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学院委托经营性食堂服务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委托经营食堂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赤峰学院与委托经营的餐饮公司签订的食堂委托经营合同约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经营食堂,是指后勤管理处按学校要求为提升我校餐饮服务水平,引进社会餐饮企业并委托其经营的食堂。
第三条 用工管理
1.委托经营餐饮公司做好员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定期组织所有员工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论述指示、批示精神,学习党和国家有关高校后勤保障人员服务育人的有关规定要求,确保其思想健康稳定,同时具备较强的政治觉悟和服务意识。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合法用工。
3.从业人员须持有健康证明并且确保在有效期内方可上岗。
4.委托经营餐饮公司经营的食堂,须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消防安全管理员、营养配餐师等专业资质人员。
5.委托经营餐饮公司对员工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等安全培训,新入职员工须岗前培训,原则上每学期培训一次,不断增强安全意识。
6.委托经营餐饮公司应出具员工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并在上岗前到学校后勤管理处和校园安全管理处进行备案。
7.委托经营的餐饮公司所经营的食堂档口因故不能营业,最多不能超过3天。
8.校内外卖一定要经委托经营的餐饮公司批准,学校后勤管理处备案,要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外卖员遵守校内交通规则,校园内经批准备案的档口,所从事的外卖食品要当面与订餐人交接或放入经学校备案的外卖中转柜中,如发生丢失、错拿等纠纷情况,责任由外卖档口自负。
第四条 健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后勤管理处依照职责对委托经营食堂进行管理和监督。
1.委托经营餐饮公司,须向学校后勤管理处提交本公司管理人员授权委托书。
2.管理人员的职责、责任要分工明确、细化。
3.制定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日常检查制度。
4.积极配合属地餐饮市场等监督管理部门和学校开展的日常检查、抽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违规的现象及时整改。
第二章 委托经营食堂自我管理
第五条 委托经营餐饮公司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劳动用工及招投标等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用工安全,认真履行赤峰学院学生食堂委托经营合同各项条款。
第六条 委托经营餐饮公司为所有经营食堂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用工安全责任主体,学校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对委托经营食堂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委托经营餐饮公司,经营服务须遵守下列规定并接受校方全程监管,具体要求包括以下:
1.委托经营的食堂不得转包。食堂引进特色品种需经学校审查同意并有效对其进料、制作、出售过程及其经营价格、质量安全进行监管。
2.委托餐饮公司在依合同经营学校食堂期间应坚持服务性、公益性、安全性和微利性原则。若发生责任事故或安全事故,学校立即启动应急措施,督促餐饮企业限期整改,发生严重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餐饮企业的责任,有违法行为的,报请司法机关处理并解除委托合同。
3.委托经营餐饮公司学生食堂所用原材料按合同执行,若合同约定由委托方自行采购,出现一切问题,责任由委托经营餐饮公司自负。
4.委托经营餐饮公司应建立健全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严禁采购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食品。
5.向个体生产者采购蔬菜,应查验其有效身份证明并存留采购相关登记。
6.向食用农产品流通企业采购食用农产品,应查验食用农产品供货者的相关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备案。
7.应严格执行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中对于食品加工的流程管控要求。
8.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营养健康管理员和消防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堂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及营养健康管理工作。
9. 基本伙食饭菜应保证品种多样,高中低档次齐全、营养搭配科学,饭菜品种与价格须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备案后执行。
10.饭菜应实行明码标价,饭菜价格应按《高等学校学生食堂伙食结构及成本核算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制定,并接受学校的统一指导,基本伙食占比应不低于50%,其价格应明显低于当地社会餐饮同类价格,以确保满足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生活要求。
11为有特殊需求的中国学生和留学生提供特色餐饮服务。
12.委托经营餐饮公司应建立食品留样制度、餐饮服务人员晨检制度,健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及突发应急预案,防止食物中毒、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13.接受所在地区的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学校相关部门对委托经营餐饮公司经营的食堂在食品质量、环境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满意度等方面进行检查和测评,并根据结果进行整改。
14.积极参加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学校等部门对餐饮行业及消防安全知识会议和培训等工作。
第四章 评价退出机制
第八条 委托经营餐饮公司被校方取消经营服务资格及终止合同的情况应包括以下:
1.委托经营餐饮公司未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与校方签订的相关合同文件中的约定进行有效经营管理的。
2.拒绝接受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检查、监督等工作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3.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责任安全事故。
4.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其他政府相关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问题进行查处、受到处罚且限期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
5.因饭菜价格、食品安全、服务质量等自身原因引起学生罢餐等**件的。
6.未按合同约定范围经营、违规采购、违规合作经营、擅自更换履约人等行为的。
7.掺杂使假,销售无证、过期、有害(变质、变霉)食品的。
8.因自身原因经营较差,导致不能有效履行合同的。
9.因雇佣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给学校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10.在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校方组织的安全、卫生、服务等检查考核或校方组织的师生满意度测评中成绩较差且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五章 委托经营食堂违规罚责与奖励管理办法
第九条 为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消防安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效执行,提高委托经营餐饮公司及员工服务师生的工作积极性。按照赤峰学院学生食堂委托经营合同,设立安全管理基金,基金由委托经营的餐饮公司负责保管,委托经营的餐饮公司和后勤管理处共同协商使用。
第十条 在学校日常监督检查时,对能够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赤峰学院相关规定执行并表现突出的给于表彰、颁发优秀标兵流动红旗,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按照食堂各实操环节制定违约处罚标准,由委托经营餐饮企业承担管理不到位的责任,以扣分的形式进行不同程度违约处罚,扣一分按5元计算(监督检查内容扣分明细附后)。同样类型的问题连续三次违反规定,在进行违约处罚的同时进行停业整顿,整改不到位的停止经营。
第十二条 各委托经营餐饮公司每月中旬进行小结,每月底进行汇总,营业额情况并向后勤管理处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委托经营性食堂扣分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