计领导小组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九条 审计领导小组的会议议题由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审计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确定。

第十条 审计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由审计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全体成员。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名单于会前报审计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确定。

第十一条 审计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由审计领导小组组长(或由其委托副组长)主持,出席会议人员由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审计领导小组组长(或由其委托副组长)确定。

第十二条 审计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是审计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的依据,由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会议研究的结论性意见整理形成,报审计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5年4月17日起实施。《中共赤峰学院委员会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赤院党字〔2022〕23号)《中共赤峰学院委员会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赤院党政办字〔2022〕19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审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说明。

 

 

 

 

   中共赤峰学院委员会

      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代章)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