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教育管理» 规章制度

赤峰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工作条例

赤 峰 学 院 文 件
赤院院字[2006]86 
赤峰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工作条例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辅导员、班主任工作是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贯彻落实党的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对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为切实加强我院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辅导员、班主任的任职条件和工作职责
第三条  辅导员、班主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思想政治素质好、觉悟高。
2、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敬业,情操高尚,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讲求团结,顾全大局。
3、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调查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具有一定的心理健康知识和管理学知识,有一定写作基础和语言表达能力。
5、班主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专职辅导员具有大学以上学历。
6专职辅导员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
第四条  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职责:
1、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对学生的形势与政策教育,法制教育、校规校纪教育、安全教育、荣辱观教育、校风学风教育、诚信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国防教育、入学教育及其他日常教育。
2、负责学风建设,对学生进行专业思想教育,使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热爱专业,刻苦学习,培养良好学风。
3、负责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评优、奖贷勤补等工作,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文明离校等工作。
4、深入学生宿舍,关心学生生活,及时反映学生在教学和生活上的意见和要求,及时报告和处理学生中的突发事件,关注学生的个性发展。
5、负责党团干部和班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协助党团组织抓好学生党团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积极慎重地做好积极分子的推荐、选拔、培养和考察工作。
6、指导学生广泛开展科技、文化、体育和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7、做好辅导员、班主任工作日志,建立学生管理档案,积累有关资料。
8、积极参加学院和本单位学生工作部门召集的工作会、学生工作情况汇报会、经验交流会、学习报告会、工作研讨会等,并如期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9、及时传达学院有关文件,组织学生学习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  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和管理
第五条  辅导员、班主任选聘范围:
1、专职辅导员从以下几个方面的人员中产生:
1)各院、系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
2)党政干部中有意愿从事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的人员。
3)本科毕业生中的优秀学生党员。
2、班主任应从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中选聘,原则上应具备相关学科专业背景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六条  专任教师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时,原则上有担任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经历。
第七条  专职辅导员、班主任任期为一届,考核合格者,可以连任。
第八条  专职辅导员总体上按1200比例配备,同时,每个班级要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兼职班主任每人只能带一个班,班额不能超过40人。
第九条  专职辅导员的配备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十条  各院系党总支负责本单位的专职辅导员、班主任的选聘,并报学生工作处、人事处共同审查核准。聘任后交由人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全院专职辅导员、班主任的宏观管理、指导、培训、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各院、系党总支负责本单位辅导员、班主任日常管理、培训、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
第十二条  每学期各院、系党总支至少对专职辅导员、班主任进行一次培训。新生班级的辅导员、班主任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第十三条  辅导员每年向学生工作处交一份工作总结、调查报告或思想教育论文。
第四章  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专职辅导员必须全心全意从事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未经党总支和学生工作处同意,不得再兼任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专职辅导员、班主任经领导批准调整、离任时,要认真进行工作交接,向新任辅导员介绍情况,移交文件、工作日记、经济帐目和有关资料,未经交接,不得离岗。
第十六条  班主任应坚持以下工作制度:
1、班会制:每两周召开一次全体同学参加的班会,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与政策教育,总结、安排工作等。
2、登记制:及时将学生班级各方面的情况如实、完整地记入工作日志,建立学生或班级的完整记录。
3、联系制:与学生家长保持联系,通报学生情况、听取学生家长意见、取得学生家长支持,发挥家长对学生教育的积极作用。
4、听课制:要有计划地对所带班级进行随堂听课,听取任课老师的意见,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和培养工作。
第五章  辅导员、班主任的考评与奖惩
第十七条  专职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考评以本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为主要内容,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定性和定量综合考评。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一定要符合实际。
第十八条  党总支对所辖的专职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将工作情况如实记载,作为考核依据;每学年对专职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评估,并将学年考评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九条  专职辅导员、班主任考评工作实行个人自评、学生评议和组织考评相结合的方式。由院、系负责组织实施。
1、个人自评:专职辅导员、班主任对其一学年的工作做出全面的总结,对照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个人自评,并向所在院、系党总支提交写实性的述职报告,在本单位组织的述职报告会上进行述职。
2、学生评议:各党总支书记负责在专职辅导员、班主任所带班级学生中进行认真的调查,并收集参加辅导员述职报告会的学生代表的反馈意见(学生代表不得少于班级人数的1/2),掌握学生对专职辅导员、班主任的评价。
3、组织考评:各院系党总支书记根据专职辅导员、班主任的实际表现和工作效果,结合专职辅导员、班主任个人自评和学生评议情况对照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考评。
第二十条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优秀辅导员、班主任的标准
1、及时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
2、班风好、班级内部团结,有凝聚力,学生遵守校规校纪,学风好,班级学生刻苦学习,一学年内所辖学生无违纪。
3、团支部、班委会健全,每学期组织集体活动不少于四次;
4、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职责落实得及时、到位,每学期主持召开班会不少于六次;
5、所辖学生对辅导员、班主任工作满意;述职报告会上,学生代表认为辅导员、班主任个人自评真实。
()良好辅导员、班主任的标准
1、能够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
2、班风好、学风好,一学年内学生违记不超过所辖学生人数的2%
3、团支部、班委会,每学期组织集体活动不少于四次。
4、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职责落实得及时、到位每学期主持召开班会不少于五次。
5、所辖学生对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基本满意;述职报告会上,学生代表认为辅导员、班主任个人自评基本真实。
()合格辅导员、班主任的标准
1、能够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
2、班风好,班级内部团结,学风好,班级学生能够认真学习,一学年内学生违纪不超过所辖学生人数的3%
3、团支部、班委会健全,每学期组织班级集体活动不少于三次;
4、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职责落实得及时、到位每学期主持召开班会不少于四次;
5、所辖学生对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基本满意;述职报告会上,学生代表认为辅导员、班主任个人自评基本真实。
()不合格辅导员、班主任的标准
1、不能贯彻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工作无作为。
2、工作失误、失职、渎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3、所辖班级学生违纪率高,班风、学风差。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考评是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强学生教育和管理的重要环节,各院、系党总支务必加强领导并认真地组织实施,并可根据本单位特点和实际情况在上述考评办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落实。
第二十二条  每学年末,学生处根据各院、系考核意见、结果进行抽查,对于考评优秀者,学院颁发“优秀辅导员、班主任”荣誉证书并予以奖励,奖励比例为5%,获奖者在晋级、晋职方面优先考虑。考评结果在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院每年召开一次辅导员工作年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评选和表彰优秀辅导员、班主任。
第二十四条  对考评不合格的辅导员、班主任,经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予以撤换,并到学生工作处备案;对于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辅导员、班主任,要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辅导员、班主任工作津贴,由学院视财力情况,按各院、系学生人数以适当比例发放。
第六章  专职辅导员的培养
第二十六条  学院要每年定期对专职辅导员进行在岗培训,明确工作职责,熟悉基本工作方法和工作程序。了解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规律。
第二十七条  对于长期从事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辅导员可推荐列入各院、系党政管理干部后备力量加以培养。
第二十八条  专职辅导员可参加思想政治研究系列指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对于评选为优秀辅导员的人员,学院每年拿出5%的指标优先解决其职称评聘问题。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各院系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颁布的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赤 峰 学 院
                             2006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