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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院院字〔2020〕23号赤峰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0-11-09 浏览:



关于印发《赤峰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赤院院字〔2020〕23号

各单位:

《赤峰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修订)》经学校领导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赤峰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修订)

2020年1月10日

赤峰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各单位和教职工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营造良好学术氛围,提升我校学术水平,扩大学术影响力,促进学术交流活动规范有序开展,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学术交流活动主要包括

(一)主办、承办或与校外单位共同主办、承办的学术会议;

(二)本校教职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

(三)举办各类学术报告(讲座)

(四)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校学术访问、讲学

(五)举办各类学术研讨会、开展学术沙龙活动等。

第三条 我校学术活动实行学校和二级单位两级管理、以二级单位为主的管理体制

科技处负责全校学术活动宏观协调,配合学校组织重要的大型学术活动等工作二级单位负责本部门学术活动规划、监督、协调、管理、审批等工作。

第四条 举办学术交流活动单位要承担协调、监督、管理任务。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及我校有关意识形态实施办法规定,按照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对学术交流活动内容、参会论文或会议发言等内容负直接责任。

学术交流活动专人(科研秘书)进行建档管理,并于每学期末将学术交流活动情况进行总结提交科技处。

第五条学术交流活动经费须纳入各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并严格按预算执行,科研学术性交流活动不得占用此项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章举办学术会议

第六条 我校举办、承办或与校外单位共同主办、承办学术会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议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我校科学研究、重点学科建设和科研队伍建设,且具有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二)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或技术领域,我校必须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已形成至少3人学术研究群体承担有省级以上研究课题或已取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有一定影响的研究成果;

(三)会议组织健全,且须有我校专家学者进入会议的领导机构或论文评审委员会;

(四)国际学术会议必须能邀请到国际上该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出席,全国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内该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出席;

第七条 国际学术会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主办或承办国内学术会议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的正式批文。

第八条 实行会前申报制度。我校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具体实施单位(院、部、所等)必须于会前3个月向科技处提交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名称、主题、主办单位、会议时间、地点、会议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预算、日程安排、拟到会专家学者名单我校提交论文情况等”,并附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或委托单位的批文附件及会议背景材料,由科技处主管校长审批。举办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会议等相关活动,必须先经主办单位党政负责人批准并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九条 凡在我校进行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严禁以公款请客送礼、公费出游。会议活动严格按照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提倡、鼓励和支持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校内单位积极向校外单位和组织争取和筹措会议所需经费。

第十一条 我校主办或与校外单位联办的学术会议,对于经费来源较困难的单位,须于会前3个月向科技处提交会议申请的同时提出包括详细收支的经费预算报告,由科技处主管校长研究确定是否资助及资助金额学校提供资助的额度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参加学术会议

第十二条 我校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必须遵循必要、节约、学术、实效的原则一般限于参加全国性重要学术会议、省级学会年会、省级及以上专题性学术会议凡收取高额会务费(或注册费)或上级禁止在旅游景点举办的各类会议、培训班或学习班或非正规学术机构组织学术活动,一律不得参加

第十 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发展需要,本着有利于学科建设和扩大我校学术影响的原则,有计划地安排本单位人员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原则上不得一会多人参加和一人参加多会。拟参加的学术会议主题应符合本人研究方向并与本单位学科建设密切相关,参加学术会议人员原则上应提交学术论文。

第十 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其差旅费和会务费从参会人员科研项目经费或所在学科经费中列支。上级科研项目书或课题任务书中有明确列出的国际科研交流与合作、参加学术会议任务且有经费预算的,按上级规定和项目书或任务书执行。无科研项目经费或学科经费的,在二级单位科研创新经费中列支。

第十 外出参加学术会议,须由参会者本人会议邀请函《赤峰学院教职工参加学术会议审批表》,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并备案。各单位负责人申请参加学术会议,须按学校因公外出请假报备规定经主管校长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 审批获得批准后,不得更改会议名称及与会人员,不得更改往返路线和时间。若确因大会作了调整,必须另行报告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对与会期间随意更改往返路线,擅自增加在外停留时间的,其超出部分的费用,全部由本人自理。

