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 峰 学 院 文 件
赤院院字[2006]5号
赤峰学院重点学科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科建设是高等院校十分重要的战略任务,是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的前提和基础,直接关系到一所高校的教学水平、科研实力、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抓住了学科建设,就是抓住了高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为切实加强我院学科建设,充分发挥学科建设在学院发展中的龙头作用,学院按计划评选一批具有一定优势、特色和发展潜力的学科进行重点建设,使之成为院级重点学科乃至自治区级重点学科。为了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地扎扎实实推进此项工作,根据《赤峰学院“十一五”发展规划》,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院学科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求,遵循学科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以本科教育为主,以特色明显的高质量多科性大学为发展目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选择一批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和特色、发展潜力较大的学科,进行重点扶持和培育,不断提升学科水平,以带动学院其他学科全面发展。
第三条 我院学科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坚持重点建设特色学科,巩固优势学科,大力发展应用学科的原则;坚持加强学科建设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研水平和增强社会服务能力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优化结构、整合资源与提高学科自身发展潜力并重的原则;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重点培育、分步实施与自我发展、系统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重点学科的分级、建设目标与任务
第四条 我院重点学科分为三级:自治区级重点学科;院级重点学科;二级学院和系(部)级重点学科。院级重点学科分为:院级重点学科和院级重点扶持学科。原则上自治区级重点学科从院级重点学科中产生,院级重点学科从院级重点扶持学科中产生,院级重点扶持学科从二级学院和系(部)级重点学科中产生。
第五条 学院实施重点学科建设目标是:凝炼学科方向、汇集学术队伍、搭建学科平台、构建学科基地、提高学科水平、促进学科发展,努力形成一批布局合理、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竞争力较强的学科和学科群,使学院在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社会服务能力和办学效益等方面跃上一个新台阶。力争在三年内建成2~4个自治区级重点学科(重点扶持学科),3~5个院级重点学科(重点扶持学科),每个二级学院和系(部)建成1个以上院、系(部)级重点学科。
第六条 院级重点学科和院级重点扶持学科在培育期内要完成以下任务:
(一)学术队伍
学术队伍建设成效显著。学术梯队结构更加合理(包括知识结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等),学术队伍的思想素质、业务水平有明显提高,团结协作精神和科研创新能力有明显增强,学术思想更加活跃,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后备人才充足,发展潜力大。
(二)科研工作
1、学科方向明确,研究力量集中。能形成2-3个相对稳定、优势明显、特色突出的研究方向。科研项目的聚集度高,研究力量的整合和搭配更加科学合理,整体研究实力有明显增强。
2、科研能力、学术水平明显提高。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及科研经费的数量有明显增长,质量、层次有明显提高,整体学术水平、学术地位和科技开发与社会服务能力有明显增强。
3、研究实验条件明显改善。研究实验场所和手段有明显改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基础设施建设成效显著,使用率有明显提高。
4、经费渠道进一步拓宽。在不断拓宽经费来源渠道的同时,保障科研经费逐年有所提高。
5、学术环境进一步优化。政策措施得力有效,在调动积极性、增强创造性、发挥主动性方面有明显效果,形成了良好的学术氛围和环境。学术交流活动广泛、层次高、影响大。
(三)教学工作
1、专业优势与特色更加突出,课程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成效显著。
2、人才培养能力、培养质量和水平有明显提高。
3、教学成果获奖层次、数量不断提高。
(四)经济、社会效益
服务经济与社会的能力有明显增强,效益有明显提高。
第三章 院级重点学科评选条件
第七条 已经形成相对稳定、优势明显、特色突出的二个以上研究方向,其中至少有一个方向已处于自治区先进水平或本学科发展前沿,有较强的相关学科配合,经过培育有望成为自治区级重点学科。
第八条 有学术造诣深、治学严谨、教书育人、具有团结创新精神的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学科的每个研究方向均有一名学术带头人,每个学科有一名学科负责人。学术带头人原则上应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年龄在52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学术梯队年龄、职称、知识、学历结构合理,有优秀的中青年学术骨干,在同一研究方向上有副教授两名,硕士以上学历的中青年教师达到15%以上。
第九条 有较好的教学、科研工作基础。原则上本科层次教育已连续招生两个年级以上,专科层次教育已连续有10届以上毕业生(考虑到学院实际,某些学科确有特色和优势,且有一定基础和影响可不受此条件限制)。科研成果水平较高或已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承担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两项以上。
第十条 有较先进的实验设备和较齐全的图书资料,有良好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基础。
第十一条 院级重点扶持学科的条件参照院级重点学科条件确定,其条件与院级重点学科相比主要是程度上的差异。二级学院和系(部)级重点学科的条件参照此条件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
第四章 重点学科评选的方法步骤
第十二条 学院三级重点学科遴选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自治区级重点学科(重点扶持学科)按自治区要求和程序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根据各自的特色和基础,在搞好规划和论证的基础上,填写《赤峰学院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申报书》。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一般设在二级学科,其学科名称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7年颁发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确定。
第十五条 根据《赤峰学院重点学科评审指标量化表》,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学科评审指标,在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及多方面权衡比较的基础上,择优确定学院重点学科和重点扶持学科。
