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试行)
(2019.12.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建设,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依据《赤峰学院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赤峰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民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和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巩固党的“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广泛凝聚教职工力量。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教职工合理需求,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为促进依法治校,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实现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落实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决议。教代会坚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职权,教育引导教职工以主人翁的责任感,紧紧围绕学校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集思广益,凝心聚力,切实发挥好教代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或决定的方式作出。学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教代会通过的并经学校同意的会议决议或决定。教代会专门委员会或学校工会负责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落实。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代表名额按学校全体教职工人数的8%-10%确定。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差额选举产生。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代表是教代会的主体,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其中高级职称代表不得低于教师代表总数的60%,并应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和少数民族代表。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列席代表参加教代会,但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选举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依据学校教代会代表选举办法进行。选举办法应包括:代表条件、代表名额分配、代表候选人差额比例、代表构成比例、选举程序等内容。同时,还应包括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名额的分配、产生办法等。
学校各二级单位根据选举办法酝酿代表候选人名单,召开选举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不低于10%的差额比例选举产生代表。选举会议应有本单位2/3以上教职工参加,候选人须获得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学校党委、行政领导、工会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应将他们的名额推荐到相关基层单位参加选举。
代表选举产生后,以原选举单位为基础,依据学科特点、工作需要,由教代会执委会(常设主席团)或筹委会确定代表团组成或调整方案。代表团团长由所在团的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资格审查
教代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机构,对换届时选举产生的教代会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当选的资格和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等。审查结束后,形成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撤换和增补本单位代表意见,并报教代会执委会审批。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代表,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
1.违法犯罪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2.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学校,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学校内部调动一般应予保留。
3.教职工代表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4.教职工代表被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5.教职工代表因各种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6.教职工代表失去教职工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重新选举。
教职工代表出现上述情况的,应报教代会执委会备案。
(二)教职工代表的增补与更换:
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其程序是:
1.原选举单位提出申请。
2.经教代会执委会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上报选举结果。
3.审查同意后,填写代表登记表,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增补及更换情况。
第十四条 教代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离任校领导、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可邀请现任校领导、各部门各院系领导、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院士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五条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提高履职尽责能力和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说明原因,代表团团长征求代表意见,取得多数代表同意方可推迟。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教代会召开期间的领导机构是大会主席团,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领导和学校工会主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代会主席团主要职责包括: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组织、主持会议;听取和反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研究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学校工会根据教代会授权,承担相关的工作职责,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执行委员会由教代会正式代表选举产生,一般是代表人数的10%左右,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根据需要可以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由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常务副主任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执行委员会主要职责:筹备教代会届内年会,组织教代会有关活动;处理闭会期间的重要问题并向教代会报告代行教代会职权情况,提请确认和表决;审议提交年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处理与年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执行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必须有2/3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在形成决议时,须经过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每次换届前,由执行委员会根据相关要求,结合实际需要提出下届执行委员会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报校党委审查后提交教代会进行选举。
第二十二条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其日常工作向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报告,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审议准备提交教代会讨论的与本专门委员会工作有关的议案,进行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教代会有关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参与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对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收集整理教代会代表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建议,为修改议案决议提供依据等;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及执委会委员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协调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代表团团长、执行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为教代会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