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工作
赤 峰 学 院 文 件
赤院院字[2012]134号
赤峰学院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专业内授予硕士专业学位。
第三条 研究生管理部门是学校负责硕士专业学位管理的职能部门,在校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管理和协调硕士专业学位工作。
第四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达到规定学术水平的学生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硕士专业学位。申请者不得同时向我校以外的其他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专业学位。
第五条 硕士专业学位申请条件
1.须修完硕士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2.参与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合格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3.完成相应的科研和参与学术活动的要求,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4.完成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同意推荐方可提出学位申请。
第二章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要求
第六条 申请硕士专业学位的论文应能表明申请人在本学科、专业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论文要注重实践性;研究生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深入调查研究,确立研究课题,学位论文(设计)选题应来源于实践项目,争取依托与相关行业签订的人才培养项目进行学位论文(设计)选题;论文研究的课题要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并在某方面具有一定程度的创新;论文要有正确的理论指导,资料、数据可靠,论证准确,文字流畅,逻辑性强,结论正确。蒙授研究生必须用蒙古语撰写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同时提交论文汉文稿附件。
第七条 论文一般包括:前言、摘要(中英文)、目录、正文、注释、参考文献、附录、致谢、原创声明等。
第八条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字数不少于2万字。
第九条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至少在答辩前两个月向指导教师提交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填写《赤峰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书》。指导教师需在学位申请书上对申请人的理论水平、论文完成情况写出详细评语,导师组组长及教学单位负责人写出推荐意见,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同意推荐申请硕士专业学位的决定,最后将有关材料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评审
第十条 我校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全部实行双盲审(隐去学生姓名与导师姓名)。
第十一条 毕业生的学位论文经中国知网学术不端系统进行重复率检测合格后,研究生管理部门统一安排送审工作。
第十二条 论文盲审专家库由教学单位、研究生导师推荐和研究生管理部门推荐人员共同组成。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查,由研究生管理部门从中随机确定论文评阅人。有关人员应对评阅人的名单保密。
第十三条 教学单位及研究生导师在向研究生院报送推荐盲审专家材料时,务必写明专家的姓名、年龄、职称、职务、学历、电话、电子邮箱、联系地址等基本信息,以便研究生管理部门寄送论文。
第十四条 每位学生的毕业论文将匿名送达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两位专家进行评审。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学术评语,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以及该生是否达到获得该硕士学位的水平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五条 如两位评阅人意见均为“同意答辩”,则该论文进入答辩环节。
第十六条 如两名评阅人意见均为“不能答辩”,则须重新撰写论文,推迟答辩一年以上。
第十七条 如两名评阅人意见均为“须进行重大修改,推迟答辩” ,则须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推迟答辩半年以上。
第十八条 如一名评阅人意见为“同意答辩”,另一评阅意见为“须进行重大修改,推迟答辩”,则应另聘一名评阅人重新评审,如该评阅人意见为“可以答辩”或“修改后答辩”,则对论文进行修改后可以参加答辩;如该评阅人意见为“不能答辩”,则须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推迟答辩半年以上。
第十九条 如一名评阅人意见为“同意答辩”,另一人意见为“不能答辩”,则应另聘一名评阅人重新评审,如该评阅人意见仍为“不能答辩”,则须重新撰写论文,推迟答辩一年以上;如该评阅人意见为其他意见,则须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推迟答辩半年以上。
第二十条 相关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有关论文盲审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打探论文盲审过程和结果。
第四章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答辩
第二十一条 教学单位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学位做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方式投票,经参会人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或7人组成,指导教师可以参加答辩会,但不能参加表决。委员应由校内外相关学科、专业领域具有副高级职称(或相当职称)专家担任(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1人)。委员会主席由正高级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委员会设秘书1人。
第二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明确的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把好质量关。论文答辩要以公开方式举行,会议有翔实记录。
第二十四条 论文答辩程序包括:1.主席宣布开会;2.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答辩程序和规则;3.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4.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5.休会,举行答辩委员会会议(宣读导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对论文作出评语,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表决);6.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和表决结果。
第二十五条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至一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
第五章 硕士专业学位的授予
第二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具有学位申请资格:
1.学位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或未修满规定学分的。
2.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不予批准答辩或学位论文大量剽窃他人成果的。
3.在读期间因受到《赤峰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取消学位申请资格行政处分的。
第二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专业学位决定后,学校向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的硕士专业学位人员名单需要在学校公示,学位证书在授予决定生效后即可签发。证书颁发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及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修订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相关文件同时废止。本细则由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赤峰学院
201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