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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院院字[2012]131号 赤峰学院大学生社会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赤 峰 学 院 文 件
赤院院字[2012]131 
赤峰学院大学生社会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 92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字[2007] 7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赤峰学院大学生社会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我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
第三条 赤峰学院社会奖、助学金是由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资设立的各类奖、助学金项目。目前,赤峰学院社会奖、助学金主要包括:“博爱”“奋进”奖学金、孝廉奖学金、“勤则通”贫困大学生助学金、中国建设银行少数民族地区大学生成才计划奖(助)学金、蒙都慈善助学基金等。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社会奖、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无重修;
5、申请赤峰学院大学生社会奖学金者上一学年不得有不及格的情况;申请赤峰学院大学生社会助学金者上一学年不得有2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情况;
6、无违纪、违法行为;
7符合设立社会奖、助学金的单位(个人)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社会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原则:①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②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社会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安排布置,各二级学院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评审。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社会奖、助学金评议小组,负责指导全班学生参与的社会奖、助学金民主评议工作。社会奖、助学金评议小组成员中的学生代表由班委会和团支部成员构成。
第八条 学校负责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社会奖、助学金评审结果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严重的取消其社会奖、助学金名额,并相应减少其二级学院下一年度社会奖、助学金的获奖学生名额数量。
第九条 学校根据评审结果一次性将社会奖、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四章 资金划拨与名额分配
第十条 具体人数、金额由资助单位(个人)决定。学校相关规定及学校实际情况及学生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二级学院。
第五章 申请、评审与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社会奖、助学金评审通知、相关文件规定及本单位实际情况,按要求进行严格评审。
第十三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社会奖、助学金评审及公示:各班级将拟获奖学生名单在班级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至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审核并提出本单位拟获得社会奖、助学金的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在本单位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经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社会奖、助学金由学校计财处一次性将社会奖、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十六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计财处、学生工作处将对各二级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及发放情况进行联合集中检查。
第六章 附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要制定社会奖、助学金具体评审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赤 峰 学 院
                                201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