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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稿)

赤 峰 学 院 文 件
赤院院字[2011]176 
赤峰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教育体制的整体改革,建立大学生成才的服务和保障体制,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顺利发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培养学生的劳动观点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能力,同时为保证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得到必要的资助,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们提倡和支持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应把勤工助学工作列为一项主要的日常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学校各有关部门的作用,在活动场地及开辟岗位等方面,共同配合,主动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积极推动我校勤工助学工作朝着基地化、实体化的方向发展。
第三条 勤工助学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其他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生处许可,不许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四条 学校组织勤工助学活动,优先安排学有余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体现国家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照顾。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用工单位、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应与学生素质教育、全面成才相结合。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校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章         
第七条  勤工助学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从事与专业相结合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服务,有利于培养学生劳动观念和自立精神的劳动服务,以及校园建设方面的日常劳动等,主要有以下内容:教学辅助工作、管理辅助工作、科研辅助工作、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家庭辅导教师、环境美化及卫生保洁工作、校内治安维护工作、其他公益性有偿服务。
第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籍学生。
第九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德育考核成绩在良以上(含良);学习努力,奋发向上,成绩合格;生活俭朴,无抽烟、酗酒等现象;身体健康。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有特长者、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十条 我校成立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勤工助学活动,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科研处、后勤处、保卫处、院办、实验中心、图书馆等部门负责人及各系负责人组成,下设勤工助学管理科,对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勤工助学管理科设在学生处。
第十一条 校外用人单位必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勤工助学科办理登记手续,经同意后方可招录大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严禁身份不明的人员和单位擅自来我校招聘大学生和张贴广告,一经发现,学校保卫部门要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由学校推荐和用人单位录用。勤工助学的用人单位和岗位信息应公开,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并签订协议。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得超过21小时。
第十四条 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工作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一旦与用工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其间如有违反校纪校规者,必须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上的勤工助学活动,学校根据用人单位给出的劳动报酬,并按国家相关规定与用人单位进行磋商后确定最终的劳动报酬;参加校内的勤工助学活动,视岗位和劳动强度合理确定报酬,一般为3-8/小时。学校保护学生诚实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要与用人单位、校学生工作处签订三方用工协议。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度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勤工助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管理科、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赤峰学院
                                                      201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