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 峰 学 院 文 件
赤院院字[2012]154号
赤峰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教育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守我国的《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办学(以下称《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申报和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守《条例》和《实施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并符合赤峰学院整体发展规划及相关管理规定。符合赤峰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和人才培养要求。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适用的范围是,我校与外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历与非学历教育,核心是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引进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教材和教师。有利于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发展我校急需的新兴学科以及空白学科。
第四条 我校鼓励各单位本着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原则,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在办学活动中坚持领导权以我为主,高度警惕并防止境外机构试图通过合作办学对我国进行政治、宗教渗透等活动。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凡校内各单位与境外机构开展的合作办学活动,包括双方在资金及知识产权方面开展合作,均须依照我校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有关管理规定履行报批, 通过正规程序在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 我校的国际合作办学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指导实施。申请单位与外方合作者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前,应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告经学校研究批准之后,申请单位才能进一步与外方协商相关事宜。
第七条 为保证学校利益和项目的合法性,申请单位从事的所有谈判、协议签订等活动均应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指导下进行。任何单位不得在未经学校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与外方达成协议。
第八条 申请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除经学校批准外,还须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 才可按国家规定正式招生,筹备期内不得招生。
第九条 合作项目经教学主管部门及学校领导书面批准后,申报单位须就项目经费筹集、收费标准和分配、各方办学投入、双方收费分成比例,资金缴纳期限等情况以及与合作方达成的合作意向书(备忘录),一并报财务处审核。
第十条 项目申请经学校财务处审核后,申报单位需要起草合作办学项目协议,与英语国家的合作协议应有中文、英文两种文本,(非英语国家应具有中文和该国官方文字的两种文本)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报单位应通过法律咨询以保证项目的合法性、公平性,努力维护我方权益,保证相关事宜符合国际惯例。
第十一条 双方达成最终协议后,我方合作单位负责准备各项申报材料,并于每年1月和7月将所有材料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报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
(1)外国教育机构的法人资格证明及我驻外使(领)馆的认证证明;
(2)中外合作办学双方法人资格证明,举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提供准予举办学历教育的法律文件;
(3)验资证明(外国教育机构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4)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5)《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6)与外国教育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
(7)教学计划、教学方案、教学大纲,师资配备、教材选用;
(8)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拟颁发的证书、文凭等实样;
(9)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及收支预算;
(10)教学场地使用说明;
(11)合作办学的组织管理机构。
(12)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办学机构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的管理严格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双方各自履行协议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涉外活动,均由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归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涉及到的聘请长、短期外国专家来访、讲学、授课等,均纳入学校统一的年度聘请计划,经学校审批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暂行规定》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其收费标准必须报财务处,由财务处报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其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由计财处统一办理收支业务,并统一执行学校的收入分配政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涉及的我校无形和有形资产投入,均应记入教学成本,其形成的资产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
第十六条 我方合作单位每年向学校提交办学报告,内容包括招收学生、课程设置、教学管理、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并于每年3月份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合作所有文本备份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合法渠道引进国外教材。我方应对开设课程和引进教材的内容进行核查,保证教材内容具有先进性,并将课程和教材清单及说明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 合作项目的招生简章应于发布前10个工作日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在合作项目未获批准之前,合作双方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招生和宣传活动。
第十九条 每个学期通过网络、报刊等渠道,公布该项目的办学类型和层次、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基本情况。
第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我校合作办学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赤峰学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本办法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我校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赤峰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赤 峰 学 院
201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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