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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11-19 浏览:

赤峰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或学校相关部门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议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办法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以下称学生)。在我校学习的进修生、成人教育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章  处理申诉的组织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并审查学生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向学校院长办公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常务委员1人,委员7人,临时委员4人。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管学生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常务委员由纪委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党办、院办、宣传部、人事处、保卫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和校学生联合会主席担任。

作为委员的各部门负责人更换时,由新任负责人接替原负责人担任委员。

第八条 临时委员由2名教师代表和2名学生代表组成。教师临时委员由学校工会推举。学生临时委员由学校学生会在受处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所属学生中推举1名,在其它二级学院所属学生中推举1名。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调查审理申诉人的申诉事项;

(三)召开复议会议,对学生申诉的事项进行处理;

(四)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等复议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下列处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处分决定或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逾期不申诉的即视为放弃申诉权,处分决定生效。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和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复印件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级、专业、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更改学校处分决定的要求;

(三)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人的书面申请,并于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作出申诉受理与否的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复议决定书:

1、申诉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2、申诉事由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3、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

4、书面申诉书提交时间超过申诉期限的;

5、书面申诉事项已经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复议过的。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第四章  申诉的复议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

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可以召开复议会议对申诉进行复议。

第十八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审查意见应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采取复议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办公室主任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复议会议。复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学院法律顾问可列席会议,提供咨询和出具法律意见。

申诉人所在二级学院可以派一名代表列席会议,参与讨论。

法律顾问和二级学院代表均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复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议会议的,按放弃复议申请处理,申诉复议程序终止。

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复议会议的,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向办公室提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

决定不延期的,办公室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申诉人。决定延期的,由办公室另行安排复议会议时间。

第二十二条 复议会议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常务委员担任。复议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临时委员中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如申诉人提出有需要回避的人员且理由正当,复议会议中止,由该临时委员原推举机构重新推举。

(三)申诉人申诉;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答辩;

(五)征求列席代表和法律顾问的意见;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七)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复议意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二十三条 复议意见必须经过申诉处理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章  申诉复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议情况,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议意见: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4、有证据证明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超越或滥用职权,或相关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复议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形成复议决定,由办公室将复议决定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门后立即执行。

原处理决定被撤销后,该申诉事项发回原处理部门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原处理部门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该部门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理,也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议决定作出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议终止。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赤院院字[2005]109号《关于印发<赤峰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赤峰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赤峰学院学生申诉复议申请表

2、关于调整赤峰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赤 峰 学 院

                               2014年11月6日


附件:

院字168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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