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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学院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验收管理办法



赤峰学院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验收管理工作,坚决守护校园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等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赤峰学院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验收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于学校各类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验收管理。学校食堂大宗食材是指学校食堂使用量较大的大米、食用油、面粉、肉、蛋等食材。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各食堂食品原材料采购的组织领导工作,组长由学校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后勤管理处处长、审计处处长、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四条 学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监督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后勤管理处处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相关处室科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拟定采购工作计划、收集采购资源信息;组织协调各有关方面按国家规定开展采购活动;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决议;组织原材料验收入库及留样质检工作;负责对年度采购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采购文件资料的制定、整理、归档等工作。监督工作组负责对学校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工作要求执行情况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供应商管理

第五条 学校按照三重一大要求,采购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供应商经营的大宗食材,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供应商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价。供应商应符合以下要求: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产品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具备学校食堂采购所需大宗食材的供应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查实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六条 学校食堂大宗食材招标投标工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等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按照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中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义务,可按照大宗食材不同商品种类分别组织招标。

第七条 每一学年,由学校对中标供应商实施学年度评价,制定详细的考核办法、退出机制,采取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开展考核工作。在供货过程中若发现假冒伪劣、不合格食材等问题严重的,因所供应大宗食材直接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取消其供货资格、终止与学校签订的合同并追究供应商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

第四章 采购和验收管理

第八条 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确保食材来源可溯、质量安全。统一食材采购、供应、验收等流程,提升索证索票规范化。

(一)食材采购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求的原则。禁止采购、使用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食品。

(二)索证索票要求

学校采购大宗食材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查验供货者相关文件。从食品生产者采购的,查验、索取并留存盖有供货者公章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等,留存发票及盖有供货者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者每笔送货单。从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食品销售者采购的,还应确认其食品经营许可资质有效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情况等,并留存发票及每笔购物凭证或者每笔送货单。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留存发票及盖有供货者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者每笔送货单。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的,索取并留存发票及由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及相应合格证明。采购畜禽肉类的,查验并留存与之相符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采购猪肉的,还要查验并留存与之相符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采购大米的,查验并留存包含镉、黄曲霉毒素等指标的检测合格报告。

(三)验收管理

学校各食堂建立双人或多人联检查验制度,在现场负责大宗食材验收,清晰详实记录进货查验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核对采购大宗食材与购货凭证(或者送货单据)上的名称、数量是否相符。检查包装是否有破损、污渍、霉变、腐烂,感官性状是否异常,是否有异味,是否有病虫害附着等。检查外包装标注信息是否完整,是否有产品的名称、规格或者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或者配料表、贮存条件等信息,是否标识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需冷藏冷冻的大宗食材是否冷链运输,冷藏大宗食材表面温度与标签标识的温度要求不得超过+3,冷冻大宗食材表面温度不宜高于-9。检查随货同行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文件上载明的内容是否与到货的食品生产日期、规格等信息保持一致。

(四)不合格大宗食材处置

验收过程中,发现有验收不合格情形的,或者有不得采购的大宗食材的,应当当场予以退回或销毁,并如实填写退回或销毁记录,宜保留可追溯的退回或销毁影像资料等。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验收人员应及时向学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档案记录管理

第九条 学校对其采购的大宗食材做好索证索票及存档工作并建立大宗食材管理档案,如实记录大宗食材供应商的选取与管理、采购过程、验收记录、使用记录、剩余大宗食材库存及处理记录等过程,提高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采购管理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及时更新。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赤峰学院保障性食堂原材料采购管理办法》(赤院院字〔2024〕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