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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院院字〔2018〕62号 赤峰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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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院院字〔2018〕62号

赤峰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优化勤工助学岗位结构,充分发挥勤工助学经济支持和资助育人功能,切实提高学生综合素养,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教财[1993]62号)和《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工资,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籍学生。

第四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努力,奋发向上,成绩合格;生活简朴,身体健康。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处长担任,在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充分发挥学校各级各类学生组织和学生社团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职责

  第八条 协调校内各单位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监督和检查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工资标准,并连同计财处负责工资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一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为勤工助学学生缴纳意外伤害险。

  第十二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三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立和程序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类型

(一)劳动岗位类:勤工助学学生在学校各职能部门、教辅单位服务以及其他体力劳动。

(二)助管岗位类:勤工助学学生参与学校职能部门及各二级学院相关事务的管理,如:协助办公室、学工办、教务办、团总支、创就办等开展工作,作辅导员助理或学生社区协管等事宜。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申请程序

(一)每学期初,学校各部门要将事先核定的适合学生做的勤工助学岗位、用工计划(包括人数、时间)等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后安排勤工助学学生。

(二)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需填写《赤峰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申请表》,辅导员审核推荐、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盖章,交学生工作处审核存档,分配岗位。

(三)劳动岗位类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各学院申请及学校整体勤工助学人数分配名额,学生工作处及用人部门安排和管理。

(四)助管岗位类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各学院申请及学校整体勤工助学人数分配名额,各学院负责具体工作安排及管理。

(五)临时岗位类由学校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工作处及用人部门负责安排及管理。

第五章  勤工助学工资标准及支付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工资标准:固定岗位类按400元/月标准发放;临时岗位类按10元/时标准发放。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工资支付:

(一)劳动岗位类和助管岗位类:学生上岗后,各学院及相关部门按照学生实际出勤统计工作量,制作工资发放表,每学期期末按时上交学生工作处。

(二)临时岗位类:勤工助学工作结束后,用人单位按照学生实际出勤制作工资表,上交学生工作处,以保证及时支付。

(三)如未能按时报送工资表,应事先说明原因。逾期未报,责任自负。学生资助中心统一制表报送财务处,工资打入学生个人账号。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工资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写入聘用协议。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二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工作处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学生工作处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赤峰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赤峰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申请表

    2.赤峰学院勤工助学岗位汇总表

    3.赤峰学院勤工助学工资发放表

  

                 赤 峰 学 院

       2018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