十七 经批准参加学术会议人员的经费开支,须严格遵照上级部门对差旅费报销的相关规定和学校财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凡未经批准,自行决定参加学术会议,事后不得要求报销差旅费,所有费用由参加者自行承担。

十八 我校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人员,其涉外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十九 外出参加学术会人员,返校后7天之内须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会议纪要、会序册、会议通知(邀请函)、会议审批表及重要图片,二级单位负责人应据此签批差旅报销单,报计划财务处核销。参会人员返校后两周内,须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或教授委员会提交书面汇报材料,及时反馈科研最新动态和学术信息。

举办学术报告(讲座)

二十 各单位要紧密围绕学校发展的需要,按照促进学科建设、提高学术水平、有利人才培养的原则,设立专题讲坛、讲堂。积极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来我校访问讲学,举办面向全校或本单位的学术报告(讲座)。应用性较强的学科专业可以邀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等举办学术报告(讲座)。

第二十 各单位每年至少举办3场校外专家学术报告(讲座)。邀请单位要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认真做好学术报告的组织工作,使每场学术报告取得最大收益

第二十 各单位须要求教授、博士等科研人员积极举办学术报告(讲座)。具备开设学术讲座条件的教师要根据所从事的学科专业,结合相关学科领域最新研究成果以及国内外热点问题等开设学术讲座。校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博士学位人员每年至少要面向全校或本单位师生做2场学术报告(讲座),其他教授每年至少要面向全校或本单位师生做1场学术报告(讲座)。

第二十三条 学校邀请专家来校作学术报告的,其费用由学校支出;各单位邀请专家来校作学术报告的,其费用从单位的学科建设、科研创新经费中列支。由二级单位负责人签批《赤峰学院学术报告(讲座)登记表》、《校外专家学术报告绩效表》,本单位经费管理员持以上表格及含税发票,报计划财务处核销。

校内教师学术报告绩效由主办单位在科研创新经费中列支。由二级单位负责人签批《赤峰学院学术报告(讲座)登记表》、《校内学术报告绩效表》,经费管理员持以上表格及含税发票,报计划财务处核销。

第二十四条 学术报告绩效标准参照《赤峰市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外聘专家绩效标准: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校内专家绩效标准: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或博士学位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200元;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元。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每学期周将本学期学术报告计划,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核后报科技处存档。各单位要做好组织、督促、监督、审查、协调工作,确保本单位学术活动按计划如期开展。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讲座)等相关活动,必须先经本单位党组织批准并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五章 其他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教学科研规划和学科建设规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小型学术研讨会,并鼓励把小型学术研讨会与外请学者的学术报告结合起来。各单位需严格遵守《赤峰学院形势报告会 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 研讨会 讲座 论坛 讲堂 读书会 学术沙龙管理办法》填写赤峰学院形势报告会 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 讲座 论坛 讲堂 读书会 学术沙龙审批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涉外人员)、科技处、党委宣传部审核,报主管审批后实施。小型研讨会的质量、次数重点学科、创新团队评审遴选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七条 为创新学术活动组织方式,倡导学术自由和百家争鸣,推动教师之间的切磋交流,学校鼓励以教研室、创新团队、研究机构、项目组为依托开展学术沙龙活动。

第二十八条各二级单位每年要举行一次学术年会,总结科研工作,进行学术交流,展示科研成就,提出工作思路。

第二十九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和教职工参加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组织,被接纳为团体会员的单位和个人会员的教职工要到本单位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 以会员单位形式加入学术组织后,需交纳会员费的,由本单位在学科建设经费或科研创新经费中列支;个人加入学术组织的会员费原则上由本人自理或由本人项目经费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赤峰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赤院党字〔201259)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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