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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院学字[2018]9号 赤峰学院学生资助中心接受境外资金捐资助学管理办法

赤峰学院学生工作处文件

赤院学字[2018]9 

赤峰学院学生资助中心

接受境外资金捐资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捍卫国家安全、维护学校权益,加强对(国)境外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境)外资金资助,是指外国和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类政府部门(含外国驻华使领馆)、非政府组织、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或个人为我校在读学生提供的助学经费。

第三条  支持和鼓励以单位、社团或个人名义依法依规寻求用于捐资助学的国(境)外资金。

第四条 严禁任何单位、社团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联系、申请或接受国(境)外资金资助,严禁任何同学将所接受的国(境)外资金变相用于开展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的活动或宗教活动。。

第五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学生资助项目境外资金准入的的牵头审批部门,学生工作处、计财处是所接受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学生是使用者和直接责任者。

第六条  受境外资金资助学生信息安全管理实行分级责任制。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学生资助个人信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是本学院、部门学生资助个人信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辅导员是本班学生资助个人信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班班长是本班学生资助个人信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未经审批,擅自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的,学校根据有关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赤峰学院学生工作处

                                 20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