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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学院水电暖管理办法


赤峰学院水电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水电暖管理水平,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全面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切实保障正常教学、科研、生产、生活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水电暖管理坚持“保障需求、节约优先、安全运行”原则,推行精细管理与有偿使用相结合的模式。

第三条凡在我校范围内使用水电暖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后勤管理处是学校水电暖管理具体实施的责任部门,其职责是:

(一)研究和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水电暖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水电暖正常供应,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提供水电暖服务保障;

(二)制定水电暖建设总体规划,拟订水电暖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维修计划;

(三)负责水电暖设施的管理、运行和维护;

(四)受理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用暖申请;

(五)核定非教学、科研、师生保障性的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用暖性质和水电暖收费价格,计量收费;

(六)对违章用水用电用暖行为进行处理;

(七)负责与地方水电暖部门的协调和联系;

(八)加强节水节电节能宣传,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节电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

第三章 水电暖管理

第五条用水用电用暖申请及受理

(一)凡需用水用电用暖的单位,应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并签订《水电暖使用承诺书》;

(二)变更用水用电用暖性质,暂停或停止使用,移动计量设施,应事前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各单位需新增大功率(单件2kW以上、多件总功率10KW以上)用电设施设备,应将购买申报资料报后勤管理处审查备案;

(四)校内各类修缮、改造建设项目,及大型典礼、室外活动等临时性用水用电,应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并签订《水电暖使用承诺书》。

第六条水电暖计量管理

(一)凡非教学、科研、师生保障性用水用电用暖须安装计量表;

(二)计量装置的安装由后勤管理处统一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购置、安装、变更和拆除。

第七条水电暖收费管理

(一)教学、科研、师生保障性用水电暖费由学校承担;

(二)非教学、科研、师生保障性用水电暖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坚持“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

(三)后勤管理处按季度查抄水电用量,按季度向计划财务处报盘报表,核收供暖费的用户在每个采暖季结束后结算缴费。

第八条水电暖各类工程、项目管理

(一)学校水电暖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由后勤管理处统一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

(二)各二级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各类项目,凡涉及水电暖线路的设计,须经后勤管理处审核,在完工后后勤管理处参与相关验收。竣工的水电暖相关资料须交校档案室存档。未经后勤管理处审核、验收的各类工程、项目不予通水通电通暖。

第九条水电暖设施维护及运行管理

(一)水电暖设施的日常维护及运行实行后勤管理处统一管理、维护,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变更和处置;

(二)校内变(配)电房、泵房、表房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十条节水节电节能管理

一)大力开展节水节电的教育和宣传,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提倡节俭的生活方式,形成节约风尚;

(二)各单位要厉行节约,做到人走灯灭、关掉各种电源,严格控制空调使用时长及温度设定;

(三)各二级学院指定专人负责该部门节水节电节能监管工作,有大型实验装置的实验室,应指定实验室负责人为水电暖管理责任人;

(四)学生工作部门积极引导和支持学生广泛开展节约节能的教育活动;

(五)公共教学楼、公共教室严格控制照明及景观灯的开关时间,最大限度利用自然光;

(六)绿化用水应逐步使用微喷、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严禁大漫灌;

(七)推广使用节水节电节能新产品。

第四章 违章与处罚

第十一条各单位必须遵守水电暖法规和学校水电暖管理办法,严禁违章用水用电用暖。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原有水电暖管线设计使用水电暖,经查实构成安全隐患的,报学校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未经同意,擅自改变用水用电用暖性质的(如教育用改为商业、经营、生产等),追缴三倍用量的费用;擅自变更计量装置、绕越计量装置、开启计量装置封印、故意使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和其他方法违章使用水电暖等,追缴前三个月的费用;

第十二条须缴费用户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水电暖费。在接到催缴通知七日后仍未缴费者,可视情况停止水电暖供应。

第十三条凡被停供水电暖需重新启用的单位,必须到后勤管理处完成相关手续后,方能恢复水电暖供应。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对于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或本办法所规定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授权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赤峰学院水电暖使用申请书

2.赤峰学院水电暖使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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