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大学202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2026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赤峰大学。学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铁南大街60号。我校是由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赤峰大学普通本科(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的本科毕业生,颁发相应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本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开展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学校自觉接受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本专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教务处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五条 学校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校分省来源招生计划。学校不设置预留计划,一次性将招生规模计划全部投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七条 学校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设置计划。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设置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为100%。
第九条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的考生,按“分数清”录取规则,即生源省份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各专业之间无级差。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调剂到同一专业组内目前尚有空余计划的专业,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调剂到目前尚有空余计划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的不予录取。
第十条 考生排序成绩相同(平行分)时录取原则
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投档成绩相同考生先后顺序时,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再按各省同分择优投档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经学校认定且各级公示合格的各类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资格考生,按照国家相关招生政策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英语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需加试英语口语且成绩合格;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ISEC)专业、应用型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AISEC)专业,部分课程为英语授课,建议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报考。
第十三条 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ISEC)专业、应用型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AISEC)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相关专业不予录取:
学校对临床医学专业,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有关补充规定,色盲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对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予以正常录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我校除招生章程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原则上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收费标准按内蒙古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条 联系方式
招生传真:0476—8300206
招生咨询电话:0476—8300205
招生监督电话:0476—8300150
电话接听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及个人开展考试招生相关工作。本章程由赤峰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