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赤峰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院院字〔2020〕123号
各单位:
《赤峰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赤峰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
赤 峰 学 院
2020年7月16日
赤峰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等文件的要求,为做好学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确保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符合相应条件,经培养单位审查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具有招收、指导、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资格的教师,以下简称导师。
第二条 立德树人是导师的首要职责。导师要不断强化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育人职责,引导和帮助研究生在成长成才的道路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导师对研究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要坚持思想引导与行为示范相结合、思想培育与业务培养相结合、思想解惑与助困解难相结合。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履行育人职责,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三条导师遴选与管理遵照“坚持标准、按需设岗、结构优化、动态管理”的原则,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的调整,有利于导师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及学历结构的优化,促进导师队伍整体质量。
第四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行学术、实践双导师制。需聘请有实践经验的行业、企业专家做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导师。其中学术导师主要负责专业基础和理论指导;实践导师主要负责职业发展规划和实践能力培养。
第五条 导师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及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2.恪守学术道德,弘扬优良学风,注重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严谨的科学精神、精湛的专业技能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3.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工作,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以及因材施教的原则,制订专业学位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并主持实施。
4.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和实践教学任务,注重教学内容的改革与创新;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不断改进教学方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积极改善教学效果;加强案例教学,积极进行教材和教学案例的开发。
5.督促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研究工作,注重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并积极为专业学位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与实践创造条件。
6.树立全面的质量观,自觉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学习、专业实践、科学研究、学位论文撰写及职业素养训练等培养环节进行认真指导、监督和考核。
7.协助做好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毕业鉴定、学位评定和就业指导工作。
8.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合理使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经费。
9.积极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研究,摸索和掌握培养工作的规律,认真总结经验,提出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为加强研究生的日常培养及管理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实行研究生导师组制。专业学位授权点一般按专业领域(方向)建立导师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校内导师担任,成员原则上包括本专业领域(方向)的校内外导师。加强导师梯队建设,鼓励吸纳本专业领域(方向)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较高研究能力的中青年骨干教师进入导师组。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赤峰学院硕士专业学位导师组工作细则》落实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学术、实践)只能在一个专业学位点指导硕士研究生。
第八条 各培养单位根据本专业学位点发展规划,统筹导师发展建设,原则上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术导师总数与当年招生数之比不超过1:1,不低于1:2。
第二章 遴选基本条件
第九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方面的政策,能够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点及规律;工作中能够做到为人师表,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学术思想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十条 年龄应满足拟招生当年距离退休年龄满3年及以上,身体健康,保证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硕士生。
第十一条 目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与硕士生导师的遴选:①具有本专业领域(方向)相同专业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有多年从事所申报专业领域教学经验的专任教师、主持(在研中)国家级课题(相应专业领域)等业绩突出的青年讲师;②具有本专业领域(方向)相关或相近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③确因学校学位点建设、人才培养以及引进高层次人才等工作的特殊需要人员(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
第十二条 掌握本专业学位领域(方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教学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解决所属专业学位领域(方向)实际问题的能力,有独立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实践活动和论文写作的能力。有专业实践经验(如教育硕士导师需熟悉基础教育课程与教学,了解基础教育教学实际,有较高的基础教育研究能力)的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学术导师需有较强指导业务实践工作的能力,在专业学位授权领域内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在本专业学位领域(方向)取得较好的科研成果与成就。近五年内研究成果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二条:①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刊物正式发表与本专业学位有关的学术论文不少于5 篇(独著或第一作者);②正式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教材、译著;③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国家级限前5名,省部级限前3名)或主持市、校级以上科研项目,且有实际到账经费;④省部级以上科研或教学奖励(或指导学生)的额定完成人;⑤成果转化和科研开发、社会服务方面效益较为显著(证明材料以科技处备案的成果转化证明、合同协议书材料为准)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获得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编写的案例入选专业学位教学案例中心案例库。