第十六条 经评审被列入学院重点学科和重点扶持学科建设计划的学科,学院要与重点学科、重点扶持学科所在单位签订《赤峰学院重点学科建设计划责任书》。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和系(部)级重点学科的评选参照本细则由本单位组织评选,结果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八条 重点学科负责人要组织学术带头人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规划包含以下内容:学科名称、研究方向与特色、学术队伍建设、科研任务(承担自治区(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数,获得科研经费数,论文、论著、教材数量、质量和层次,获得政府科研奖励数);教学规划(教育教学改革、专业课程建设、培养人才目标);学术交流、科研合作、学科发展目标、学科支撑条件、管理制度等。
第十九条 学科建设规划和计划要有很强的操作性,要责任到人,每项工作要有明确的完成期限。如无特殊情况,重点学科年度工作计划在当年3月上旬报科研处和分管院长批准。重点学科建设规划要经科研处初审、分管院长审核,再经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由学院下达实施。
第五章 重点学科的培育及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对入选的学院重点学科和重点扶持学科,培育期为三年。在此期间,学院将在人员编制、进修访学、经费投入、岗位设置、条件建设、科研立项、科研活动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第二十一条 学院列专项经费用于重点学科建设。在建设期内每年进行投入,对经费使用效益好的学科加大投入。专项经费分仪器设备等方面的硬件建设经费和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软件建设经费。涉及仪器设备购置的由重点学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不同级别、不同学科区别对待的原则,经学院审定后划拨。仪器设备购置要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论证审批。
学术交流、科学研究等方面软件建设经费,院级重点学科每年投入:(略);院级重点扶持学科每年投入:(略)。经费由学科负责人按学院规定支配,主要用于重点研究方向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项目论证申报、成果鉴定、发表、出版等。经费开支具体范围及管理办法另行颁布。
第二十二条 实行学科负责人制。学科负责人为学科建设与管理主要责任人。原则上由本身是学术带头人的系(部)主任担任,系(部)主任不是学术带头人的,根据具体情况既可由系(部)主任兼任,亦可由院、系(部)学科建设工作小组指定一名学术带头人担任。
第二十三条 实行动态管理。学院每年将在各重点学科自查自评和自我总结的基础上,就规划落实及目标完成情况、培育效果和提高幅度等进行检查评估,其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划拨资助经费的依据,对不能按计划落实或没有完成培育目标的,或撤销其培育资格,或责令其整顿提高。培育期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择优确定为院级重点学科或申报自治区级重点学科。
第二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要与重点实验室、重点专业、重点课程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对改进和完善本科教学工作起带头示范作用。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重点投入,院级重点学科和重点扶持学科要严格限制数量,保证质量。
第二十六条 凡经过培育未成为学院重点学科的,不再列为重点扶持学科培育对象,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重点学科学院予以奖励。
第六章 组织领导及有关部门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院重点学科实行学院和二级学院、系(部)两级管理,学院成立学科建设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科研副院长负责常务工作,成员由有关行政处室负责人及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科研处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有关二级学院、系(部)成立学科建设工作小组,组长由二级学院院长和系(部)主任担任,负责本单位学科建设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审定全院学科总体布局与整体规划;负责审核重点学科建设规划、方案及有关制度;负责检查评估规划落实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和建设效果;负责学科建设的宏观协调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二级学院和系(部)学科建设工作小组对本单位重点学科建设全面负责,根据学院学科建设规划,审定本单位学科发展规划并组织具体实施;协调本单位各种资源,对重点学科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考核;按学院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及时上报总结报告,自觉接受学院的评估检查。
第三十条 科研处要根据本办法及其它相关制度,做好对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工作、服务工作及经费的审核工作,并适时对重点学科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意见,并在科研立项、科研奖励、产学研结合等方面对重点学科的建设给予大力支持。
第三十一条 教务处在组织全院性的专业调整和改造时,要与学院对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相配合,要从学科建设、专业设置、课程建设、教师配备、设备购置、科研梯队组合乃至教研立项、教学改革等多方面,尽可能地做到协调统一。重点学科所属单位应将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人事处要根据本细则和各重点学科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在学术梯队人员配备方面,全力支持重点学科的建设工作。为便于人事处做好这方面工作,重点学科所属单位应将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计财处要根据本细则和各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充分保证重点学科的建设经费,并对重点学科经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重点学科所属单位应将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计财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资产设备处要根据本细则和各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做好仪器设备的保障及管理工作。重点学科所属单位应将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设备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必须统一思想、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各级管理部门和各有关责任单位,都要加强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这项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为重点学科建设解决实质性问题。力争早出成果、早见成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或本层次。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