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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试行)

来源: 2019-10-18

赤院院字〔2019〕76号

赤峰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学位与本科生、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赤峰学院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赤峰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审议、决策机构。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筹全校的学位工作,评定学士、硕士学位;规划、检查学位点建设;审议学科发展规划;指导开展学位与学科评估;审议、确认研究生导师的资格;制(修)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和学位工作规章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各学科专家、学校相关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人数为21至27人。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公道正派、治学严谨,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正常退休年龄,能任满一届的在岗教职工。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校长、主管研究生工作、本科教学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副校长、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不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主席)为当然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其他委员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由校长确定。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可以连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换届及主席、副主席的任免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届内委员的任免、增补由主席确定并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通报。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士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硕士学位办公室设在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

第九条  已招收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院,可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是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受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并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未招收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院,一般不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其相应职责由学院教授委员会承担,并对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

未招收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院,如有特殊需要,可以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设立分委员会的申请,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分委员会一般由7至1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并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

分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分委员会主席一般由院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分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分委员会委员条件参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条件执行,经学院选举产生。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及委员名单应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各分委员会设秘书1人,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名单应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名单,审查拟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作出是否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决定;

(二)审定届内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任免,审核批准分委员会组成名单;

(三)审定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评估学位授予质量;

(四)审定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对学校拟申报的各级重点学科进行审议;

(五)指导学位授权点的规划、建设与评估工作,审议学校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增列或调整,

(六)审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检查其执行情况。

(七)审议、确认申请上岗的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八)复议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撤销已经授予的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

(九)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院教授委员会)提请讨论的有关学位问题进行审议,并作出处理决定。

(十)审议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全面审核,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

(二)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提交的硕士学位申请者的全面审核,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三)制定本单位学位授予的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评估所属学科与专业的学位授予质量;

(四)对拟申报的各级重点学科进行初审,作出是否同意申报的建议;

(五)对拟申报的新增硕士点进行初审,作出是否同意申报的建议;

六)审定本学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检查其执行情况

(七)对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教师的材料进行初审,作出是否上报的建议;

(八)负责对各级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初审,作出是否撤销已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建议;

(九)负责研究生学习期间和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审查工作,并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十)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完成其委托或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并可受主席委托代行主席职权。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出属于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学期定期举行1次全体会议。因特殊情况,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可提议举行主席会议或临时会议。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有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可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汇报情况、回答询问。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授予学位的建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生效。其他议题的表决,可以采用无记名方式或其它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列入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议题,认为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提议,可暂不表决,交由下次会议再议。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委员应当出席会议,并负有对会议审议内容及过程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对学位评定委员会重要议题的议决,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对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的议题表决,委托者需要提交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与表决议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涉及当事人利益的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当事人因对分委员会决议有异议而提出的复议申请。

第二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存在学术不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学校章程和本章程及学校其他规定等行为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取消其委员资格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位分委员会议事规则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2019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