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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学院“博爱”、“奋进”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稿)

赤 峰 学 院 文 件
赤院院字[2011]172 
赤峰学院“博爱”、“奋进”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博爱”奖学金是由赤峰学院附属医院捐资,由赤峰学院学生处管理和颁发的奖学金。
第二条        “奋进”奖学金是由赤峰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捐资,由赤峰学院学生处管理和颁发的奖学金。
第三条        “博爱”、“奋进”奖学金的宗旨是弘扬“博爱、人道、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自强、自立,将来更好的回报社会,报效祖国。
第二章           资金划拨与奖励标准
第四条附属医院每年拨付5万元,作为“博爱”奖学金,“博爱”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1000元。第二附属医院每年拨付2万元,作为“奋进”奖学金,“奋进”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1000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申请“博爱”、“奋进”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被学校认定为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5、勤备学习,积极进取,无重修;
6、诚实守信,团结互助,勇于奉献;
7、积极弘扬“博爱、人道、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与勇跃参加相关的志愿者服务活动。
8、智育成绩、综合测评成绩均位于班级人数的前35%
9、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博爱”、“奋进”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原则: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2、二级学院民主评议与学校评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博爱”、“奋进”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处负责组织、安排布置,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评选及民主评议工作。
第八条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与学生处有权对评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五章           名额分配、申请、评选程序
第九条学校根据二级学院学生实际以及学生比列分配到各学院。
第十条实行等额评选,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十一条一学年内,获得“博爱”、“奋进”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助学性质的奖学金。
第十二条各二级学院在接到学校“博爱”、“奋进”奖学金评选通知和下达的名额后,结合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按要求进行严格评选。
第十三条学生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及其它相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各二级学院组织审核并提出本单位获得“博爱”、“奋进”奖学金初审名单,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并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在全校内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根据学校学生处的评审结果,将“博爱”、“奋进”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六章            
第十五条各二级学院可制定“博爱”、“奋进”奖学金具体评选细则,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六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赤峰学院“博爱”奖学金评审表
附件二:赤峰学院“奋进”奖学金评审表
 
                                                               赤峰学院
                                                           201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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