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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学院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09



                                                                                                               赤峰学院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赤峰学院规章制度管理,推进依法治校进程,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赤峰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学校按照规范化程序制定、公布和施行的,对全校各单位及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

列事项有关文件不属于学校规章制度范畴:

(一)无需专门机构、人员和经费支持的临时性任务和活动;

(二)部门(单位)内部工作规定和程序;

(三)上级与下级之间的请示与汇报;

(四)部门(单位)之间业务上的联系协调;

(五)不具有规范性文件特性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学校规章制度的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解释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理原则。符合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学校章程的规定,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根本利益和合法权益。

(二)权责统一原则。体现职能机构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在赋予有关职能机构必要职权的同时,明确行使职权的条件、范围、程序等及应承担的责任。

(三)可操作性原则。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明确、具体,满足学校日常运行管理的实际需求,具备理论及实践上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管理与服务并重原则。以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为目标,注重制度创新,规范行政管理,完善组织体系,优化服务环境,为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提供制度保障

(五)时效性原则。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教育部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制定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改革发展的目标和实际情况,及时对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制定、修订或废止。

第二章 规章制度分类

第五条 学校规章制度体系由党委规章制度、行政规章制度和学术规章制度构成。

第六条 党委规章制度

依据党的上级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的要求,在学校基本管理制度的框架下,规范学校党内相关工作原则、要求与程序的各类制度。

第七条 行政规章制度

规定面向全校各个业务环节的具体操作规范、方法或步骤,是学校各个部门(单位)履行工作职能、办理具体业务应遵行的操作性制度。

第八条 学术规章制度

体现高校作为重要学术机构职能的属性,涉及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内容,对学术行为实施有效规范和管理的各类制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党委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党委规章制度的组织审议、清理汇编、信息公开和监督实施工作。

第十条 各行政处室是学校行政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规章制度的组织审议、清理汇编、信息公开和监督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教务处、科技处是学校学术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学校学术规章制度的审核把关部门,负责教学、学术规章制度的组织审议、清理汇编、信息公开和监督实施工作。党政办法制科负责各类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

第十二条 党政办法制科负责学校各类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政职能部门、教辅机构、研究机构、附属单位是规章制度的具体操作部门,在学校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负责规章制度的立项、起草、修订、解释和推动实施工作。

第四章 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名称

规章制度的名称一般称章程规定办法意见细则等,根据需要也可称规则规程制度等,但不得称准则条例,也不得以规章统称。

学校规章制度须冠以赤峰学院赤峰学院党委字样。

第十五条 形式

规章制度有分条式和段落式两种表述形式。

分条式表述形式,是指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通过程式化的固定条文格式来表述,采用第x条的表现形式;段落式表述形式,是指没有程式化的固定条文表述格式,不采用第x条的表现形式,而以自然段落前加序数符号来表述的表现形式。

规章制度能够采用分条式形式表述的,应当尽可能采用分条式形式表述。

十六条 结构

(一)规章制度根据文件自身性质、内容多少、篇幅长短不同,可采用简单结构、一般结构或复杂结构行文。

简单结构的规章制度,可以采用段落形式表述;一般结构的规章制度,采用从头到尾以条文贯通的形式表述;复杂结构的规章制度,条文之上分章来表述。

凡内容较少,条文在15条以内的规章制度,采用一般结构行文,力求简约。

(二)规章制度层级从上至下依次设章、条、款、项、目。

1.章。章设标题,每一章应当有相对独立的内容,各章之间应当有内在的逻辑联系。第一章为总则,最后一章为附则,其他章规定具体事项。

2.条。章下设条。每条内容应保证相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一条只能规定章中的一层意思;同一层意思的内容只能规定在同一条中。条的顺序安排,应当符合由一般到具体的逻辑顺序。

条依序标注序号为:第一条、第二条、……

3.款。条的内容有两层以上的意思需要表述的,条下设款。一款只能规定条中的一层意思;同一层意思的内容只能规定在同一款中。

款以自然段的形式在条中表述,两款以上可标注序号为:(一)、(二)、……

4.项。款的内容有两层以上的意思需要表述的,款下设项。一项只能规定款中的一层意思;同一层意思的内容只能规定在同一项中。

项以自然段的形式在款中表述,两项以上可标注序号为:1、2、……

5.目。项的内容有两层以上的意思需要表述的,项下设目。一目只能规定项中的一层意思;同一层意思的内容只能规定在同一目中。

目以自然段的形式在项中表述,两目以上可标注序号为:(1)、(2)、……

第十七条 内容

(一)规章制度的内容包括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

用以规定行为模式和行为后果的,属于规范性内容;用以说明规范性文件制定目的、依据和原则,解释专门概念和术语,标记通过机关和通过时间,规定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和施行时间,规定授权有关部门(单位)制定补充规定或制定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属于非规范性内容。

(二)总则

1.总则置于规章制度的开篇。设章的明示性总则,在第一章规定总则的内容;不设章的非明示性总则,一般在开篇前若干条规定总则的内容。

2.总则一般应按顺序明确如下内容:

(1)制定的目的;

(2)制定的依据;

(3)名词、术语的释义;

(4)文件的适用性;

(5)管理、服务工作的原则;

