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学生社区管理» 公寓管理制度

赤峰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2fa33596-619d-400b-a321-7016ff98ab9f.png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与交往的重要场所,是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与素质教育的关键阵地。为维护公寓正常秩序,加强日常管理与服务,营造优良的育人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工作处是学生公寓的主管职能部门,学生公寓日常事务管理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服务科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在籍全日制专本科生、研究生。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四条 学生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学生应按规定缴纳住宿费,住宿费标准按照学校规定执行。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或使用宿舍,任何人不得改变宿舍的用途,违者严肃处理。凡空余宿舍(一学期及以上没有安排学生住宿)均由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服务科统一进行登记管理。住宿学生须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巡视检查。

第五条 学生应凭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出学生公寓,以备查验。

第六条 学生每人配发宿舍钥匙一把,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如钥匙损坏或丢失,应及时向学生社区服务中心申请有偿配制钥匙或更换锁芯。禁止学生私配、转借钥匙。

学生公寓住宿分配按“男女生分楼栋居住,以学院、专业、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特殊情况,学校另行决定。未经允许,严禁学生进入异性公寓。

本条旨在规范学生公寓作息与门禁管理,维护住宿秩序与学生安全。

(一)作息与门禁时间

1. 开关门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5:30 — 22:30

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6:00 — 22:30

2. 晚归管理

学生应于关门时间前返回宿舍。晚归学生须主动向宿舍管理人员出示有效证件(学生证、身份证)或易班住宿信息,经核实登记后方可进入。

(二)禁止行为与处分

1. 严禁以任何形式攀爬阳台、窗户等进入宿舍。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 因攀爬阳台、窗户等行为引发吵架、打架等扰乱校园治安事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二次及以上违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 违反作息制度,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且情节恶劣、影响不良的,给予警告处分。

4. 凡在校住宿学生,因故需在规定归宿时间后返回宿舍或夜间在校外住宿者,须严格履行请假报备手续。

事前申请:学生应至少提前半天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所在班级辅导员提交书面请假申请。

审批生效:请假申请须经辅导员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如遇特殊情况,须先通过电话等方式征得辅导员口头同意,事后须在24小时内补办书面手续。

及时销假:学生返校后,须在24小时内主动向辅导员当面或通过指定方式销假,确认已平安返回。未按时销假或无故逾期未归者,将依据学校相关纪律规定处理。

学生应对本人请假信息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夜不归宿,或提供虚假信息者,给予记过处分,二次及以上违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5. 未经批准,容留校外人员在学生公寓住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学生公寓实行封闭式管理,原则上禁止一切外来访客进入。在每学期开学及期末等集中返校、离校期间,考虑到学生携带行李不便,可允许家长临时进入学生宿舍提供协助。家长临时进入须遵循以下申请与核验流程:

(一)学生应提前向其辅导员提交书面或电子申请,说明事由、家长信息及预计进入时间,获得辅导员批准。

(二)家长抵达公寓入口时,须向值班门卫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驾驶证等),配合完成访客信息登记。

(三)完成核验登记后,须由学生本人全程陪同,方可进入指定的学生宿舍。

访客进入宿舍须遵守性别限制原则:男性家长不得进入女生宿舍

第十条 学生因下列原因之一,无法继续在学生公寓居住的,可提交退宿申请:

(一)因公派或自费赴校外实习、交流学习,且期限连续超过一个学期(含);

(二)已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

(三)因身心健康原因,经地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确认不适宜在集体宿舍居住,并持有相关医学证明;

(四)家庭常住地在赤峰市区,或可在赤峰市区内直系亲属处常住。申请者须提供户籍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由其法定监护人签署的书面同意与担保文件

退宿申请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初审与责任:学生须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各二级学院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申请理由的充分性负有审核责任审核通过后,学院应签署明确意见。复核与批准: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对二级学院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批准决定对于本规定未涵盖的特殊退宿情况,由学生工作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依据相关原则和事实进行审议与裁定。

第十 寒、暑假期间,学生公寓实行封闭式管理。学生应按学校放假通知要求按时离校。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假期留校住宿:

