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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处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制度

赤峰学院学生工作处文件

赤院学字[2015]3

 

学生工作处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制度

为了严明工作纪律,加强学生工作处全体工作人员的组织性、纪律性,根据《赤峰学院教职工管理规定》(赤院院字[2015]79号),结合学生工作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批假权限

1.科级及以下职工请假(含因公外出),2天以内,由分管处长批准,2天以上7天以内的由处长批准;8天至15天,应由处长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批准;超过15天者,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2.副处级干部请假(含因公外出)首先经处长同意,3天以内由分管校领导批准,3天以上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向书记和校长报告。

3.正处级干部请假(含因公外出)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向书记和校长报告并告知班子其他成员。

4.寒暑假和法定假日及公休日期间外出(离开市区),科级以下人员须向科室负责人和分管处长告知。

5.寒暑假和法定假日及公休日期间外出(离开市区),各科室负责人须向分管处长和处长告知。

6.寒暑假和法定假日及公休日期间外出(离开市区),处领导班子成员须向班子其他成员和综合科负责人告知。

二、临时外出办事请假规定

1.临时外出办事(不超过半天),处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告知,并让综合科负责填写《学生工作处临时外出登记表》。

2.临时外出办事(不超过半天),各科室负责人由分管处长批准后到综合科填写《学生工作处临时外出登记表》方可离岗;

3.临时外出办事(不超过半天),各科室工作人员由科室负责人批准后到综合科填写《学生工作处临时外出登记表》后方可离岗。

三、其他规定

1.学生工作处工作人员请假须如实填写《学生工作处请销假登记表》,并由分管处长和处长签署意见后,送综合科存档。

2.请假人员须严格按要求填写《学生工作处请销假登记表》,如果有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及时填写的由科室负责人或分管处长代替填写,销假时务必本人签字确认。

3.请假期满确因需要延长请假时间的,须在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请假时间完毕后需到综合科销假,如不按时销假的月考勤报表按旷工上报。

4.学生工作处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填写《学生工作处临时外出登记表》,如不填写被赤峰学院党员干部作风建设监督检查组发现的责任自负。

5.本制度由学生工作处处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加:学生工作处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

 

 

 

学生工作处

2015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