第十四条 学校教学科研考核合格,无教学、培养方面的责任事故,能承担本学科硕士研究生教学任务。
第十五条 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实践导师遴选条件原则上须满足下列条件:一般应为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行政管理人员,具有五年以上与本专业学位领域相关的工作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声望和较大影响,年龄应满足拟招生当年距离退休年龄满3年及以上。有较充足的时间和科研能力;具有接受安排研究生开展实习实训,以及指导研究生进行职业发展规划、培养研究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聘任和考核工作由各培养单位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聘请校外人员兼任我校硕士研究生学术导师,原则上需按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条件聘任。培养单位可视其学术水平和指导能力,同校内的研究生导师一并参加指导教师与研究生的互选,承担指导工作。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十七条 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由个人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各培养单位审查推荐,研究生管理部门复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原则上遴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工作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个人自愿申请,填写《赤峰学院申请担任硕士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并提交表格所填内容的支撑证明材料,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报研究生培养单位。
(二)培养单位审查推荐。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根据学校规定的条件和本单位学位点建设及人才培养需要,对申请人的师德修养、学术水平、申报材料等进行全面审查,确定导师拟聘人员,报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
(三)学校审定。研究生管理部门对各培养单位上报的拟聘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通过的拟聘人员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公示。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拟聘人员情况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聘任。经公示无异议的导师,由学校统一聘任。
第四章 导师培训
第十八条 导师培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强化导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建设为关键,全面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导师基本素质,提高导师指导研究生和学术管理的能力。导师培训内容包括师德师风建设、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研究生品格培养与心理健康、名师指导经验介绍、研究生教育改革新政策以及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工作程序解读等。
第十九条 导师培训实行常态化、分类分级、形式多样的培训机制,在学校与培养单位两个层面开展。学校层面导师培训由研究生管理部门组织,主要包括新增上岗导师培训、导师沙龙及相关专题培训等。新增上岗导师培训每年举办一次,导师沙龙及专题培训基于导师实际需求,结合研究生教育工作总体安排具体实施。鼓励培养单位自行组织导师培训,年初制定本年度培训计划,并报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由研究生管理部门给予指导和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 导师培训采用签到积分制度,参加1次学校层面培训并全程签到计1个培训积分,参加1次学院层面培训并提交总结报告计1个培训积分。导师在取得导师资格当年至少获得2个培训积分,其中新导师上岗培训积分必备。在岗研究生导师每年至少获得1个培训积分。导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研究生导师培训,并获得培训积分。导师未在规定时间内获得要求的培训积分,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
第二十一条 实践导师的培训,由研究生培养单位采取灵活的方式进行,结果报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考核与续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完善聘期评价考核机制。学校对导师(不包括校外)进行聘期考核,坚持立德树人,把教书育人作为研究生导师评价的核心内容,突出教育教学业绩评价,将人才培养中心任务落到实处。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结合自身办学实际和学科特色,结合《赤峰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立德树人职责条例及实施细则》《赤峰学院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奖励办法》等文件,建立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体系。
第二十三条 落实日常考核工作。研究生管理部门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把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情况纳入教学督导范畴,加强督导检查。对于未能履行立德树人职责的研究生导师,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对有违反师德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聘期考核内容与过程
(一)考核基本条件
1.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学术)在聘期内,至少新增1项本学科专业领域内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包括参与者),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内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或有关著作(包括教材)或自编教学案例入选中国专业学位教学案例库或智库成果被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采纳。
2.认真履行硕士生导师职责,完成了研究生培养、学位与学科建设等方面的工作任务,每年度的考核结果等级为合格以上。
(二)考核等级条件。考核等级设为合格、不合格、优秀三个等级。
1.硕士生导师在聘期内完成了硕士生导师考核基本条件的,可评为合格等级。
2.硕士生导师在聘期内没有到达硕士生导师考核基本条件的,或所指导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在3年内累计两人次没有通过“双盲”评审者,或所指导的硕士生在学位论文抽检时为不合格,可评为不合格等级。
3.导师考核优秀等级的认定参照《赤峰学院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奖励办法》执行。
(三)考核实施
1.对学术导师的聘期考核由学校统一组织。实践导师的聘期考核由各培养单位负责,考核等级设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结果报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
2.学校对硕士生导师实行动态管理,一般三年为一个聘期。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等级的,经个人申请可续聘为导师。聘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三年内不能参与遴选,三年后经个人申请,学校按硕士生导师遴选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进行审定,达到要求的可以再次聘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相关文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赤峰学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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