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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赤 峰 学 院 文 件
赤院院字[2011]175 
 
赤峰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字【20077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为:1.学校认定为一班困难的学生2000元;2.学校认定为困难学生3000元;3.学校认定为特殊困难的学生4000元。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被学校认定为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6、综合测评成绩位于班级人数的前50%
7、无违纪、违法。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原则:①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②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安排布置,各二级学院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评审。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议小组负责国家助学金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八条   学校有权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严重的取消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九条   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十条   学校每年根据自治区与赤峰市财政局、教育局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按学生比例分配到各二级学院。
第五章   申请、评审与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得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助学性质的奖学金。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在接到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通知和下达名额后,结合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按要求进行严格评审。
第十四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及其它相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同时递交《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组织审核并提出本单位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生处审核并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在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自治区教育厅。
第六章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可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评审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赤峰学院
                                                    201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