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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学院孝廉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稿)
发布日期:2011-08-30 浏览:

赤峰学院孝廉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孝廉奖学金是由台湾爱国人士台湾华藏精舍主持静空法师个人捐赠,由香港佛陀教育协会管理和颁发的奖学金。

第二条  孝廉奖学金的宗旨是在于弘扬中华文化和传统美德,激励学生加强修养,发奋读书,将来能够更好地回报社会,报效祖国。

第三条  孝廉奖学金的评选范围是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孝廉奖学金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孝廉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400元。

第五条  申请孝廉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孝敬父母,尊敬师长,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无重修;

5、被学校认定为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6、综合测评成绩、智育成绩名次均位于班级人数的前40%

7、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孝廉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原则:①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②实行二级学院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孝廉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安排布置,各学院具体负责评选及民主评议工作。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有权对各单位上报的孝廉奖学金评选结果进行复查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严重的取消孝廉奖学金名额。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九条  学校每年根据香港佛陀教育协会确定的名额,按学生比例分配到各二级学院。

第五章  申请、评选与评选程序

第十条  实行等额评选,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十一条  一学年内,获得孝廉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助学性质的奖学金。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接到学校孝廉奖学金评选通知和下达的名额后,结合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按要求进行严格评选。

第十三条  学生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及其它相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各学院组织初审并提出本单位获得孝廉奖学金初步名单,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并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在全校内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孝廉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六章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可制定孝廉奖学金具体评选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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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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