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学院应急抢修管理办法》
赤峰学院应急抢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本着简化手续、急事急办、提高效率、排除隐患、最大限度降低损失的原则,根据《赤峰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修订)》《赤峰学院修缮项目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抢修是指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及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完成的抢险修复工作,以及对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学生生活等秩序有较大影响的必须在短时间内予以安排处置的工程。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一)建筑物、构筑物、水电暖等因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应急抢修,如水管爆裂、地下排污管网破损、电力线路故障中断、配电房故障等。
(二)涉及房屋和行人安全的隐患排除等应急抢修工程,如建筑外墙瓷砖脱落、边坡垮塌、地面塌陷等。
(三)因自然灾害原因造成的应急抢修工程,如地震、洪水、水灾、雪灾、冰雹、狂风暴雨等发生的工程抢险。
(四)其他必须立即组织实施的抢修工程。
第三条 应急抢修工程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情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的;
(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情将危及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
(三)学校及上级决定的应急抢修工程。
第二章 应急抢修责任主体
第四条 发生需进行应急抢修工程的事件,按照校内各单位的职能分工,后勤管理处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维修抢修,及时排除故障、隐患。
第五条 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作为应急抢修的配合单位。
第三章 应急抢修的实施流程
第六条 应急抢修工程按照审批、实施、验收、结算的流程进行。
第七条 应急抢修工程的实施,原则上根据审批权限向归口管理部门、分管副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报告并获得批复同意后执行,因客观条件无法书面报告时,可先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请示同意后实施,并在应急抢修事项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完善相关手续。
第四章 应急抢修工程的立项审批程序
第八条 应急抢修工程实施的审批权限:
(一)估算费用在0.5万元及以下的应急抢修工程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二)估算费用在0.5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应急抢修工程申报分管副校长审批后实施;
(三)估算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应急抢修工程申报分管副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审批后实施。
第五章 应急抢修工程施工单位的确定
第九条 应急抢修工程的施工单位的确定,参照《赤峰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紧急采购相关要求执行。对时效性强、专业性高的难以快速确定施工单位的特殊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可按照采购需求直接完成采购确定施工单位。
第六章 应急抢修工程实施的管理
第十条 应急抢修工程在实施过程中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对施工内容做好相关的记录、完善资料并及时对隐蔽工程量等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应急抢修工程完工后,后勤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应急抢修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施工单位应按照学校要求及时完成应急抢修工程结算材料编制,财务部门根据审计部门意见予以结算。
第七章 应急抢修工程经费来源及支付
第十三条 应急抢修工程完成相关结算手续后根据项目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付款。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授权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