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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院院字[2014]171号 赤峰学院学生工作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二级学院及相关单位学生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表彰在学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包含与学生工作有关的五个奖励项目,分别为:学生工作先进单位、学生资助工作先进单位、优秀辅导员、学生工作先进个人、学生资助工作先进个人。

第二章  “学生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办法

    第三条 凡我校与学生工作相关的单位及二级学院,均可申报此奖项。

    第四条 申报“学生工作先进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视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

   (二)学生工作创新能力较强。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断进行工作内容、方法、手段的创新,积极拓宽学生工作的途径和渠道,取得良好的工作经验和优秀成果。

    (三)二级学院参评详见《赤峰学院学生工作评分细则(试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学生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一)学生工作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和安全事故的。

   (二)学生中出现因严重违纪而被开除学籍的。

   (三)因工作失误出现学生非正常死亡的。

   (四)因工作不到位,在重大活动中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

    第六条 各相关单位及二级学院填写《赤峰学院“学生工作先进单位”申请表》,报学生工作处汇总。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对拟表彰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无异议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确定获奖名单。

    第七条 “学生工作先进单位”每年评选奖励一次。

第三章  “学生资助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办法

    第八条 凡我校与学生资助工作相关的单位及二级学院,均可申报此奖项。

    第九条 申报“学生资助工作先进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视学生资助工作。认真贯彻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学生资助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做到客观公正,无违规违纪问题。

   (二)二级学院参评详见《赤峰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估指标体系》。

    第十条  二级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学生资助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一)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构不健全的。

   (二)资助金管理不到位,出现错漏、违规及严重失误的。

   (三)各项资助金及配套资金没按政策规定落实到位的。

   (四)学生出现因贫困而失学情况的。

   (五)学生资助工作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第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和二级学院填写《赤峰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单位”申请表》,报学生工作处汇总。学校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对拟表彰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无异议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确定获奖名单。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工作先进单位”每年评选奖励一次。

第四章  “优秀辅导员”评审办法

    第十三条 凡在我校从事学生工作的专、兼职辅导员,均可申报此奖项。

    第十四条 申报“优秀辅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视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全面掌握学生学习、生活、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教育学生成绩显著。

   (二)严格管理学生。根据《赤峰学院学生手册》及有关学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所负责的学生无违纪违法行为,所负责的班级班风正、学风好。

   (三)积极服务学生。经常深入课堂、食堂及学生宿舍,对学生在学习、生活、心理健康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能及时发现,及时反映,并给予正确的引导,受到学生的信任和爱戴。

   (四)工作能力强。熟悉学生工作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善于总结经验,深入研究业务,工作业绩突出。

   (五)重视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坚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在学生意外和突发事件中,工作到位,处置妥当,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

   (六)连续在第一线从事辅导员工作两年以上者(含两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优秀辅导员”评选资格: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二)年度内所负责学生发生过严重违纪或违法者。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组织申报、初评,将评审结果在本单位公示三天,无异议后由本人选填写《赤峰学院“优秀辅导员”申请表》,报学生工作处汇总。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对拟表彰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无异议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确定获奖名单。

    第十七条 “优秀辅导员”每年评选奖励一次。

第五章  “学生工作先进个人”评审办法

    第十八条 凡在我校从事学生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均可申报此奖项。

    第十九条 申报“学生工作先进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坚持以学生为本,把学生成长成才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能引导青年大学生勤奋学习、立志成才。

   (二)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熟练掌握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工作具有积极性、主动性和前瞻性,业务熟练,业绩突出。

   (三)注重立德树人。具有突出的人格力量、情感力量,品德高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四)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方式、方法上勤于思考、敢于创新。经常深入基层,善于调查研究,不断探索新途径、创造新经验,善于总结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经验。年内能公开发表有关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方面的论文1 篇以上;或年内获得思想政治教育的课题立项1项(校级以上即可);或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高校学生工作领域的教材。

   (五)连续从事学生工作两年以上者(含两年)。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学生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资格: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二)因其它原因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者。

   (三)年度内所负责的学生工作出现重大事故者。

   (四)如论文或课题发现抄袭、弄虚作假的行为,一年内撤销其所受奖励,并在之后两年内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组织申报、初评,将评审结果在本单位公示三天,无异议后由推荐获奖人选填写《赤峰学院“学生工作先进个人”申请表》,报学生工作处汇总。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对获奖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无异议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确定最后获奖名单。

    第二十二条“学生工作先进个人”每年评选奖励一次。

第六章  “学生资助工作先进个人”评审办法

    第二十三条 凡在我校从事学生资助工作的相关人员,均可申报此奖项。

    第二十四条 申报“学生资助工作先进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勤奋敬业,热爱学生资助工作,工作主动热情,主动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亲和力,善于沟通,深入了解学生实际困难,准确掌握学生困难程度,工作责任心强。

   (二)业务水平较高。熟悉掌握并积极宣传国家、学校有关学生资助工作的各项政策,严格执行学生资助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及时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学生资助工作,能熟练操作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材料上报及时、数据准确,成绩突出,个人无失误。

   (三)坚持原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对申请资助学生情况认真核对,做到客观认定,无违规违纪问题。

   (四)勇于开拓创新。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学生资助工作,积极拓展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扶措施多元化。积极开展诚信、励志、感恩教育,成效明显且活动资料完善。不良贷款催缴工作成效显著。

   (五)连续从事学生资助工作两年以上(含两年)。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学生资助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资格: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二)因个人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

   (三)因个人工作不当造成学生越级上访,经核实确认属实者。

   (四)年度中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出现弄虚作假、瞒报虚报者。

   (五)因学生资助工作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者。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和二级学院组织申报、初评,将评审结果在本单位公示三天,无异议后由推荐获奖人选填写《赤峰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先进个人”申请表》,报学生工作处汇总。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对拟表彰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无异议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确定最后获奖名单。

    第二十七条 “学生资助工作先进个人”每年评选奖励一次。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各奖项互不冲突,均可兼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赤 峰 学 院  

                        2014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