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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学院贫困生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赤 峰 学 院 文 件
赤院院字[2011]173 
赤峰学院贫困生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励志成才,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贫困生励志奖学金适用于我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第四条 贫困生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无重修;
5、被学校认定为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6、智育成绩、综合测评成绩均位于班级人数的前35%
7、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贫困生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原则:①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②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贫困生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安排布置,各二级学院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评审。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贫困生励志奖学金评议小组,负责贫困生励志奖学金的民主评议工作。贫困生励志奖学金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由班委会和团支部成员构成。
第八条 学校有权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贫困生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严重的取消贫困生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九条 学校根据评审结果一次性将贫困生励志奖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四章 资金划拨与名额分配
第十条 学校每年按学生人数5%的比例,每生每年1000元的标准划拨贫困生励志奖学金。学校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实际情况及学生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第五章 申请、评审与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一学年内,获得贫困生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助学性质的奖学金。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在接到学校贫困生励志奖学金评审通知和下达的名额后,结合本单位家庭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按要求进行严格评审。
第十四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组织审核并提出本单位获得贫困生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并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在全校内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财务处将贫困生励志奖学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可制定贫困生励志奖学金具体评审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8级学生开始实行。
 
 
  赤峰学院
                                                                               201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