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工作
赤 峰 学 院 文 件
赤院院字[2019]33号
赤峰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管理办法(修订)
为加强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提高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推动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队伍“双师型”教学团队建设,规范校内外导师的选聘和管理,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以及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导师职责
第一条 导师职责
(一)参与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工作。协助学院做好研究生日常管理。
(二)参与制定或修订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执行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学术导师至少要为研究生开设1门专业基础课或学位基础课,其中教育硕士学术导师分为学术专业导师和学术基础导师;实践导师要为研究生开设实践课程,指导学生完成专业实践并作出鉴定。
(三)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及指导工作。引导研究生树立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崇高的敬业精神,协助学院做好学位论文中期检查、评阅和答辩工作。
(四)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五)积极联络相关行业领域,落实实践教学要求。
(六)配合研究生管理部门做好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毕业生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
第二章 导师遴选
第二条 遴选原则
(一)“双导师制”原则。研究生导师按照招生和培养工作岗位的需要,实行“双导师制”,分为学术导师和实践导师,均通过遴选产生,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三年。
(二)专业与实践并重原则。研究生导师应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一定职业背景,洞悉专业学位的性质和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注重吸纳和使用社会资源,突出实践研究,聘用相关学科、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践领域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共同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三)适应性原则。遴选工作要与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相适应,与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第三条 遴选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了解本专业学位教育的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掌握本专业学术前沿,有独立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实践活动和论文撰写的能力。
学术导师遴选条件:
1.原则上须具有正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技术职称,法定退休年龄前最少能完成一届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2.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内有稳定科研方向、较高学术水平和较丰富工作经验,能够进行系统科学研究工作且取得较好科研成果。
3.2012年以来所取得的科研成果,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两条:
(1)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与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关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学校规定的核心学术期刊上至少发表论文2篇。
(2)在本专业学位领域有公开出版的专著或教材,编写量在10万字以上。
(3)曾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获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获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奖。
(4)成果转化和科研开发、社会服务方面效益显著。为实际工作部门提供调研或咨询报告并被采纳(证明材料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的成果转化证明、合同协议书材料及税务局证明为准),或作为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以第一发明人身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2项。
4.2012年以来在本专业学位领域主持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并有充足科研经费。
实践导师遴选条件:
1.热爱专业学位教育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具有现代教育思想,具备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能力。
2.应具有十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工作业绩突出,曾获市级以上教学能手或学科带头人称号,或在相关专业领域有较高声望和较大影响。
3.对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研究,原则上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过论文或为实际工作部门提供过调研或咨询报告并被采纳。
4.一般应为相关专业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或行政管理人员。实践导师的遴选由所在二级学院自主开展,报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由学校发放聘书。
第四条 遴选程序
(一)本人向相关二级学院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赤峰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赤峰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导师资格审批表》。
(二)二级学院或部门负责初审并推荐,将推荐结果和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管理部门。
(四)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查后,将材料提交至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申请人获得评委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同意票,视为通过。
(五)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申请人名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及时公示并受理有关异议,公示期为3天。公示无异议者由学校正式发文确认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六)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请人不能参与涉及本人的评议工作和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
(七)新增硕士生导师的任职资格审批时间,一般在每年的四月份进行。
第三章 导师培训
第五条 内容与方式
内容:相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
方式:专家讲座辅导、观摩教学、经验交流、参观考察等。
第六条 组织实施
导师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
(一)导师岗前培训、在岗培训由学校统一组织。
(二)参加培训的人员填写《赤峰学院导师培训登记表》,履行手续后存档,并报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导师考核
第七条 考核内容及方式
二级学院组织考核,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考核工作分为定期考核及资格考核,定期考核是从导师上岗指导研究生算起每三年进行一次;资格考核(法定退休年龄前3年)是根据导师聘任条件进行资格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学术业绩、履行职责、培养质量效果等方面。考核方式采取本人述职自评、学生测评、学院考核、学校审定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考核条件
近三年来,研究生导师严谨治学、团结协作、认真履行导师职责、积极完成学科、专业建设任务,身体健康,并达到以下条件:
(一)学术导师
1.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
2.主持省级以上(含省级)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科研项目,有充足的科研经费;
3.专业课教学方面,获得学生良好以上测评结果;
4.认真履行导师立德树人职责,顺利指导完一届研究生。
(二)实践导师
1.近三年来,以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在国内外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向实际工作部门提供过调研或咨询报告;
2.顺利完成研究生的实践教学工作,指导研究生的工作量符合相应专业领域要求。
第九条 考核结果
(一)考核合格,学校继续聘任;
(二)考核不合格,停止下一年度招生,一年后重新考核,有以下情况之一者2年内不允许招生。
1.违反政治素质、师德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者;
2.所指导的研究生在科研论文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3.遴选为导师后连续3年未招收研究生者;
4.一年后重新考核仍不合格者;
5.所指导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三年内在国家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有2篇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
第五章 导师岗位管理
第十条 导师一般在一个学科、专业领域指导研究生。因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原因需转专业或跨专业指导研究生的,经二级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导师退休后一般不再招生,对于学科专业建设特殊需要的导师由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招生年限。
第十二条 导师必须在岗指导研究生。因公离校超过半年的,导师应事先落实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离校时间超过一年的,不再分配离校当年(或次年)的招生名额,其在读的研究生应转由所在学科、专业领域的其他导师指导。导师因健康原因,在一年内难以履行职责者,暂时停止招生。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修订发布日起执行,此前相关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赤峰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
赤峰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导师资格审批表
赤峰学院
201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