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教学管理体制,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扎实推进和完善学分制改革,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并按入学须知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招生管理部门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在新生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指定医院诊断,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下学年开学前须凭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并凭学生证和缴费凭证由本人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修读课程的资格。
第二章 学制与学期
第六条 实行弹性学制。本科标准学制为4学年的专业,其学习年限为3至6年;本科标准学制为5学年的专业,其学习年限为4至7年。凡在规定年限内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和各类课程学分者,准予毕业。
第七条 每学年分为上下两个学期安排理论课程、实践教学、社会实践和考试等教学工作,每学期20周。
第三章 学分和学分计算
第八条 学分确定。学分是学生完成某一门课程或实践环节学习量的计量单位,确定方法为:
(一)理论教学和非独立开设的实践教学原则上18学时计1学分,每学时45分钟。
(二)分散进行的独立开设的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每36学时计1学分。
(三)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每周计1学分,如教育实习(见习)、专业实习、军事训练、社会调查、毕业论文(设计)等。
(四)创新教育学分最低2学分,最高不超过4学分。
第九条 学分计算。每门课程的学分值计算到小数点后第1位数字,以0.5为单位。理论课中包含的实践学时纳入实践学时一并计算学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成绩在及格及以上者方可获得该课程的相应学分。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类,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笔试、口试或实践操作等不同形式进行。课程考核工作按照《赤峰学院学分制成绩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 因生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当在考核前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缓考(请病假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可缓考该课程。缓考安排在下学期第二周进行。
第十三条 学生不能参加未办理选课手续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选手续而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入成绩单。
第十四条 免修。学生因转学、转专业、变动年级等原因引起学籍变动,符合同一培养层次的相同课程,成绩合格,可申请免修。
第十五条 重修。
(一)无故旷考、考试违纪或考试舞弊者,按零分记入成绩单,必须参加重修;累计缺课时间达到该门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作业、实验完成量少于规定的三分之二者,或同一门课程旷课达到2次以上者或迟到4次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
(二)学生修读的必修课程及限选课程若成绩不及格,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任选课程若成绩不及格,不予补考,学生可以重修该课程,也可以另选其它课程,但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
(三)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成绩未合格者均实行重修。
(四)学生对已修课程成绩不满意,为提高学分绩点,也可以自愿选择重修,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重修没有次数限制。
第五章 学分绩点制
第十六条 为了更好地反映学生知识掌握程度和学习质量,采用学分绩点制。
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 |
五级制 |
成绩等级 |
绩点 |
90-100 |
优 |
A |
4.0 |
85-89 |
良 |
B |
3.5 |
80-84 |
|
B- |
3.0 |
75-79 |
中 |
C |
2.5 |
70-74 |
|
C- |
2.0 |
65-69 |
及格 |
D |
1.5 |
60-64 |
|
D- |
1.0 |
60以下 |
不及格 |
E |
0 |
绩点的计算方法:
课程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 所选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 所选课程的学分之和
绩点的适用范围:学生所修的全部课程。
第六章 选 课
第十七条 学生在选课前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日期交纳学费并办理注册手续,不交纳学费或未注册者,不具备选课资格,不允许听课和参加考试。
第十八条 学生应以教学计划为依据,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具体要求,结合个人的实际情况,认真制订个人选课方案。
第十九条 考虑到新生入学时的实际情况,第一学期实行预置课程的办法,不进行选课,学生按统一排定的课表学习,不过学生有权力按规定退选部分课程;自第二学期起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选课手续。
第二十条 每学期第15周前,由各学院向学生公布下一学期各专业开设的所有课程的课程简介、任课教师情况,课程的学时、学分数及课程安排表。选课分为第一轮选课、第二轮选课、补退选三个阶段,具体时间以每学期教务处选课通知为准。
第二十一条 学业导师。为指导学生合理选课,各学院应该为学生配备学业导师,具体按照《赤峰学院导修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选课按照《赤峰学院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与学分制有关的学籍变动
第二十三条 学业警告。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18学分(含18学分)至24学分(不含24学分)者给予学业警告。
第二十四条 试读或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30学分(含30学分)以上者按退学处理,退学学生可申请到下一年级试读一年。如试读期间学习成绩确实有进步表现,不及格学分低于30学分,可降至试读年级学习;否则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提前毕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有所长、成绩优秀且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学生,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合格,报教务处批准后,进入提前毕业管理程序。提前毕业的学生在校修读时间四年制的不得少于3年,五年制的不得少于4年。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1-2周内负责组织对教务管理系统记载的学生不合格课程及学分进行一次统计核实。根据学生的累计不合格学分总量分别确定并公布受到学业警告、降级、退学试读及退学学生名单。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为满足学生的个性化发展要求,在教学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学校允许部分学生选择专业或专业方向,具体按《赤峰学院本科生选择专业(方向)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学:
(一)经过考核学生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经指定医院证明,不能在本校坚持学习,但尚能回原籍或到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学习者。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的学生不予考虑转学:
(一)新生入学不满一学期者;
(二)正在休学、停学的学生;
(三)符合上级教育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不能转学的情况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教务处按上级教育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6周及以上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由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因病未能痊愈的,经教务处批准可再延续休学一年。学生最多可以申请两次休学,并且全部休学时间不能超过两年。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须凭指定医院证明,离校治疗。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因某种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家长签署意见,所在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可停学保留学籍。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三十四条 学生停学期间,学校不提供住宿,也不得擅自在校听课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停学期间不得报考或转入其他学校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办理注册手续;
(二)学生复学必须在开学初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并缴纳有关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逾期取消复学资格
(三)对于停学、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停学、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或未再申请继续休学、停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章 退 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退学:
(一)经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因其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二)不论何种原因,在校时间超过规定学习年限者;
(三)学生本人提出退学要求经劝说无效者。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休学或停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未经学校批准,离校累计四周及以上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符合肄业规定者,同时发给肄业证书;按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二)享有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办理相应的终止贷款及还贷协议;
(三)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后一周内,办理完有关手续离校,否则不发给退学证明及相应证书,按规定除名并强制离校。
第十一章 肄业、结业、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四十条 肄业。学生在校学习达到一年,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结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的;
(二)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而毕业时尚未解除的。
结业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一次不合格课程,经重修后达到毕业要求,或学校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毕业。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或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考核合格,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赤峰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章 辅修专业和双学位
第四十三条 在保证完成本专业学习任务的同时,学生按照《赤峰学院本科生主辅修、双学位管理办法》的规定可辅修其它专业,达到要求者,颁发辅修专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2级本科生起开始执行,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其他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相应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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