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时间:2021-09-14 来源: 作者: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我校学生社团的优势,提高社团发展水平,促进我校学生社团活动向健康、文明、向上的方向发展,依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赤峰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赤峰学院在籍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是广大学生增长知识、培养能力、拓展素质的重要园地。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活动。学生社团开展的一切活动应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宗旨。
第三条 学生社团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团结凝聚广大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向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由赤峰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学生社团工作。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是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筹备、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整体工作中。
第六条 校团委履行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并下设社团管理部。校团委社团管理部与校社团联合会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
第七条 校社团联合会应在校内各学生组织中发挥枢纽作用,积极配合校团委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服务和联系。
第八条 学生社团在校团委的指导下,校社团联合会具体负责生社团的服务、联系工作;各部门及学院团总支依据本办法,负责对挂靠在本学院的学生社团进行具体指导和日常服务、联系工作。
第九条 赤峰学院社团联合会职责:
(一)负责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备案及审查;对学生社团进行年检(成立详见附件3、变更登记详见附件5、注销详见附件8);
(二)对院级学生社团的工作及其主要学生干部进行指导培训和考核奖励;
(三)对学生社团财务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我校各学生社团活动进行全程监督、评估和服务;
(五)整合全校各类学生活动资源,指导全校学生社团安全有序的开展活动;统筹组织学生社团进行网上展示、工作交流、成果汇报;
(六)维护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
(七)监督、指导学生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对社团违反本办法和校内有关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三章 注册登记
第十条 申请学生社团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0人以上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必须具有正式学籍及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到过校规校纪处分,服从校团委、校社团联合会的监督管理,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
(二)学生社团必须有明确的指导学院,指导学院应是具有管理职能、学术研究的我校正式机构;
(三)学生社团必须聘请一名以上的相对固定的专业教师担任指导教师,社团指导教师必须是本校在职教职工,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且原则上一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四)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名称、宗旨、类别;
2.活动场所、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5.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制度;
6.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更换、罢免的程序;
7.章程的修改程序;
8.社团终止的程序;
9.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文件备案:
(一)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
(二)指导教师登记表;
(三)指导学院确认书及社团章程草案;
(四)社团拟任命负责人及发起人基本情况介绍(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
第十二条 成立社团的审批
(一)申请成立社团的报告经校社团联合会审查,报校团委审批后,填写《社团登记表》一式三份,社团、指导学院、校团委各留一份备案,即告正式成立;
(二)各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创新创业类、自律互助类、其他类进行登记,且一个社团只能登记一个类别;
(三)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第十三条 社团在征得校团委、校社团内联合会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年审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说明。年审不合格的社团,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社团年审的要求包括:
(一)年审内容:
1.社团章程:社团章程是否完备,是否能够与时俱进;
2.社团规模及成员构成:核心成员20人以上;
3.社团负责人考核:于每年度4月中旬社团内部拟定下届社团负责人,由社团部成员对拟定负责人的日常表现、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进行考核。于5月中旬社团主要负责人统一述职后进行正式换届。
4.活动清单:学生社团每学年至少举办1次面向全校的较大型活动,至少举办6次及以上社团中小型活动;
5.指导教师意见;
6.指导学院意见;
7.财务收支状况:完善的财务报表且无问题;
8.有无违纪违规情况;
(二)对年审不合格但未达到注销标准的学生社团,必须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三)年审不合格且达到注销标准的学生社团,则予以注销。
(四)学生社团年审每学年初进行。
第十五条 社团变更及解散
(一)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须及时到校社团联合会履行相关审批与变更登记手续。
(二)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校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十六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校团委可以将其解散: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
(三)盗用指导中心、相关业务部门、指导学院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四)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
(五)被责令停止活动予以整顿,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六)其他应予直接解散的情形。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七条 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是该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已注册的学生社团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十九条 社团负责人的产生
(一)各社团负责人应在该社团全体会员大会上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应当上报团委备案;
(二)各社团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一年,在任期间如有违反校规或严重损害社团利益的行为,该社团的指导学院将暂停或免去其职务,并上报校团委;
