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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赤峰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试行)

2019.12.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完善二级学院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制度。二级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代会的延伸和发展,是二级单位全体教职工对本单位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级单位”是指赤峰学院下设二级党组织的单位。二级单位均应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召开由代表参加的二级教代会或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本办法以下各条所称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均包括依据本条召开的教职工大会。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学校教代会工作机构(学校工会)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五条 级教代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广泛凝聚教职工力量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教职工合理需求,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坚持尊重和支持二级学院行政依法行使职权为促进依法治校,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实现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贡献力量。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 级单位分工会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筹备召集教职工代表大会,征集提案,督促二级单位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负责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基层民主管理日常工作;接受、办理职工的申诉和建议;定期向学校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校工会)报告教代会工作情况。

第二章 职权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本单位重大事项,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主要包括: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本单位年度或阶段工作总结;本单位工会工作报告;干部任期目标和本单位发展规划(包括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以及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方面);重大改革方案;创收及年度经费收入及开支情况报告;其他涉及单位全局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本单位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聘任制等实施办法;教职工奖惩规定;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其他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本单位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生活福利事项。主要包括:本单位收益分配原则和使用方案;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其他有关集体福利事项。

(四)参与民主评议本单位各级干部。

第九条 二级单位行政应积极支持和保障二级教代会落实各项职权,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评议和监督,为二级教代会提供人财物等必要条件。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二级教代会的代表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关心集体、乐于奉献;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比例不低于全体教职工总人数的50%,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女教师代表、少数民族代表、青年教师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二级单位的校级教代会代表及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应为二级教代会代表。教职工人数不足120人的二级单位,可参照建立全体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十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

  第十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重大决策的审议评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三)有权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单位领导提出建议、批评。

(四)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二级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接受评议监督。

第十 代表如不履行代表义务,长期不参加教代会活动,或出现调离本单位、退休或开除公职、刑事处罚等特殊情况,可经二级教代会讨论决定,终止其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应按民主程序进行补选代表并报校工会备案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可根据每次会议的内容,由主席团确定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可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不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 学校附属单位也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参照有关法律、规定开展工作,并接受学校教代会和工会的指导。

  第 组织制度  

二十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每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每次大会应明确大会届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经本单位党政和工会领导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大会表决需到会全体代表或教职工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建立大会筹备工作机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可由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工会工作领导、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工会委员及相关人员组成;可建立秘书、组织、宣传、会务等工作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分管工会工作的处级领导担任,工会作为教代会工作机构,全面参与筹备工作。

二十三 会前准备工作

(一)单位在准备召开教代会之前半个月,须将本单位召开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议题和日程安排书面报学校工会备案。

(二)会议备案材料一般包含下列内容:

1.二级单位教代会届次名称、组成形式及召开日期;

2.大会主题;

3.大会主要议程;

4.代表产生办法;

5.大会筹备工作机构设置情况。

二十四 各单位教代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做好以下工作:

(一)召开新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时,成立由党、政、工和教师代表组成的大会主席团并主持会议。之后召开的各次全体会议,由执委会和工会共同组织召开。

(二)向会议报告工作。

(三)闭会期间行使大会委托的有关职权,领导各专门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四)维护代表和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述,并妥善处理。

(五)向单位党政组织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加强党政领导和教职工之间的沟通和联系。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代表提案工作制度,教代会召开两周前应完成代表提案征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可下设教学、科研、提案等专门小组。各专门小组成员由教代会代表协商产生,在执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任务是对二级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提案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工作细则和工作计划,检查教代会相关决议执行情况和提案办理情况。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八 本办法自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改,必须依程序提出并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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