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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稿)

赤 峰 学 院 文 件
赤院院字[2011]171 
赤峰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勤勉自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内蒙教计发[199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将助学金制改为奖学金制。
第二条 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学生单项奖学金、其它奖学金。
第三条 奖学金的评定范围是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觉悟高;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校规校纪。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秀。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标以上。
5、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条 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二级学院为单位进行逐级评审。各学院必须将各类奖学金的评定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二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设立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
第七条  一等奖学金奖励名额为班级人数的5%,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二等奖学金奖励名额为班级人数的10%,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900元;三等奖学金奖励名额为班级人数的15%,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600元。
第八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人数按“四舍五入法”计算。
  第九条  申请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除符合第四条外,申请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其综合测评成绩、智育成绩名次均列本班学生人数前10%;申请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其综合测评成绩、智育成绩名次均列本班学生人数前30%;申请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其综合测评成绩、智育成绩名次均列本班学生人数前40%
第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以班级为单位。如果本班学生没有具备一等奖学金条件者或具备一等奖学金条件者不足,可将一等奖学金空缺名额顺延至二等奖学金名额内;没有具备二等奖学金条件者或具备二等奖学金条件者不足,可将二等奖学金空缺名额顺延至三等奖学金名额内。但获一、二、三等学生奖学金总人数不得超过本班应获一、二、三等学生奖学金总数之和。
   第十一条 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时间从第二学年开始,每学年初根据上一学年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和智育成绩进行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计财处负责依据学生处审核结果按期发给学生。
第十二条 毕业学年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根据学生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的成绩进行评定(医学院根据学生毕业学年以前各学年的平均成绩进行评定)。
第三章 学生单项奖学金
第十三条 学生单项奖学金是学校为培养鼓励学生良好的个性发展而设立的奖学金。学生单项奖学金包括学有专长奖、社会工作奖、社会实践成果奖和美德风范奖。学生单项奖学金的评定工作以二级学院为单位进行评定,每学年学校统一组织评定一次。
   第十四条 学有专长奖是用以奖励在所学专业领域或其它专业领域的某一方面学习成绩特别优秀,个性发展突出,显示出创造才能,并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学生。学有专长奖名额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奖学金标准为每人400元。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报社会工作奖,奖学金标准为每人400元。
1、担任学校学生组织、志愿者服务队的学生干部连续工作满一年,在组织中积极肯干、认真负责、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很好的承担起学校与学生的桥梁纽带作用,并在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中或遇到突发重大事件中经学生处全面考核成绩突出、表现优秀者
2、在国家、省、市举行的大型文体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的学生。
第十六条 出色完成社会实践任务,其成果(如调研报告)被省级以上(包括省级)有关部门或科研单位正式采用,以及所著论文在省级以上(包括省级)有关部门获奖的学生可申报社会实践成果奖,奖学金标准为每人400元。
第十七条 在维护校风校纪、建设精神文明和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等方面事迹特别突出、表现优秀的学生,可申报美德风范奖学金。奖学金标准为每人400元。
第四章 其它奖学金
第十八条  其它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孝廉奖学金、贫困生励志奖学金和“博爱、奋进”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孝廉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依据各自的评定办法进行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时间、评定名额将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的分配名额和划拨预算,由学校统一组织评定。
第二十一条 孝廉奖学金评定时间、评定名额由香港佛陀教育协会确定,评选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奖励标准为每人400元。
第二十二条 其它资助奖学金是指个人、集体或社会团体所提供的各类奖学金,学校统一组织,其评选时间、评选名额及奖励标准由提供资助的个人、集体或社会团体确定。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奖学金:
1、因违纪受到处分未撤消的不得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其它各类奖学金。
2、试读或休学者。
3、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者。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从2008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赤峰学院
                                     201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