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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加强学生公寓管理,给广大学生创造安全、舒适、优美和文明的学习与生活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在校住宿所有学生。

  第三条 凡在校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以公寓为家,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培养严谨勤奋的学习风气,营造整洁和谐的宿舍环境,开展健康有益的公寓文化活动。

 

第二章 公寓住宿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经批准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正常住宿休息,使用公寓内的公用设备与设施。

  (二)参与学生公寓管理,向学生公寓社区服务管理中心反映和咨询有关问题,就学生公寓管理向学院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三)监督学生公寓管理员和卫生员执行学院的有关规定,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经批准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享有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二)爱护室内设备,爱护公共设施。

  (三)节约用水、用电。

  (四)认真做好个人卫生和室内卫生,保持公寓环境整洁。 

  (五)维护公寓内正常的生活秩序,举报、制止学生公寓区内的违纪行为,主动配合学院相关部门对公寓进行相关检查。

 

第三章 入住和退宿

 

  第六条 住宿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归宿。不按时归宿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履行请假手续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学校不允许学生擅自在校外住宿。学生因特殊原由必须在校外住宿或走读者,必须保证不影响参加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申请校外住宿或走读者须遵循走读生审批制度。在外住宿学生承担因校外住宿引发的一切后果及责任。

  第八条 后勤集团学生公寓社区服务管理中心每年按照招生计划筹备新生房间、床位及相关设施,作好宿舍分配方案,将房间及钥匙分发给各院系。学生报到交费后凭有关票据到所在院系办理住宿手续,领取住房钥匙,清点所住房间各类用具。

  第九条 学生必须按照所在院系编排的公寓楼、房间和床位住宿,未经院系及学生公寓社区服务管理中心批准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和床位,违者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条 学生离校(含毕业、退学、转学等)必须在接到学院通知后3天内到学生公寓社区服务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时间滞留在公寓内。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而向学校提出申诉的,可在学校作出维持原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后再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停学时须办理退宿手续,复学时持学校复学通知的文件重新办理住宿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应自行妥善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因各种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均由本人负责。

 

第四章 内务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实行舍长负责制度。舍长属于学生干部。舍长应带领全舍同学,严格遵守校规校纪,搞好宿舍内务,积极参加公寓文化和文明建设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应按学院《宿舍布置规范》统一摆放。学生不得私自对宿舍进行装修。

  第十四条 宿舍内务每天由本舍值日生负责,室内应做到地面洁净,门窗玻璃明亮,墙壁无蛛网,阳台无积水、无脏物,房内无异味。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社区服务管理中心建立宿舍档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对公寓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记入档案,并反馈到各院系,并作为文明宿舍考核评优依据。

  第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区内公共场所卫生,不准乱倒饭菜污水,不乱扔果皮纸屑等脏物。

 

第五章 财产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应爱护公物,公寓内公共设施应妥善保管与使用,不得私自拆装,未经学生公寓社区服务管理中心同意,所有设备均不得搬出学生公寓。

  第十八条 学院为学生公寓内配备的各类设备,由学生公寓社区服务管理中心按编号设卡登记,责任到人。丢失、非自然原因损坏一律由责任人照价赔偿。如无法查明个人责任,则由本宿舍学生共同赔偿。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内各类原配设施、设备、用具如需维修,由宿舍舍长负责到值班室办理维修登记手续,由学生公寓社区服务管理中心通知有关部门进行维修。如属使用不当,意外丢失或损坏等情况,须先办理赔偿手续后由学校相关部门进行维修。

 

第六章 水电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应节约用水、用电,做到人离灯灭、人走水关,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学生公寓管理人员有权对浪费水电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 严禁学生在公寓内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学生将电炉、热得快、加热器、电热杯、电饭煲、电热毯、电磁炉等大功率用电器带入公寓内,一经发现,当场没收,并遵照赤峰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相应条款处理。

 

第七章 安全保卫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内经商和张贴广告。

  第二十三条 凡需在公寓区内开展大、中型活动者,必须向学生公寓社区服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严禁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学生公寓。未经公寓值班室批准并登记备案,严禁留宿外人,严禁男女生互相串舍。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公寓内应妥善处理好自己与他人的关系,自尊自爱,自省自律,不得有大声喧闹、打球、踢球等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的行为。公寓大门晚上按作息时间关门落锁,严禁跳窗出入宿舍。

  第二十六条 严禁学生在公寓内赌博、打麻将,严禁在公寓内生火做饭及焚烧物品,违者按照《赤峰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严禁自行车、摩托车等大件物品进入学生公寓楼内,严禁在公寓内饲养宠物。严禁在阳台、窗台上摆放花盆、重物等,以免伤及他人。

  第二十八条 严禁损坏学生公寓区内各类安全防范设备,发现失火、盗窃等不正常情况,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学生公寓社区服务管理中心和学院保卫处。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注意安全,养成自我防范的良好习惯。严禁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以及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进入学生公寓。

 

第八章 公寓评优

 

  第三十条 学院每学年进行一次“文明宿舍”评比,对获奖宿舍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公寓服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