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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学院修缮项目管理办法


赤峰学院修缮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修缮项目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化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以保障优先、架构科学、制度公开、办事透明为原则,对校内修缮项目进行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修缮项目是指校内竣工交付使用(在质保期内的除外)的建筑物和室内外以修复、改善相关设施、完善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为目的的项目。包括房屋修缮土建工程、水、电、暖维修改造、装饰装修、校园绿化以及校内原有场地、道路、围墙等修缮工作。不包含质保期内的教学、科研等各类建设项目,不包含教学、科研、学生公寓各类、各型设备设施维修维护工作,由各归口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 学校修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统一管理,学校各单位、各部门的修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修缮项目的立项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确定修缮项目或制定具体的设计、施工方案,必须按学校的总体规划要求进行;

(二)满足需求:所有的建设、装饰、安装、维修、改造等工程,以满足基本使用、综合考虑发展、结合使用单位需求为基本依据;

(三)确保安全: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正常使用的基础设施及公共用房项目优先安排;

(四)量力而行:功能保障型项目必须优先做好;条件改善型项目视学校的财力情况确定;

(五)协调融洽:修缮项目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式样、颜色、风格等外观视觉效果要与校区环境和局部风格协调融洽。

第五条 项目申报:

(一)学校各单位、部门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本单位、部门管理范围内(公共区域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统计填报)需要进行修缮的项目,填报《赤峰学院修缮项目申报表》,报后勤管理处;

(二)后勤管理处根据项目情况组织相关人员,与申报单位、部门共同进行现场勘查、论证,填写《赤峰学院修缮项目勘察论证记录表》,论证通过后,后勤管理处根据学校总体规划,综合轻重缓急、经费状况等因素,提出下一年度的初步修缮计划,编制工程概算,报学校项目库立项;

(三)申报自治区、赤峰市财政等专项的项目,按照自治区、赤峰市专项申请的程序和项目实施程序进行;

(四)未列入当年计划,确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必须立即组织实施的修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进行设计并编制项目预算,按学校相关程序推进;

(五)各单位、部门需要修缮的项目要及时报后勤管理处,以免因延误维修造成损失。

第六条 项目设计:

(一)涉及结构、安全等方面非零星维修项目,需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二)项目工艺复杂、专业性较强或科技含量较高的项目,根据需要委托相关专业单位协助论证设计;

(三)自治区、赤峰市等财政专项,按相关要求需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四)不涉及结构、安全等方面的一般性维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工程维修科进行方案的编制。

第三章 修缮项目的筹备与实施

第七条 为了不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修缮项目一般应安排在假期施工。如遇特殊情况,在不影响教学科研和学生生活的情况下,可随时安排施工。

第八条 对于需要委托第三方工程设计、造价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提出采购申请,按照学校和赤峰市财政相关要求确定有造价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和造价。

第九条 根据工程(设计、造价)预算额度,按照学校和赤峰市财政相关要求,由审计处聘请的第三方或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后,根据《赤峰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组织实施采购,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条 后勤管理处按照学校合同审批程序逐级审批通过后,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一条 对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抢修等特殊情况的应急抢险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核实情况后,参照《赤峰学院应急抢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所有校内实施的修缮项目严禁下列行为:

(一)随意拆除任何墙体,损坏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随意增加楼地面的静荷载,在室内的无梁部位砌砖或超负荷吊顶;

(二)随意修改原有的门窗尺寸、样式、颜色或增设门窗,破坏外观的统一;

(三)随意遮挡、拆改消防设施、监控设施等技防设施;

(四)随意在楼板或地面刨、凿、打洞,在原有墙体上开槽;

(五)随意密封上下水管道、供暖管线及电缆桥架等设施;

(六)随意修改电路、水路、供暖管线,拆移水、电表;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修缮项目的监督与验收

第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委派一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施工全面监督与管理,项目实施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对专业性较强及数额较大的工程,后勤管理处根据需要向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申请,经批准后按照采购流程确定监理单位。

第十四条 修缮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施工内容、设计图纸、工程量变更时,参照《赤峰学院修缮项目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施工方应提交书面竣工报告,由后勤管理处、监理单位(如有)、使用部门进行验收。

第五章 项目费用的结算与支付

第十六条 修缮项目按照施工内容及施工性质等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或固定单价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施工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按照评审支付合同总价款。

第十七条 修缮项目施工使用的水、电等实行计量管理,施工单位应与后勤管理处签订《赤峰学院水电暖使用协议》。

第十八条 竣工结算的工程款总额以审计结果为准。由审计处聘请的第三方或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意见书》,计划财务处依据《工程结算审计意见书》结算工程款。

第六章 项目保修

第十九条 修缮项目的质保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质保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解决并承担全部费用。学校各使用单位要注意日常维护,合理使用,如因人为原因造成损毁,责任由使用单位承担并负责联系解决;学校各二级单位与校外第三方有合作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造成学校修缮工程的人为损毁,责任由相关二级单位承担并负责联系解决。

第二十条 质保期满,如施工单位履行了保修职责,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返还质量保证金;若施工单位在质保期内未履行保修义务,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施工队伍的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具有承接相应工程的资质和管理水平,在施工中需接受建设单位、管理部门对工程质量、进度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二)施工单位要严格施工管理,禁止以次充好、以低报高、以少充多、以旧充新、扩大造价,降低工程质量。一经发现,后勤管理处可以责令其停工;

(三)施工队伍在运输建材、废料时,严禁沿路漏、撒,并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爱护学校草木,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对校园环境造成损坏的应予恢复。

第二十二条 修缮项目完成后,后勤管理处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合同、竣工图纸、技术资料和验收报告等资料归档移交党政办档案室。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所有修缮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授权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赤峰学院修缮项目申报表

2.赤峰学院修缮项目勘察论证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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