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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院院字〔2017〕93号:赤峰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赤峰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校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实现“精准认定,精准资助”的工作目标,根据《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内教办函[2017]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二级学院领导为组长,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认定工作组不少于7人,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认定评议小组5-8人。认定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要认真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精准”上下功夫,细化工作手法,全面反映学生家庭经济状况,采取日常生活观察、单独交流谈话、心理健康疏导、政策解读宣传、安排适时家访等措施,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精细化。

第九条  学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赤峰市居民平均生活水准线,并结合学生本人日常消费情况,认定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对家庭确实困难,却又碍于面子,拒绝申请资助或无生源地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的学生,要重点加以关注,保护受助学生家庭隐私,维护受助学生自尊,及时对这部分学生进行认定,录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在校期间全程关注,及时资助。

第十一条  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对象。

第十二条  我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个档次。原则上不得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44%,其中,特困生和困难生约各占12%,一般困难生约占20%。各学院根据各班级学生实际,可适当调整比例,但各学院总比例不得超过44%。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赤峰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校生申请认定,可从校学生工作处网页直接下载《赤峰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情况。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开学初,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安排布置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二级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收集《赤峰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由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出具即可。

第十五条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赤峰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按照学院制定的工作细则,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组织民主评议,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辅导员进行逐一调查核实并签字确认后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本二级学院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赤峰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要有计划的布置每年资助工作,建立贫困学生个人档案资料和贫困学生数据信息库,还要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全面推进和加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学校和二级学院要将认定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观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尤其要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核心价值观,真正做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二级学院应及时上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做出调整。

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赤院院字[2013]155号文件废止。

 

赤 峰 学 院

2017年6月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