(三)社团负责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组织管理能力;
(四)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第二十条 社团负责人的权利
享有组织管理所在社团的权利,享有组织所在社团活动的权利,享有参加校社团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有自由发表自己见解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社团负责人的义务
(一)必须遵守社团管理办法;
(二)必须按时参加校社团联合会召开的会议,汇报社团活动的开展活动;
(三)安排社团的重要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班级前50%以外;
(二)在校期间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负责人;
(四)曾因违反有关规定,宣布解散的社团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五)有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
第二十三条 如遇社团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履行社团负责人义务的情况,社团负责人需向社团联合会及校团委提交申请并说明原因,并选出代理人员暂时负责社团工作。
第二十四条 社团的指导学院及指导教师
指导学院及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指导和监督。社团必须具有指导学院及指导教师。指导学院应是赤峰学院党政部门、教学或科研单位;指导教师应是指导学院的在职教职工。指导学院及指导教师应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要主动加强对所指导学生社团的指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二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二十六条 各社团需规定时间,地点统一纳新。
第二十七条 社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纳新时需及时向校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及新成员资料。
第二十八条 各社团应有专人负责维护纳新现场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纳新时,各社团负责人必须认真回答各种咨询并指导填好报名表。
第三十条 纳新结束后,各社团应如实上交成员名单留作备案。
第三十一条 社团可面向全校新生纳新。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阳光向上,满足学生成长成才需求的学术、科技、文化、体育、公益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活动的管理责任由指导学院承担,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监督”的原则,指导学院对场地、人员、内容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要做到事前有审批、事中有监督、事后有反馈。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在举办重大活动之前,须按规定向指导教师、指导学院、校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开展。社团指导教师应重点指导,对活动的经费管理和安全预案等要严格把关,必要时会同学校保卫部门对安全预案进行审核,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指导教师、指导学院和校社团联合会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
第三十五条 各社团的海报、通知等宣传材料应张贴在合适许可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活动内容和活动范围一经审批不得擅自更改。同时活动组织者必须认真做好管理工作,严禁任何妨碍学校公共安全和日常工作秩序的事件发生,否则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社团开展活动时,校团委有权利终止其不符合规定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凡组织跨校级的社团活动,必须提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交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各社团活动应有书面总结材料及音像资料(软盘)交校社团联合会存档;学期末应将本学期的活动总结及财务收支状况报校社团联合会,以上材料将作为社团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社团,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须向校团委递交申请及校外人士的相关证明;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或开展涉外合作、涉外活动项目,须经校团委同意,在校团委的指导下进行。
第四十一条 对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参加的学生社团活动,须经校团委审批备案,原则上应由社团指导老师或校团委老师带队,要有具体的活动流程方案、经费管理和安全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应定期开展理论学习活动。
第四十三条 校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院级学生社团的工作及其主要学生干部进行指导培训和考核;
(四)对我校各学生社团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对学生社团的财务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六)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七)维护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
(八)有义务参加学生社团举办的活动;
(九)其他应由校社团联合会进行监督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应在每学年初开学后两个星期之内到校社团联合会进行学期注册工作,以利于更好地掌握各社团的情况。
第六章 奖惩考核
第四十五条 社团负责人一学年累计两次未出席校社团联合会会议,取消其评选十佳社团、优秀社团负责人资格。
第四十六条 校团委与校社团联合会每年对在籍的学生社团及社团负责人进行综合评估,评选优秀社团负责人与十佳社团。
第四十七条 优秀社团负责人评选标准
(一)在日常表现、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表现突出,无挂科、无违纪现象(参评学年度)且学习成绩的综合排名在50%之内;
(二)积极参与校社团联合会举办活动;
(三)积极配合校团委及校社团联合会下发的通知;
(四)校社团联合会评审结果与团委老师意见。
第四十八条 十佳社团评选标准
(一)每学期举办活动次数及宣传报道至少三次;
(二)无缺席全校社团相关会议情况;
(三)积极参加校社团联合会组织活动;
(四)社团文化节校园投票结果;
(五)校社团联合会评审结果与团委老师意见。
第四十九条 优秀社团负责人及十佳社团加分情况: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等情况,纳入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
第五十条 被评委“十佳社团”荣誉称号的社团指导教师同时被评为优秀指导教师。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五十一条 将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等情况,纳入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使学生社团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要平台。
第五十二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根据需要由各社团挂靠部门思政经费支持。对社团举办的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的活动,以立项审批的方式予以经费支持。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赤峰学院各类学生社团。
第五十四条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共青团赤峰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共青团赤峰学院委员会
2021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