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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院院字[2014]176号 赤峰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修订)

赤峰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综合素质考评是我校评价学生的重要导向,是激励学生的重要杠杆,是我校开展学生自治区和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评定和奖助学金评定以及其他评奖评优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学生在大学期间发展进步、成人成才情况的重要量化指标。为改革我校学生综合评价制度,切实推进我校创新型、综合型人才培养,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赤峰学院“十二五”改革与发展规划》(赤院党字[2011]52号)及我校第二次党代会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工作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综合素质考评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加强领导,发扬民主,鼓励先进,弘扬优良的校风、学风。

第二章 综合素质考评评定标准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应德智体全面衡量,其中德育分占20%,课程成绩分占70%,综合加分占10%,即:总分(100分)=德育分×20%+课程成绩分×70%+综合加分×10%,德育、课程成绩、综合加分总分为各100分。

第四条   德育分(100分)。德育分评定的参考依据是:

一、政治态度(20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际国内大事,自觉维护国家和名民族利益;

2.积极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明辨是非,勇于开展批评的自我批评;

4.学生如有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或明显损害学校、学生形象的行为,直接扣除该项得分。

二、遵纪守法(30分):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的教育秩序;

3.遵守国际礼仪,在国际交往中自觉维护国格、人格,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4.如有违反以上相关规定者,酌情扣210分。

三、文明行为(20分):

1.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诚实守信,乐于助人;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3.维护校园文明,男女同学交往举止得体;

4.维护校园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财物,勤俭节约;

5.如有违反以上相关规定者,酌情扣210分。

四、学习态度(30分):

1.树立为祖国而勤奋学习的思想,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标明确,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认真上好每堂课,不逃课、不早退;

2.学习勤奋、刻苦,努力扩大知识面,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实践能力;

3.诚信、严谨治学,不弄虚作假;

4.如有违反以上相关规定者,酌情扣210分。

第五条 课程成绩分(100分)。

将本学年所修全部专业必修课程(不包括公共选修课程、双学位课程、补考、重修)的期末考试成绩乘以该门课程学分数,将乘的积相加,其和除以各门课程学分数的总和,所得分数乘以70%做为课程成绩分。

课程成绩分=[N1课成绩×N1课学分+N2课成绩×N2课学分+…….]÷[N1课学分+N2课学分+…….]×70%

第六条 综合加分(100分)。每人每学年综合加分最高不得超过100分。

一、学术活动奖励分

凡该学年度内在国际、国家、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者,分别加12.5分、10分、7.5分、5分。认定时需提供发表论文的原件。论文发表课累计加分。

二、竞赛活动奖励分

竞赛活动是指国际上有关国家和组织、国家有关部门、社会和学校组织的各类文艺、体育、学术、科技等各类比赛活动。

 

       等级

 

 

奖项

国家级

省(自治区)级

校级

院级

集体项目

个人项目

集体项目

个人项目

集体项目

个人项目

集体项目

个人项目

特等奖

13

15

8

10

6

8

5

7

一等奖

(第一名)

12

14

7

9

5

7

4

6

二等奖

(第二、三名)

11

13

6

8

4

6

3

5

三等奖

(第四至第八名)

10

12

5

7

3

5

2

4

优秀奖

5

10

3.5

4

2.5

3

1.5

2

 

 

 

 

 

 

 

 

 

 

 

 

 






以上竞赛活动参加1次,加1分,可累计加分。

三、集体活动奖励分

1.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报告会、讲座、竞赛、演出等各类集体活动加1分;

2.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社会公益的志愿服务活动,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加1分;

3.如有违反以上相关规定者,酌情扣1-10分。

四、学生干部任职贡献奖励分

为肯定学生干部在学校工作中所作出的贡献,延续惯例,继续给予任职期间勤奋、责任、有突出贡献的学生干部任职贡献奖励分。

1.凡在校学生会任职,任期满一年且尽职尽责者,在该学年内担任校学生会主席加8分;担任校学生会副主席,加7分;担任校学生会部长,加6分;担任校学生会副部长,加5分;担任校学生会干事,加4分;

2.社团联合会、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就业促进会、爱心协会、心理健康协会、军事爱好者协会、大学生志愿者协会、宿舍管理委员会、学生义务校卫队、学生工作动态编辑部等以及其他校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任职贡献加分与校学生会学生干部执行同一标准,加分参照校学生会各级干部加分标准执行;

3.任期满一年且尽职尽责者,五星级社团第一负责人加6.5分;四星级社团第一负责人加6分;三星级社团第一负责人加5.5分;二星级社团第一负责人加5分;一星级社团第一负责人加4.5分;其他社团第一负责人加4分;

4.校志愿者协会每年评出的优秀志愿者,可在当年度的综合测评中加1.5分。此项加分可以与学生干部加分累计;

5.凡在二级学院学生会任职,任期满一年且尽职尽责者,在该学年内担任学生会主席的,加7分;担任学生会副主席的,加6分;担任学生会部长的,加5分;担任院学生会副部长的,加4分;担任学生会普通干事的,加3分;

6.凡在班级内任职,任期满一年且尽职尽责者,在该学年内担任班长、团支部书记的,加4分;担任其他班委委员和团支部委员等的加3分;担任宿舍舍长的加2分。

7.身兼数职的学生干部,以最高分计,但不得累加;任期满一学期但未满一年的学生干部,任期内尽职尽责者,奖励分减半计算;任期未满一学期或任期内不能尽职的学生干部不能获得奖励分;

8.各级学生干部的身份应得到其所在主管部门的确认。各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加分,分别由学生工作处、团委、二级学院学工办、团总支根据其在任期内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认定,对未尽职尽责的学生干部适当给予减分或不予加分,并将核定后的加分情况予以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计入综合测评成绩;

9.各校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的加分情况,均参照以上标准实施,如以上条款中有未尽事项,由学生组织主管部门做出最终解释。各二级院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的加分情况,由各二级学院学工办、团总支做出最终解释。

第七条  对于学生综合素质考评过程中加分项目直接认定无异议的,可以直接认定并加分。对于以上评分标准中的未尽事项加分,由二级学院参照以上加分项目进行加分,学院新增加的加分项目在保持本院同一专业学生公平、一致的基础上可自行规定,但必须为本院学生所接受、公示无异议后向学生处备案说明。

第八条  评分办法:

一、单项评分。根据每个学生一学年的表现和取得的成绩分别逐项进行评分。

二、学年综合评分。将单项得分按规定的比例折算相加后,即为本学年的综合评分。

第九条  评估程序;

一、个人自评;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十天内进行,每个学生根据自己上学年的表现,进行个人自评。

二、班级评议:在每个学生个人自评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进行班级民主评议。班长负责组织并书写评语,辅导员和班主任负责组织评分统计和认定工作。

三、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审议小组,对每个学生的综合素质考评结果进行审议,提出评审意见。

四、公示评审结果:学生综合素质考评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前应由学院面向本学院全体学生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学生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者,从公示之日起一周内向学院反映,若确有错误,有关学院要及时纠正。

五、学校审批;由学生工作处对各二级学院学生的综合素质考评结果进行第二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

第三章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赤 峰 学 院

 2014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