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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院院字[2016]101号赤峰学院留学生学士学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0-11-09 浏览:



赤院院字[2016]101

赤峰学院留学生学士学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赤峰学院学士学位管理细则(修订)》(赤院院字[2012]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留学生的实际,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我校学位学科门类为医学类、文学类、金融类、艺术类等。

第三条 赤峰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留学生学位评定的具体业务工作,办公室设在国际教育学院。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具有正式学籍,经审核予以毕业。

第五条 在校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无违法犯罪记录、品行端正。

第六条 完成教学计划各项要求。

第七条 取得国家汉语水平考试(新HSK)四级合格证书或赤峰学院汉语考试合格证书。

第三章 不授予学位的情况

第八条 不具备上述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者。

第九条 学生在整个本科阶段的学习过程中,主干课程重修累计达到40学分及以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尚未解除者。

第四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应届本科毕业留学生应当在规定日期内提出获得学士学位的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由国际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提出授予和不能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和原因,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二条 学校评定委员会对初审情况进行审议,须在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情况下作出决议,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在校园网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授予学位的决议,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第十四条 特别说明:主干课程包括:系统解剖学、组织胚胎学、生理学、生物化学、病原生物学、免疫学、病理学、病理生理学、药理学、诊断学、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2017届毕业生开始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赤 峰 学 院

201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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