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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2017-2018学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的通知

关于收取2017-2018学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

为及时将学生贷款信息录入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便于国家开发银行审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已办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均应持有《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以下简称《贷款受理证明》)和借款合同,各二级学院告知学生将《贷款受理证明》下方有关“支付宝账户”等信息沿虚线剪下由学生自己保留,并将《贷款受理证明》收齐(借款合同不要收取,由学生自己保存),并汇总填写《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上交汇总表》。

二、在《贷款受理证明》右上角如实填写本学年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金额以及学生本人学号(如:学费xxx+住宿费xxx元=共计xxx元,学号xxx)。

三、学校根据受理证明在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并确认验证码和欠缴金额等。县(区)资助中心在系统上审核确认后,电子合同回执单生效。未录入电子合同回执单的学生贷款申请将被谢绝。

个别外省籍学生在其生源地办理的助学贷款,所持回执单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不同,当地经办机构有其他特殊要求(如:要求学校盖章、填写账户、寄送纸质回执等),学院核实学生相关信息无误后,通知学生直接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

各二级学院于912日前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及《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上交汇总表》上交到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崇德楼三楼334室),以便及时为申贷学生在网上录入电子合同回执内容,未上交助学贷款受理证明的学生,导致贷款申请被谢绝,后果自负。

附件: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上交汇总表

 

学生工作处

                                                                                                2017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