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学院学生会章程(2023年第九次学代会修订)
时间:2024-10-09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赤峰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依照我国宪法、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二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内蒙古自治区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内蒙古自治区学生联合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同学的成长成才服务,为把赤峰学院建设成为具有鲜明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应用型综合大学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带领广大同学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把广大同学最紧密地凝聚在党的周围;
(二)、引导和帮助广大同学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三)、学生会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学生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学生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学生为宗旨,及时向学生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学生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学生会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坚持从学生中来、到学生中去,听取、收集学生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四)、维护校纪校规,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五)、组织广大同学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推动校园文明建设,创造富有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扩大赤峰学院的影响力和美誉度;
(六)、加强同各兄弟院校学生组织的联系和交往,增进了解,加深友谊;
(七)、响应全国学联、自治区学联的号召,在全国、全区学联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具有赤峰学院学籍,承认本会章程的全日制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事务;
(二)、通过正当渠道对学生会的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及其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举报;
(三)、通过学生代表提案方式对学校各项工作向学生会提出意见、建议以及要求学生会转达学校;
(四)、要求学生会提供信息、联络、权益保障等各方面服务,参加学生会的各项活动和学生会组织;
(五)、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休学、留校查看和处分期间者除外)。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令,遵守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
(二)、遵守本章程、执行学生会决议,维护学生会荣誉和利益;
(三)、参加学生会的各项活动,并支持学生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会员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未经本会同意,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以学生会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
(一)、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学生代表大会每一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议,经校团委同意,报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才能召开,一般决议应由与会正式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实行。
(二)、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或修订《赤峰学院学生会章程》;
2.听取和审议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3.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
4.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学生代表大会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名额原则上不低于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人数的2%,代表人选应充分考虑到各院、各年级、各专业的分布情况。女代表和少数民族学生代表要确保适当比例。外籍留学生可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学生代表大会。
(四)、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主要以两种方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一种是以支部或院(部门)为选举单位,按照分配名额,采用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经过民主酝酿、资格审查后差额选举产生;第二种是学生直接报名自荐,由校团委根据代表构成的要求差额选举产生。原则上以第一种方式为主。
(五)、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提案权和监督权。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十条 学生会主席团
(一)、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不超过五人,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主席团对学生会重大问题的决定采取表决制。
(二)、职权
1.学生会主席团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2.负责学期末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考评工作,对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具有任免权。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和调整赤峰学院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及聘任部门负责人,报请共青团赤峰学院委员会审批、备案;
3.领导监督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指导和协调各学院学生分会的活动;
4.由主席团中的一名成员负责社团工作,行使社团联合会主席职责;
5.其它应由学生会主席团行使的职权。
(三)、校学生会主席团行使职权时,应在投票表决后,以多数意见作出对学生会有重大影响的决定。包括:
1.《赤峰学院学生会章程》的制定、废除及修改的提议;
2.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增减、重命名;
3.学生会组织机构的变更;
4.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考评及任免;
5.其它可能会对学生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
6.主席团成员的投票表决采取简单多数的原则。
(四)、主席团成员的罢免
1.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因工作不称职,经校团委研究决定,可予以罢免。
2.由于各种原因执行主席不能再执行其职责时,由主席团以三分之二多数选举产生代主席,待下届学代会或年度全体会议认可。
第十二条 学生会执行主席
(一)、学生会主席团设两名执行主席,由学校团委推荐一名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担任,经学生会主席团会议表决确定,并报学校党委批准。
(二)、职权
1.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领导学生会各部门工作,及时总结学生会工作,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2.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例会,领导各院学生分会主席工作;
3.审核、批准各级学生组织规章制度;
4.提议增补和罢免学生干部以及对各级学生组织的奖励和惩罚措施。
(三)其他主席协助执行主席工作,执行主席不在或受执行主席委托时代理执行主席职能。
第十三条 赤峰学院学生会秘书长
(一)、由学校团委选派专职干部兼任,经学代会通过;
(二)、秘书长代表团委具体帮助和指导学生会工作,负责学生会同党、团组织的经常性联系,关心学生会干部的思想进步;
(三)、秘书长应关注学生工作并对其中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指导意见,可参与主席团对学生会重大事务的民主表决。
第十四条 学生会职能部门
(一)、学生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室、文体部、组织宣传部、权益部、创新实践部、学习部,共六个职能部门。
(二)、各职能部门产生负责人2至3人,其他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7人。
(三)、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主席团负责,在工作中受主席团领导,贯彻执行主席团的决定、决议;开展学生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学期末本部门干事的考评工作;对本部门干事有任免权。其中,组织宣传部负责对留学生的服务和联系工作。
(四)负责人的选拔及退出
1.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干事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选拔,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
2.选拔方案和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3.若职能部门负责人、干事无法正常完成学业,考核不合格,违纪违法,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应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五章 中、基层组织
第十五条 学生会各二级学院分会(简称学生分会)
(一)、学生分会是由各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工作机构,是赤峰学院学生会下属的中层组织,院学生代表大会参照执行校学生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学生分会在院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直接领导下,在院团总支的指导下,领导广大同学开展工作;
(三)、二级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20至30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学生分会由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组成,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并接受校学生会相应职能部门的领导;
(四)、学生分会的机构变动、人员调整,须请示校学生会,并报校学生会审批备案;
(五)、学生分会应定期召开学生分会成员及各班长会议,讨论和制订工作计划,了解同学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并向校学生会汇报;
(六)、学生分会机构模式必须遵循或参照校学生会组织机构模式,学生分会各部服从校学生会相应部门领导;
(七)、学生会每年根据各学生分会工作执行情况对其进行评比,执行不力且情节严重者校学生会有权对学生分会进行改组或取消其评奖资格。
第十六条 班委会
(一)、班委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由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文艺委员、体育委员等组成,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责任制;
(二)、班委会在校学生会、学生分会领导和班团组织的指导下,带领广大同学开展工作,并有义务完成学生会交给的任务;
(三)、班委会由民主选举产生;
(四)、班长通过学生分会例会与其联系并监督其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生会各级组织可制定有关工作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十七条 学生会活动经费由学生会提出预算,经团委审核,上报学校,列入学校开支计划。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未尽事宜,由赤峰学院学生会另行通告。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由学生代表大会享有,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