(一)研究生入学考试或公务员备考

(二)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教学实习或专业实践;

(三)代表学校或学院参加各类竞赛、集训等集体活动;

(四)经学校或学院批准立项的社会实践项目;

五)其他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认定,确有留校住宿必要的特殊情况。

个人申请与学院初审:学生应在假期开始前两周,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寒暑假留校住宿申请表》,详述申请理由。二级学院负责对申请事由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统一报送与集中审批:各二级学院将通过初审的申请名单进行汇总,于规定截止日期前报送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学生社区服务中心统筹考虑宿舍容量、安全管理等因素,审批并公布最终留校名单及住宿安排。

留校学生在假期住宿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学生社区服务中心的各项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用电、卫生检查、会客制度等。留校学生应保持通讯畅通。如需在外过夜或离开本市,须提前向辅导员报备并获得批准,说明去向、事由及往返时间。凡有学生留校的二级学院,均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假期期间的学生安全教育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由学校统一分配,一经确定,学生不得私自调换。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并向学生社区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获批后方可执行。为优化住宿资源配置,学生社区服务中心保留以下调整权限:对空置超过一个学期的房间或床位进行统一调配;对未住满的宿舍进行合并或安排新学生入住;根据学校整体规划和管理需要,对学生的住宿进行必要调整。对于擅自调换宿舍的个人或相关单位,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责令限期恢复原住宿安排。

第十三条 因到外地实习(一个学期及以上)、办理走读、调整专业等原因不在原宿舍住宿时,由辅导员定期对腾出的宿舍按额定的住宿人数进行调整,将腾空的宿舍退回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并将调整后的住宿名单送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禁止转租、转借、骗取房间或床位,违者视情节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内,禁止留宿本宿舍以外的人,违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团学办负责通知并组织学生在调整宿舍或毕业离校时,清扫房间卫生,清点、核验设施设备和其他公共物品,归还钥匙。在学校规定毕业生离校后一周内,学生工作处学生社区服务中心与各二级学院团学逐一核验毕业生宿舍设施、设备、公共物品、钥匙及卫生情况。

第三章 公物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应爱护公寓区公物,对宿舍内家具、门窗、纱窗、栏杆、门锁、墙壁、水电设施、网络设备、通讯器材等要合理使用和妥善管理。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公物损坏者,需赔偿学校经济损失,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故意损坏公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 视其财物价值及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社区水电网设施由学校统一负责安装、维修和管理,学生宿舍内设备设施需要维修时,到所在楼栋宿舍管理员处登记,由维修工作人员定期维修。如遇紧急维修,入住学生可直接拨打维修值班电话(0476-8300565)。

第十九条 爱护消防设施,非紧急情况或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消防栓、消防门及灭火器,对损坏消防设施者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严禁在公寓区内燃放烟花、鞭炮,严禁高空掷物,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带入宿舍,严禁将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弹簧刀、以及刀身长度超过80毫米的其他刀具)、实验器材、化学制剂等物品带入宿舍,严禁在宿舍内做实验等行为,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宿舍内私接电源、用火、用危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禁止在应急灯、消防指示灯等消防设施上私接电源,违者从重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须进行赔偿损失同时补偿恢复水电、消防设施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宿舍内乱拉乱接电线、插座、插排,禁止私自安装使用大功率及违禁电器(包括但不限于:电磁炉、微波炉、电烤箱、电暖器、电热毯、电饭锅、电水壶、电热棒、吹风机等)。具体功率上限由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另行公布并动态调整。一经发现,没收违规物品,通知各学院及时处理,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为保障用电安全和作息秩序,宿舍供电实行智能定时控制。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如改动、短接、破解等)破坏或绕过智能控电装置,使宿舍处于非规定时间的长期供电状态。违者将按破坏公共设施论处,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人走断电”规定,充电设备使用后须及时断电或拔除,严禁长时间充电或过度充电,杜绝火灾隐患。一经发现,工作人员应及时关闭电源,通知相关学院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其他因违章用火用电等引起火灾、线路损坏或给学校、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经济赔偿外,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自治区、赤峰市和学校有关学生宿舍校园网络管理规定,网络弱电设备机房禁止违规使用、堆放杂物和垃圾,违者按学校网络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文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区服务中心以“文化育人、服务暖心”为宗旨,在学生公寓系统性地开展社区文化建设。核心举措包括:一是打造年度品牌活动“学生社区文化节”,聚焦大学生特点,注入人文关怀,提升育人温度;二是常态化开展楼栋、宿舍层面的主题活动,响应学校号召,丰富学生生活。所有活动均坚持安全与卫生并重的原则,在营造积极文化氛围的同时,强化安全教育,共建文明、整洁、平安的和谐社区。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要结合文明宿舍创建活动,对学生宿舍进行美化。学生工作处要主动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对学生公寓楼公共区域进行美化,积极营造室雅人和、蓬勃向上的文化氛围。