(6)需要总体说明的其他事项。

(三)分则

1.分则置于规章制度的中篇。分则的内容主要是对各有关主体、客体、行为、事项、结果等加以具体规定。

2.分则应当系统规定一定的权利或职权、义务或职责,行使这些权利或职权、义务或职责的保障,以及不行使这些权利或职权、义务或职责的责任。

3.分则的内容应当体系完整,明确具体,表述清晰,具有可操作性。

(四)附则

1.附则置于规章制度的末篇。设章的明示性附则,在最后一章规定附则的内容;不设章的非明示性附则,在规章制度最后若干条规定附则内容。

2.附则一般应按顺序明确如下内容:

(1)应排除在规章制度之外或参照执行的情况;

(2)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的授权规定;

(3)解释权的归属;

(4)施行时间的规定,并宣告相关文件或文件中的一些规定失效、废止的规定。

第十八条 符号

(一)规章制度正文当中应当不用或尽量少用括号。

(二)对某一种意思如果需要加以说明、注释、补充的,应当以定义的形式或是另以专条、专款解释

(三)规章制度中章的标题不用标点符号。

第十九条 附件

附件是规章制度的附加部分。决定是否需要设置附件,应当根据该规章制度是否需要附加有关资料以便使该文件得到某种说明,从而使文件能够得到更好的得到理解和实施。

为了避免在规章制度的条文中出现与其他条文不协调的、占有一定篇幅的引文、图表、图形、说明、数据、名单等,可以设置附件。

第二十条 文字语句

(一)规章制度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准确、肯定。使用明确、肯定的用语来表达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用怀疑性、询问性、商榷性、讨论性、建议性的以及其他非肯定性的用语;一词一义,有关词语如有多种含义,必须采用限定词界定其含义,避免歧义;需要使用高度抽象、概括词语的,应当慎重、准确。

2.通俗、简洁。不用深奥生僻的词语,不用形象性词语和有文学色彩的夸张性、比喻性、形容性词语;遣词造句应反复斟酌,力求言简意赅。

3.规范、严谨。语句应当符合逻辑;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专门术语、常用术语、技术性术语,应当严格按照规范使用;语句严密不疏漏。

4.庄重、严肃。应当使用全称称谓所指的事物;同一名词术语在同一规章制度中应当保持统一。

(二)规章制度只能使用陈述句和祈使句。

第五章 程序管理

第二十一条 立项

学校党政职能部门、教辅机构、群团、附属单位研究机构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应按规章制度类别分别向学校党委行政提请立项,对立项制定的必要性、依据、拟确立的规章制度、进度安排等事项进行论证说明。由提请部门(单位)具体负责起草,经会签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上述情形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单位)的,可以联合起草,但须明确牵头部门(单位)以及各自职责。

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明确提出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或按照上级要求需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可以授权相关部门(单位)负责起草。

第二十二条 起草

起草部门(单位)应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和深入论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师生员工意见建议。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应一并征求其他部门(单位)意见:若有不同意见,应与其他单位协商一致;经充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

起草规章制度,须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有效协调和衔接。若有内容涉及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应由学校决策的重大问题,起草部门(单位)应按有关程序先行报请学校决定。

第二十三条 审核

(一)审核程序

党委规章制度审核程序:

1.起草部门(单位)对草案及相关材料依据本管理办法进行规范性审核。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应采取会签,由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会签。

2.报党政办法律科进行合法性审核。

3.报党委会审议决定。

4.涉密文件由相关部门做好保密工作。

行政规章制度审核程序:

1.起草部门(单位)对草案及相关材料依据本管理办法进行规范性审核。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应采取会签,由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会签。

2.报党政办法律科进行合法性审核。

3.报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4.涉密文件由相关部门做好保密工作。

学术规章制度审核程序:

1.起草部门(单位)对草案及相关材料依据本管理办法进行规范性审核。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应采取会签,由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会签。

2.报党政办法律科进行合法性审核。

3.报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二)审核内容

1.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得与上级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精神相抵触;

2.是否符合《赤峰学院章程》规定,应当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相协调、相衔接;

3.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是否符合授权范围,并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5.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技术性要求;

6.是否已经或者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

7.是否违背学术规律或学术道德;

8.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9.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决定和公布

规章制度经审核后,由起草部门(单位)提出书面审议申请,由分管校领导签字,草案和起草说明一并提请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政办公室在接到提请审议请求时,审查是否经过规章制度审核。对通过审核的规章制度,可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列入会议议程。

规章制度草案经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相关校领导签发,由党政办公室进行编号登记。规章制度草案需做较大调整或修改的,经起草部门(单位)论证、修改后,再次提请相关会议审定。

签发后的规章制度由起草部门(单位)按学校有关要求公布。

第二十五条 解释和备案

规章制度原则上授权规章制度的起草部门(单位)解释,并由起草部门(单位)按照学校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 修订与废止

规章制度运行期间,如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章程的相关规定发生调整,或规章制度成立的前提条件、实施环境发生改变,需对相关规章制度予以修订或废止,应由起草部门(单位)按照程序报批。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和清理

起草部门(单位)负责规章制度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党政办公室对学校规章制度整体制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适时开展学校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制定的以部门(单位)名义印发的部门内部规章制度,在技术规范上须遵循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授权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赤峰学院原有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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