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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工作实施意见(修订稿)

赤 峰 学 院 文 件
赤院院字[2011]174 
赤峰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工作实施意见(修订稿)
 
为了适应新时期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新形势,拓展勤工助学新渠道,规范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帮助贫困学生克服生活困难,培养自立自强精神,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学校图书馆、行政机关、各教学单位及学校的生活区、公共教室等均可根据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二、聘用原则、岗位申报和人员聘用程序
(一)、聘用原则:勤工助学岗位招聘学生实行“岗位公开、机遇平等、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如贫困生不能全面满足勤工助学岗位的需求时,学生处勤工助学管理科可适当考虑其他同学参加。
(二)、岗位申报: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向学生处勤工助学管理科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设置勤工助学岗位职责和数量及设置岗位的理由。
2、由学生处勤工助学管理科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
3、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4、由学生处勤工助学管理科负责组织实施。
(三)、人员聘用
1、由学生处勤工助学管理科通过书面通知、校园网、海报等形式发布招聘岗位名称、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动报酬、招聘条件、招聘程序。
2、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3、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资格审查和推荐。被推荐的学生填写《赤峰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4、报学生处勤工助学管理科审核,批准后下达《勤工助学人员使用通知单》。
5、用人单位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后方可上岗。
三、日常管理
(一)、学生处勤工助学管理科负责对全校勤工助学岗位和经费的管理。
(二)、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和考核。负责根据勤工助学学生实际工作时间核算劳务费,按月填写《赤峰学院勤工助学学生劳务费发放表》并报学生处勤工助学管理科。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务费由学生处勤工助学管理科统一按月发放。对不称职的勤工助学学生,学生处勤工助学管理科将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三)、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负责制定勤工助学岗位职责,并提交学生处勤工助学管理科。由学生处勤工助学管理科配合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重点是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和工作纪律,并制定专人担任上岗学生的指导老师。
(四)、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要合理安排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时间,不得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
四、相关规定
(一)、上岗学生因故外出或生病等,须经用人单位准假;如要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七天向学生处勤工助学管理科提出申请,经学生处勤工助学管理科与用人单位协商同意后批准并作另行安排。
(二)、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上岗学生的人身安全问题,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难或危险工作。
(三)、勤工助学学生聘用期限为一学年。勤工助学学生上岗期间无失职行为,中途不得解聘。因勤工助学学生或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岗位需要变动时,用人单位报学生处勤工助学管理科批准。凡应聘学年(期)有考试或考查科目不及格者,原则上下一学年(期)不再聘用。
(四)、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聘用勤工助学学生。
五、本意见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赤峰学院
                                   201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