第二十七条 文化活动的开展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凡在学生社区举办活动必须到学生社区服务中心进行审批备案。所开展的文化活动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六章 秩序规范

第二十八条 不得在宿舍楼内进行影响他人学习、生活和休息的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珍惜资源,提倡节约水电,做到人离关灯、关水,晚间按规定时间熄灯,不得影响他人休息,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禁止学生在公寓区内推销、张贴商业广告、派发商业传单、悬挂商业标语、从事其他商业宣传活动等,不听劝阻和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未经批准,禁止学生在宿舍内以任何形式进行开店、售卖货物及其他各类商业经营活动,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公寓区内饲养宠物或将小动物带到宿舍,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公寓区内喝酒违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凡在公寓区内酗酒闹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引校外人员参与酗酒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参与各种形式赌博、变相赌博或提供赌博场所、赌资、赌具等条件,或为赌博提供各类服务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的“家”,也是培养公民意识与责任精神的实践课堂。学校倡导全体同学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投身于公寓和社区的公共事务。可以参与《公寓管理公约》的民主协商,学会尊重规则、履行义务;可以组织或参加社区文化活动,增强集体归属感和凝聚力;也可以加入宿舍管理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在服务同学中锻炼才干。学生应积极参与共建共享文明和谐社区,为未来顺利步入社会打下最坚实的根基。                                    

第七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寓内禁止吸烟,对违者第一次在所属二级学院范围内通报批评,二次及以上违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吸烟引发的火警火灾,按《赤峰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修订)》相关条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饮料瓶罐等杂物和影响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所有垃圾必须投入指定的公共垃圾桶内,不得把残渣、剩饭、杂物等倒入卫生间垃圾桶以外的地方。

第三十七条 保持学生宿舍干净、卫生、整洁,坚持由值日生每天清扫宿舍。

第三十八条 宿舍楼内的走廊、楼梯间等所有公共通道必须时刻保持畅通、整洁,严禁堆放任何杂物。严禁在走廊、楼梯、阳台、栏杆等公共区域放置或悬挂晾衣架、拖把、扫帚、鞋履、盆栽、桌椅等个人物品,以防阻塞通道或物品坠落造成意外伤害。严禁在闭门器、消防栓、灭火器、烟感报警器、配电箱及各类管线设施上悬挂、晾晒衣物或放置任何物品。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员有权对违规物品进行统一清理与暂为保管。相关学生需在规定期限内,凭有效学生证件至指定地点认领。具体认领期限和地点由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另行通知并公示。对于超过期限未认领或已造成损坏的物品,相关责任与损失将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学校公寓管理规定的学生,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学生工作处以适当的方式,报相关二级学院,在二级学院或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学校将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与学生品德鉴定、优秀学生评选及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等挂钩;对在学生社区教育、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十一条 学校将学生公寓的安全、卫生及文明建设成效,纳入二级学院学生工作的年度绩效考核体系,作为评价其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辅导员个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关键参考指标。对于因教育管理不到位、失职渎职,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财产损失的,学校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规定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各二级学院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规定内容发生冲突。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布之日起施行。